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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92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3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和计算药量

  第一节 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

  第二节 计算药量

 第三章 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第一节 工厂规划

  第二节 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

  第三节 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

  第四节 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

 第四章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第一节 总平面布置

  第二节 危险品生产区的内部距离

  第三节 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内部距离

  第四节 防护屏障

 第五章 工艺布置

 第六章 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

  第一节 危险品的储存

  第二节 危险品的运输

 第七章 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危险品厂房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第三节 危险品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四节 危险品厂房的建筑构造

  第五节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第八章 消 防

 第九章 废水处理

 第十章 危险性建筑物的采暖通风

  第一节 采 暖

  第二节 通 风

 第十一章 危险场所的电气

  第一节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第二节 电气设备

  第三节 室内线路

  第四节 1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第五节 室外线路

  第六节 防雷与接地

  第七节 通 讯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在烟花爆竹工厂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爆炸和燃烧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公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烟花爆竹工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零售烟花爆竹的贮存,以及军用烟火的制造、运输和贮存。

 第1.0.3条 烟花爆竹工厂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和计算药量

第一节 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

 第2.1.1条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为A、C两级:

  一、A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贮存、运输中会发生爆炸事故,在发生事故时,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到周围。

根据其破坏能力应划分为A2、A3级。

  1.A2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梯恩梯的厂房和仓库;

  2.A3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

  二、C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贮存、运输中主要发生燃烧事故或偶尔有轻微爆炸,但其破坏效应只局限于本建筑物内的厂房和仓库。

 第2.1.2条 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

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贮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第2.1.3条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2.1.3-1的规定。

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2.1.3-2的规定。

 第2.1.4条 贮存氧化剂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生产厂房危险等级分类表2.1.3-1

危险品

名称

生产工序

危险

等级

黑火药

三成分混合,造粒,干燥,凉药,筛选,包装

A3

硫炭二成分混合,硝酸钾干燥、粉碎和筛选,硫、炭粉碎和筛选

C

烟火药

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摩擦类药剂、爆炸音剂、笛音剂等的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凉药

A2

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的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凉药

A3

称原料,氧化剂粉碎和筛选

C

爆竹

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混合或配制、装药

A2

已装药的钻孔,切引,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混合或配制、装药、机械压药

A3

称原料,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筑药、插引,挤引,结鞭,包装

C

烟花

筒子并装药装珠,上引药,干燥

A2

筒子单发装药,筑药,机械压药,已装药的钻孔,切引

A3

蘸药,按引,组装,包装

礼花弹

称量,装药装珠,晒球,干燥

A2

上发射药,上引线

A3

油球,打皮,皮色,包装

C

引火线

含氯酸盐的引药的混合、干燥、凉药、制引、浆引、凉干、包装

A2

黑药的三成分混合、干燥、凉药、制引、浆引、凉干、包装

A3

硫、碳二成分混合,硝酸钾干燥、粉碎和筛选,硫、碳粉碎和筛选,氯酸钾粉碎和筛选

C

    注:

①表中未列品种、加工工序,其危险等级可对照本表确定。

      ②晒场的危险等级,应与各危险品干燥的危险等级相同。

仓库危险等级分类表2.1.3-2

贮存的危险品名称

危险

等级

引火线,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爆竹药,爆炸音剂,笛音剂

A2

黑火药,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爆竹药,大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40g及以上的烟花或礼花弹,已装药的半成品,黑药引火线

A3

中、小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40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

C

第二节 计算药量

 第2.2.1条 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应为该建筑物内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和所存放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之和。

 第2.2.2条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屏障内的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第2.2.3条 抗爆间室及装甲防护装置内的存药量,应按间室内或装置内的全部药量计算。

该药量可不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

 第2.2.4条 厂房内采取了分隔防护措施,相互间不会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药量可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第三章 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第一节 工厂规划

 第3.1.1条 烟花爆竹工厂的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

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第3.1.2条 烟花爆竹工厂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及行政区。

 第3.1.3条 工厂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生产、生活、运输、管理和气象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二、非危险品生产区可靠近住宅区布置。

  三、不应使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

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宜通过住宅区。

 第3.1.4条 当工厂建在山区时,应合理利用地形,将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带。

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第二节 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

 第3.2.1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住宅区等外部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注:

外部距离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第3.2.2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A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C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第三节 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

 第3.3.1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住宅区等外部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第3.3.2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C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

 

第四节 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

 第3.4.1条 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危险品的销毁采用烧毁法时,一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20kg,危险品销毁场距场外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5m。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表3.2.2

项目

计算药量(kg)

≤20

>20

≤25

>25

≤30

>30

≤40

>40

≤50

>50

≤80

>80

≤100

>100

≤300

>300

≤500

本厂住宅区边缘,村庄边缘,学校,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区域变电站边缘,200kV架空输电线路

75

75

80

90

95

115

120

175

205

10户或50人以下零散住户,50人以下的工厂企业围墙,本厂独立的总仓库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道中间站界及建筑物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65

65

65

65

65

75

80

115

135

国家铁路线、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

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65

65

65

65

65

65

70

100

115

城镇规划边缘

130

135

145

160

170

210

220

315

370

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表3.2.3

项     目

计算药量(kg)

≤500

>500

≤600

>600

≤700

>700

≤800

>800

≤900

>900

≤1000

本厂住宅区边缘,村庄边缘,学校,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区域变电站边缘,200kV架空输电线路

40

42

44

46

48

50

10户或50人以下零散住户,50人以下的工厂企业围墙,本厂独立的总仓库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道中间站界及建筑物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35

35

35

35

35

35

国家铁路线

40

40

40

40

40

40

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35

35

35

35

35

35

城镇规划边缘

65

70

75

80

85

90

危险品生产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表3.3.2

项  目

计算药量(kg)

≤500

>500

≤1000

>1000

≤2000

>2000

≤3000

>3000

≤4000

>4000

≤5000

>5000

≤6000

>6000

≤7000

>7000

≤8000

>8000

≤9000

>9000

≤10000

>10000

≤20000

本厂住宅区边缘,村庄边缘,学校,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区域变电站边缘,200kV架空输电线路

175

220

280

320

350

380

400

420

440

460

475

600

10户或50人以下零散住户,50人以下的工厂企业围墙,本厂独立的总仓库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道中间站界及建筑物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115

145

185

210

230

250

260

275

290

300

310

390

国家铁路线、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100

125

155

180

195

210

220

235

245

255

265

330

城镇规划边缘

315

400

505

530

630

685

720

760

800

830

855

1080

危险品生产区C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表3.3.3

项目

计算药量(kg)

≤2000

>2000

≤3000

>3000

≤4000

>4000

≤5000

>5000

≤6000

>6000

≤7000

>7000

≤8000

>8000

≤9000

>9000

≤10000

>10000

≤20000

本厂住宅区边缘,村庄边缘,学校,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区域变电站边缘,200kV架空输电线路

65

75

80

85

90

95

100

105

110

140

10户或50人以下零散住户,50人以下的工厂企业围墙,本厂独立的总仓库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道中间站界及建筑物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40

45

48

50

55

57

60

65

78

85

国家铁路线

50

50

50

50

50

50

50

53

55

70

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35

38

40

43

45

48

50

53

55

70

城镇规划边缘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50

第四章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第一节 总平面布置

 第4.1.1条 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时生产烟花和爆竹的工厂,应根据生产的品种,分别建立生产线,做到分小区布置。

  二、应符合工艺流程和建筑物之间内部距离的要求,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三、同一危险等级的厂房和仓库,应集中布置;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厂房和仓库,宜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其它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粉尘污染比较大的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

  四、危险品生产厂房宜小型、分散。

  五、危险性建筑物应错开布置,不宜长面相对。

  六、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脚不宜太近。

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第4.1.2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二、比较危险的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危险品仓库,不宜布置在库区出入口的附近;

  三、危险品仓库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四、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不应在其他的防护屏障内通过。

 第4.1.3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m。

 第4.1.4条 厂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绿化,宜种植阔叶树。

 

第二节 危险品生产区的内部距离

 第4.2.1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照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计算药量所确定的距离和本节各条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注:

内部距离均自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第4.2.2条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A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确定;

A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m)   表4.2.2-1

  二、A3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2确定。

A3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m)   表4.2.2-2

 第4.2.3条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锅炉房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100m,2t以下锅炉房不应小于50m;

  二、与单建变电所、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50m;

  三、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65m。

 第4.2.4条 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可不设防护屏障,C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C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m)   表4.2.4

 第4.2.5条 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与锅炉房、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变电所、配电所,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厂区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第五章 工艺布置

 第5.0.1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先进技术,做到隔离操作。

并应减少厂房内存药量和操作人员,做到小型分散。

 第5.0.2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品储存,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两天生产需要量。

 第5.0.3条 A级、C级厂房和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

 第5.0.4条 A级厂房应单机单间、独立设置。

当需联建时应采用防护墙隔离,或设置在抗爆间室内。

当机器生产黑药引火线时,每个生产间不应超过二台机组。

  C级厂房中称原料、氧化剂和可燃剂的粉碎和筛选厂房,应独立建设。

 第5.0.5条 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

 第5.0.6条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品厂房,不得和危险品厂房联建。

 第5.0.7条 厂房内的工艺布置,应便于及时处理事故和操作人员疏散。

 第5.0.8条 A级、C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

 第5.0.9条 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药剂的干燥,宜利用日光或采用热水和低压蒸汽烘干。

烘干厂房内的温度,应符合产品工艺安全要求,并应设置感温报警装置。

严禁采用明火烘干。

 第5.0.10条 烘干厂房内产品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2m,堆垛离地面不应小于0.2m,堆垛离热源不应小于0.3m。

第六章 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

第一节 危险品的储存

 第6.1.1条 危险品的储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并应分类分级专库存放。

 第6.1.2条 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

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运输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二、成品、半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宜超过1.5m;成箱成品不宜超过2.5m。

 

第二节 危险品的运输

 第6.2.1条 危险品的运输,应采用带有防火罩的汽车运输。

  不宜采用三轮车,严禁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斗车运输。

 第6.2.2条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A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二、距C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三、运输散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地点,不应小于35m。

 第6.2.3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汽车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第6.2.4条 机动车在A、C级建筑物门前装卸作业时,宜在2.5m以外处进行。

第七章 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面积小于20m2的A级建筑物或面积不超过300m2的C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第7.1.2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设有供A、C级建筑物内操作人员使用的洗涤、淋浴、更衣、卫生间等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

 第7.1.3条 危险品生产区的办公用室和辅助用室,宜独立建设。

当附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A级厂房不应附设除更衣室外的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

  二、C级厂房可附设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并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采用防火墙与生产工作间隔开。

  办公用室和辅助用室应为单层建筑,其门窗不宜面向相邻厂房危险性工作间的泄爆面。

 

第二节 危险品厂房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第7.2.1条 A级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

  一、面积小于20m2,且操作人员不超过二人的A级厂房;

  二、室内无人操作的厂房。

 第7.2.2条 A、C级厂房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

厂房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并不宜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

 第7.2.3条 A、C级厂房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第7.2.4条 有易燃、易燃粉尘的厂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第7.2.5条 A、C级厂房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梁底标高处,沿外墙和内横墙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二、梁与墙或柱锚固,或与圈梁联成整体;

  三、围护砖墙和柱,或纵横砖墙体之间加强联结;

  四、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cm。

 

第三节 危险品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7.3.1条 A、C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当面积小于9m2。

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不超过二人时,可设一个;当面积小于18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不超过四人时,也可设一个,但必须设安全窗。

 第7.3.2条 须穿过另一危险性工作间才能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作为本工作间的安全出口。

防护土堤内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土堤的开口方向。

 第7.3.3条 A、C级厂房外墙上宜设置安全窗。

安全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不得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

 第7.3.4条 A、C级厂房每一危险工作间内,由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A级厂房不应超过5m; 

  二、C级厂房不应超过8m。

 第7.3.5条 厂房内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每排操作岗位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工作间内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第7.3.6条 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外开启,室内不得装插销;

  二、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与疏散门一致;

  三、危险性工作间的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作成防滑坡道。

 

第四节 危险品厂房的建筑构造

 第7.4.1条 A、C级厂房的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门宽不应小于1.2m。

危险性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门宽不应小于1.0m。

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7.4.2条 黑火药和烟火药生产厂房应采用木门窗。

门窗的小五金,应采用在相互碰撞或摩擦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第7.4.3条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

  二、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1.5m;

  三、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0.5m;

  四、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得设置中挺;

  五、窗扇不宜设插销,应利于快速开启;

  六、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第7.4.4条 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二、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

  三、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导静电地面。

 第7.4.5条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不宜设置吊顶,当设置吊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上不应有孔洞;

  二、墙体应砌至屋面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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