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律制度.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920324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6.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政法律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财政法律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财政法律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财政法律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财政法律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财政法律制度.docx

《财政法律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政法律制度.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财政法律制度.docx

财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如表4.1所示)

  表4.1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构成

制定机关及日期

1.《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颁布的意义:

①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②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④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

  2.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预算收入,主要采取税收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

  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等。

  

(2)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国家预算的作用是国家预算职能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如表4.2所示)。

  表4.2国家预算的作用

作用

内容

1.财力保证作用

  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

  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

3.反映监督作用

  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3)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如表4.3所示)

  表4.3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项目

内容

1.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根据

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而确定

2.我国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

(3)地市级预算(设区的市、自治州)。

(4)县市级预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5)乡镇级预算(乡、民族乡、镇)。

但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3.实行原则

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4)国家预算的构成(如表4.4所示)

  表4.4国家预算的构成

依据

预算的构成

1.根据政府层次不同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上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上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根据预算对象不同

  

(1)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按照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政权结构可相应划分各级次的总预算,如中央总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市总预算、县总预算等。

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2)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

  3.预算管理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如表4.5所示)

  表4.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①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②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③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④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①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④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①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②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③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④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考生应注意: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区别。

  

(2)各级政府的职权(如表4.6所示)

  表4.6各级政府的职权

各级政府

职权

1.国务院

  

(1)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决算草案的报告。

  (3)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5)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6)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7)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8)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9)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3)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5)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6)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7)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8)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9)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乡、民族乡、镇政府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4)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5)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6)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如表4.7所示)

  表4.7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考生应注意:

各级政府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职权的区另别。

  (4)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如表4.8所示)

  表4.8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各部门、各单位

职权

1.各部门

(1)编制本部门预箅、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4.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1)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如表4.9所示)。

  表4.9预算收入

分类

内容

1.中央预算收入

  中央预算收入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地方预算收入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考生应注意:

预算收入中分税制的内容。

  

(2)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如表4.10所示)。

  表4.10预算支出

分类

内容

1.中央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支出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

  地方预算支出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3)预算收支范围(如表4.11所示)

  表4.11预算收支范围

分类

范围

1.预算收入

①税收收入;②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③专项收入;④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

①经济建设支出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③国家管理费用支出;④国防支出;⑤各项补贴支出;⑥其他支出

  5.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1)预算的编制(如表4.12所示)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按照复试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表4.12预算的编制

项目

内容

1.预算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制。

《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①法律、法规;

  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①法律、法规;

  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⑤上解上级的支出;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⑥下级上解的收入

4.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经济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的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的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预算的审查和批复(如表4.13所示)

  表4.13预算的审查和批复

审査和批复

程序

1.预算的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的备案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预算的批复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3)预算的执行(如表4.14所示)

  表4.14预算的执行

项目

内容

1.预算收入的执行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预算支出的执行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3.预算执行的中间环节

  预算执行的中间环节是国库。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4)预算的调整(如表4.15所示)

  表4.15预算的调整

项目

内容

1.概念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2.预算调整的批准

  蓣算的调整必须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5)决算

  决算是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是预算管理的最终环节(如表4.16所示)。

  表4.16决算

项目

内容

1.决算草案的编制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2.决算草案的审批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3.决算的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批准的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6)预决算的监督(如表4.17所示)

  表4.17预决算的监督

监督层次

内容

1.权力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各级政府的监督

  

(1)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3)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1.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如表4.18所示)

  表4.18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构成

制定机关及日期

1.《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如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3.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略)

  考生应注意:

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行政法规。

  2.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如表4.19所示)。

  表4.19政府采购的概念

项目

内容

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政府采购的对象

  货物、工程和服务

  3.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表4.20所示)。

  表4.20政府采购的原则

原则

内容

1.公开透明原则

  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

2.公平竞争原则

  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

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3.公正原则

  采购人对供应商应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

  4.政府采购的功能(如表4.21所示)

  表4.21政府采购的功能

功能

内容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科学的制度设计,引入竞争机制并建立对供应商的激励约束机制,使政府采购主体能够以较低廉的价格购买到高质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从而起到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作用

2.强化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3.活跃市场经济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并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够贏得政府订单

4.推进反腐倡廉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制度从两方面推进政府反腐倡廉工作。

首先,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三者之间在各自内在利益驱动下所形成的内在相互监督机制,可以促进反腐倡廉;其次,政府采购制度同时建立了一套外在的监督制度

5.保护民族产业

  《政府采购法》规定,除有少数法定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5.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如表4.22所示)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表4.22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执行模式

内容

有利和不利之处

1.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有利于取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取向,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不利之处是难以适应紧急情况采购、难以满足用户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采购程序复杂、采购周期较长等

2.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未纳人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有利于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手续简单。

  不利之处是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不便于监督管理

  6.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如表4.23所示)。

  表4.23政府采购当事人

当事人

权利义务

1.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采购人的权利。

  ①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②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

  ③审査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

  ④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

  ⑤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权利。

  ⑥特殊情况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权利。

  ⑦其他合法权利。

  

(2)采购人的义务。

  ①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②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③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④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

  ⑤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⑥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

  ⑦依法答复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和质疑。

  ⑧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⑨其他法定义务

2.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