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实施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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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实施细则暂行

Zj煤矿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张集煤矿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实施细则》(暂行)。

第2条本规定以《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实施细则》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文件及通知为依据,针对张集煤矿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3条冲击地压是国内外正在研究的技术难题,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坚持应用先进成熟技术与科研攻关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依靠科技进步,进行综合治理。

第4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查。

冲击地压防治的主要措施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措施。

新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技术措施。

在有冲击危险区进行开采作业时,必须遵守防治冲击地压的基本程序,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措施。

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与专项防治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防冲办公室备案。

第5条在编制矿井建设规划、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计划。

第6条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监副处长、副总、防冲击地压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党政主管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二章冲击地压防治责任制

第7条为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矿成立防冲管理领导小组,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监副处长、经营副矿长、党委副书记、安全副总、采掘机运通及地质副总为副组长,防冲科、安全监察科、技术中心、机电科、供应科、培训中心、通讯科等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防冲办公室负责冲击地压防治日常管理与研究工作,通风工区设置专职防冲队负责进行冲击危险区域的解危工作,基层各单位行政主管是协助防冲办公室和防冲队在施工现场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负责人。

矿井生产技术、安全、地质等专业管理人员均具有相应的防冲责任,确保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及防治措施的落实兑现。

第8条为落实防冲工作,建立各级人员(单位)防冲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矿长防冲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矿井防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配备防冲所需的人、财、物,建立防冲工作队伍并健全管理体系,听取防冲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检查防冲管理的各项工作。

3、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组织对事故进行抢险和处理。

二、总工程师防冲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矿井防冲技术工作,对防冲工作负技术责任。

2、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技术岗位责任。

3、组织冲击地压防治的科研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4、组织审定长远及年度防冲工作计划。

5、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组织对事故进行抢险和处理。

三、生产副矿长防冲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防冲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

2、督促防冲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

3、督促有冲击倾向的区域开展防冲工作。

4、参与组织各类冲击地压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四、安监副处长防冲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监督检查防冲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冲击危险区域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兑现情况。

3、组织各类冲击地压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监督落实相应责任。

五、经营副矿长防冲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对防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的投入。

2、参加矿长组织的冲击地压防治分析会。

六、党委副书记防冲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组织安排对全员进行防冲知识的教育培训。

2、负责对防冲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防冲知识的更新。

3、参加矿长组织的冲击地压防治分析会。

七、安全副总工程师防冲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防冲技术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总工程师审批冲击地压煤层的采掘作业规程及防冲的安全技术措施。

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展防冲调研,组织科研攻关。

4、组织各类冲击地压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八、采掘机运通副总工程师防冲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防冲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

2、协助总工程师审批冲击地压煤层的采掘作业规程。

3、督促有冲击倾向的区域开展防冲工作。

4、参与各类冲击地压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九、地质副总工程师防冲工作岗位责任制

1、参与冲击地压的发生机理及其预测、分析方法的研究。

2、负责地质构造分析,参与冲击区域的划定,采掘工作面临近及通过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煤柱等其他集中应力区及时提供地质预报。

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展防冲调研,组织科研攻关。

4、参与各类冲击地压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十、防冲办公室工作岗位责任制

1、根据矿井年度生产计划编制防冲规划及年度工作规划。

2、推广防冲管理经验及新技术、新装备,参加冲击地压防治的科研攻关。

3、落实煤层的冲击倾向性鉴定工作,组织冲击地压危险煤层预测预报的实施及资料、数据记录、收集与分析,进行冲击危险程度等级划分。

4、参加审查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放炮、采面支护和顶板管理等方面的防冲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审批并落实煤层注水、放顶卸压、打卸压钻孔、超前松动爆破及诱发爆破等措施。

5、对冲击地压危险监测与防治情况要经常进行分析,做好相应记录。

6、对发生的冲击地压进行原因分析和机理研究,井下冲击地压发生后,除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外,还要对冲击地压事故发生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进行全面、准确调查分析,填好冲击地压记录和统计表,报送集团公司防冲办公室。

7、冲击地压资料要建档保管,经常分析整理,探索防治规律。

8、对矿组织的各种与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关的会议做好专项记录。

十一、技术中心防冲工作岗位责任制

1、参与冲击地压的发生机理及其预测、分析方法的研究。

2、参与预测预报系统有关数据的分析。

3、负责提供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的地质资料。

4、负责地质构造分析,参与冲击区域的划定,采掘工作面临近及通过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煤柱等其他集中应力区及时提供地质预报。

5、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同时参与编制冲击地压防治计划(包括具体的防治区域、措施等)。

6、负责防冲费用的年度计划编排。

7、负责冲击地压煤层的开采设计。

8、负责组织地质、防冲办、生产、安监、设计等专业人员每年对矿井冲击危险区进行分析。

9、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及地质资料的搜集、报告。

十二、安全监察科防冲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的设计、措施进行审批,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矿井相关人员防冲知识培训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3、参与审批、验收冲击危险区域的划定。

4、监督矿井年度的冲击地压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

5、组织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原因初步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机电科、通讯科、培训中心、供应科防冲工作岗位责任制

1、供应科负责落实防冲工作所需要的设备、材料的供应。

2、培训中心负责对全员开展防治冲击地压基本知识的培训,使施工地点的所有职工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和征兆、应急措施以及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3、通讯科负责微震系统的日常维护等工作。

4、机电科负责微震系统电源配备并进行搭火等工作。

十四、通风工区(防冲队)防冲工作岗位责任制

1、参与冲击地压防治区域防冲措施的编制。

2、对冲击地压防治区域实施煤层注水工作,同时落实防冲措施中相关条款。

3、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积极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

4、负责危险区域的解危措施(如煤层注水、卸压爆破等)的现场实施。

十五、总调度室防冲岗位责任制

1、负责协调防冲日常工作中的相关工作。

2、发生冲击地压事故时,负责在5min之内通知井下所有人员撤离灾变事故地点。

十六、采掘单位的防冲岗位责任制

1、主动配合防冲专业组按要求做好钻屑法、围岩变形观测法等各种数据检测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每天进行冲击地压初步分析并报防冲办公室。

2、配合通风工区做好危险区域的解危措施(如煤层注水、卸压爆破等)的现场实施。

3、为防止冲击地压事故危害的加剧,在日常施工中,要强化工程质量的管理,按防冲要求组织生产。

4、对发生冲击地压事故的现场,积极配合矿组织的事故调查和抢险工作。

第三章冲击倾向鉴定

第9条当矿井延深至新水平时,必须进行冲击倾向鉴定。

第10条煤层的冲击倾向鉴定以采区为单位,鉴定试验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

第11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煤层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其中新水平部分的设计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

已开采的煤层一经确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矿井对正在开采的水平,必须在三个月内补充编制专门设计。

第四章开采设计

第12条开采设计应参照以下原则:

1、在有冲击地压可能发生的区域,如果具有开采解放层的条件,应首先开采解放层。

在开采煤层群的条件下,首先开采没有冲击倾向,或冲击危险性较小的煤层,由于受其采动影响,使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在采掘过程中不再发生冲击地压。

开采解放层时要合理安排开采顺序,充分利用解放效果,避免形成应力集中,在解放层内保证整个块段回采干净,避免留设煤柱,否则要对煤柱进行预处理。

2、开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危险的煤层中,服务期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冲击危险的煤层地段内,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倍采高。

3、各煤层、各水平、各阶段和各采区应按合理顺序开采。

不得形成对煤体应力分布有不良影响的孤岛残柱。

在向斜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合理安排采区开采顺序、回采方向、速度和距离,使解放层走向方向上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

在已形成的孤岛煤柱、高应力区内进行掘进和回采前,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冲击地压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4、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避免相向回采。

回采工作面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断层附近的回采工作面应背向断层方向推进或面向断层的斜交方向推进。

在构造应力较大的情况下,巷道的方向最好与构造应力作用方向一致,使巷道周边应力分布较为均匀。

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尽量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冒落法管理顶板的长壁开采方法。

6、对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采用无煤柱护巷。

7、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有锐角处。

8、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在回采前应进行煤层预注水,注水参数应在防冲措施中明确规定。

若现场发现注水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考核通报。

9、按照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合理确定顶板管理、支护、放炮等回采工艺。

第13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专门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工程图。

设计说明书除一般采掘工程设计的内容外,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质条件:

煤层的地质年代、赋存情况、地质分层及其冲击倾向和有关物理力学性质、顶底板的岩性和厚度,地质构造。

2、开采条件:

开采范围、储量、开采程序、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上下煤层及本煤层相邻的开采情况(包括遗留煤柱、开采边界、工作面错距、开采时间等)。

3、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根据本地区开采条件,过去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相邻地区及地质开采条件相似地区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评价本地区的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4、防治冲击地压的生产技术措施:

(1)根据第12条规定的开采设计原则,按照冲击地压防治的要求,合理选择开拓方式、开采顺序、推进方向、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等。

(2)根据第五章的规定,按照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合理确定顶板管理、支护、放炮等采煤工艺。

5、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措施:

(1)计划采取的冲击危险预测方法(钻屑法)—规定钻屑法的实施地点、时间、机具、危险指标及预测预报的工作制度。

若采用微震监测方法、电磁辐射监测法或顶板动态观测法等预测方法,也必须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制度。

(2)计划采取的冲击地压治理方法(煤层注水)--规定煤层注水的实施时间、地点、钻孔布置及注水参数、煤层含水量增加值以及注水的工作制度;规定卸压爆破(包括超前松动爆破、诱发爆破)、卸压钻孔、顶板注水,或强制放顶等减缓应力集中程度的措施,制定施工设计、规定实施的时间、地点、相应的工艺参数以及检查实施效果的方法。

(3)计划采取的特殊生产技术措施--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开采措施。

专门设计的工程图应有:

a、采掘工程图与地质构造图--应标明本区及相邻地区开采情况及地质构造等。

b、上下煤层对照图--应标明上层、下层的开采情况、遗留煤柱的位置与尺寸、上下煤层中遗留煤柱和开采边界对开采煤层的影响范围等。

c、防治冲击地压专项措施的工程图--应标明预测预报、防治方法和生产技术性专门措施的实施地点、实施顺序与实施方法等。

d、地质剖面图和柱状图。

第14条开采煤层群时,应尽可能首先开采无冲击地压煤层作为解放层。

当冲击地压煤层的顶底板方向都有解放层时,应优先开采顶板方向的解放层。

当全部煤层都是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尽可能首先开采危险性最小或厚度最小的煤层。

第五章掘进和回采

第15条冲击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保护带内进行,保护带的宽度一般为3.5倍采高(或巷道高度)。

第16条煤层应力高度集中时,必须进行解危处理,否则不得进行回采与掘进工作。

如若由于基层单位不予配合防冲队进行解危工作而造成事故者,按重大隐患进行处理,并由矿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17条在煤层内掘进巷道时,在顶板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用宽巷掘进(巷宽大于4m或断面大于10m²),岩巷掘进时必须施工水沟。

沿采空区掘进巷道时,应不留煤柱或少留煤柱。

应避免在支承压力峰值区掘进巷道,否则必须采取卸压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否则两平行巷掘进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100m,两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同两平行巷应成直角。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同时回采。

两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50m时(综采机械化掘进时为60m),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

否则按重大隐患处理。

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19条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金属刚性支架和木支架,巷道支护要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

在下列地点必须加强支护:

1、掘进工作面和巷道交叉口。

2、回采工作面煤壁前方的巷道。

3、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

在破碎顶板条件下,支架间顶帮必须插严背实。

第20条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回采工作面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在使用前及停产3天以上的工作面恢复生产前1个班内,应鉴定分析可能发生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1条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回采,同一煤层的相邻工作面向同一方向推进时,错距不得小于150m,其他情况下相邻工作面(如厚煤层相邻分层的工作面或近距离煤层的相邻工作面等)的错距,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第22条回采时,在采空区中不得留有煤柱,否则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柱尺寸和位置及其影响范围标明在采掘工程图上。

第23条回采工作面应尽量保持直线。

第24条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分层顺槽、开切眼及停采线应内错或铅垂布置。

第25条冲击地压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用冒落法管理顶板,采空区悬顶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用人工放顶等有效措施。

回采工作面必须提高支护强度和稳定性。

必须采用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大倾角工作面、俯采工作面还应增加防支架倾倒、防抽顶等稳定性措施(具体方式由施工单位在措施中明确规定);断层处必须采取打木垛等加强支护的措施;回采工作面必须提高上下端头和切顶线及工作面前方的支护强度。

第26条在预测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进行爆破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躲炮时间30分钟以上;躲炮半径在150m以外;躲炮地点必须宽敞,支护必须完整可靠,人员应站立口张开,不得撤在巷道交叉口及设备集中处。

第27条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应包括作业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测、地质构造说明与简明图表、上层采动边界位置与影响范围图、掘进与回采方法、爆破作业制度、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以及发现严重冲击危险时的应急措施(包括撤人路线)。

第六章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

第28条建立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制度,并报集团公司防冲办公室备案。

工作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测结果和相应处理意见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29条工作地区的冲击危险程度可以用经验类比分析法、钻屑法、电磁辐射法、微震监测法和含水率测定等方法确定。

第30条通过综合分析各种影响冲击地压的地质因素、开采技术因素,确定各因素的影响权重,然后将其综合起来,就可建立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的综合指数法。

在进行采区设计、工作面布置、采煤方法选择时,都可运用综合指数法进行冲击危险性评定工作。

用综合指数法评定待采区冲击危险级别时,应着重考虑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对冲击危险程度按冲击地压危险状态等级评定的综合指数法定量化地分为五级,见表1:

表1冲击地压危险状态分级表

冲击地压

危险等级

冲击地压

危险状态

冲击地压

危险指数

处理措施

无冲击危险

﹤0.25

可以正常工作

弱冲击危险

0.25~0.5

加强冲击地压危险状态的观察

中等冲击危险

0.5~0.75

采取冲击地压控制措施

强冲击危险

0.75~0.95

停止作业,撤出不必要人员;矿主管领导确定限制冲击地压危险的方法和措施。

不安全

﹥0.95

根据专家意见采取特殊条件下的综合措施和方法;采取措施后,通过专家鉴定,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对于中等冲击危险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冲击地压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对于强冲击危险区域及不安全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31条采用钻屑法、含水率测定法、围岩变形观测法等预测冲击危险方法时必须确定冲击危险指标。

冲击危险指标由防冲科负责测定,并不断优化,报集团公司批准。

冲击危险指标以采区为单位,按煤层分别测定。

第32条采用微震法预测冲击危险时,应记录该区域发生的矿震及爆破诱发震动,分析震动发生频次、能量及位置,以每日接收的信号为依据,根据震动信号的频次、能量、位置变化趋势来对冲击地压的危险程度提出预测预报。

第33条在被认定为冲击危险区或已经发现有冲击地压现象的地点,应实施煤粉监测。

检测指标由煤粉量、深度和动力效应组成。

1、钻孔时,应采用小直径(Ф=41~50mm)钻孔。

2、钻孔应尽量布置在煤层采高中部、平行层面、垂直于煤壁。

3、钻孔的布置和超前监测范围:

(1)采煤工作面:

工作面上下顺槽两帮,孔距10~30m,超前范围60m;工作面孔距10~30m,全面监测,对重点区域必须重点监测。

(2)掘进工作面:

正常掘进每天施工一预测孔,该预测孔距底板0.6~1.0m;过应力集中区和严重冲击区域每班施工一预测孔。

(3)钻孔孔深:

确定冲击危险最大检测深度一般孔深为3.5倍采高或巷道高度,在此范围内如已确定冲击危险可停止钻进。

4、监测时间:

一般情况下采掘工作面顺槽两帮间隔时间3~4天,采煤工作面间隔时间为3个循环(三班为一循环)。

掘进工作面根据循环进尺,保证掘进进度处于监测范围。

5、预测冲击危险的钻孔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布置在根据推测最可能发生冲击地压的地点。

在地质构造变化带,按实际需要适当减少孔距、缩短检测间隔时间。

6、正常钻孔煤粉量指标测定。

正常煤粉量在支承压力影响带范围以外测得的煤量。

测定煤层正常钻孔数不少于10孔、并取各孔煤粉量的平均值。

7、工作地点冲击危险性判别、危险指标参考表1。

表l:

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危险性的钻粉率指标

钻孔深度/煤层开采厚度

1.5

1.5~3

>3

钻粉率指数

≥1.5

2~3

≥4

注:

钻粉率指数=每米实际钻粉量(kg)/每米正常煤粉量(kg)

冲击危险指标由防冲专业组结合实际情况按煤层分别测定。

确定冲击危险指标应通过科学试验,现场实测验证并报矿务集团公司批准。

没有确定冲击危险指标前,由防冲专业组根据实际经验,参考表1规定临时的冲击危险指标,并报矿务集团公司防冲办公室备案。

8、煤粉监测使用普通煤电钻和分节麻花钻杆,钻进速度要均匀,推力和钻孔成一条线。

9、称重采用杆秤或弹簧秤,用铁筛把3mm以上的煤粉筛出来并过秤,做好现场记录,把监测对间、地点、每米的煤粉量及孔内冲击、卡钻等现象填在表上,同时记录附近发生煤炮、来压等宏观矿压现象。

10、打钻地点出现以下情况,先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压力稳定后,经跟班人员检查,确认无危险后,再进行煤粉监测。

(1)有较大的煤炭突出,煤壁突然外臌。

(2)出现煤壁有连续声响、煤炮声不断、围岩活动明显加剧、支架变形等现象时。

(3)压力持续增加时,要先放炮卸压,解危后再进行打钻工作。

第34条顶板冲击型冲击矿压煤层开采时,必须进行顶板运动规律的观测与分析,在摸清顶板运动规律的同时,摸清其引发冲击矿压的规律。

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还应做好工作面直接顶垮落及老顶来压(断裂或失稳)的实测记录,作为相临区段回采时冲击矿压分析预报的基础资料。

第35条根据监测及综合分析,冲击危险区要设立警告牌、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第七章冲击危险的治理

第36条工作地区的冲击危险可以选用以下方法予以解除或减缓:

1、煤层卸压注水。

2、煤层爆破处理。

3、煤层卸压钻孔。

4、顶板注水。

5、强制放顶。

6、具有解危效果的生产技术措施。

第37条开采冲击矿压煤层,必须在回采前进行煤层注水。

由于生产地质条件不能进行注水时,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38条注水参数及注水措施

l、煤层预注水的实施指标为含水率增值(或总含水率)以及煤层湿润时间。

实施指标由矿井防冲专业组负责,通过科学试验和研究,对井田内不同煤层分别确定,并报集团公司防冲办公室备案。

2、所有具有冲击倾向的煤层必须采取注水卸压措施,提前注水时间不少于30天,超前注水距离工作面不少于60m。

3、注水孔垂直煤壁,布置在采高的中部或巷道断面中心,避免穿过断层带及破碎带。

深孔注水:

孔深为待注水煤体的2/3以上,或待注水煤体长度减15m,短孔注水:

孔深为3.5倍采高加预定推进度。

注水孔距:

煤体透水性较好取20m,较差则取10m,特殊地点的注水孔布置应在措施中规定。

4、对有冲击危险的煤层注水时要安装高压低流量注水泵,注水压力取6~12MPa,要缓慢加压,每次增压0.2MPa,每次增压20min,逐步增加到所定压力。

每孔流量1.5m³/h。

5、注水量根据注水孔承担的湿润煤量按下式计算:

Q=K.L.S.M.r.W

Q——一个注水孔的注水量,m³;

L——待注水煤体长度,m;

S——注水孔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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