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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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的意见

云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

 

云防安字〔2006〕7号

云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

消防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扭转当前我省农村火灾多发、农村消防安全基础薄弱的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一)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基础薄弱,火灾形势严峻。

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村消防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

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还不够落实,一些地方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农村普遍缺乏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消防组织和火灾扑救力量,广大农民群众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消防自防自救能力差,农村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较低;农村火灾形势十分严峻,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据统计,“十五”期间,我省共发生农村火灾5417起,死亡480人,受伤451人,直接财产损失1.26亿元,9999户农户受灾。

年均农村火灾起数、死人数、直接财产损失均占全省火灾总数的70%以上,80%以上的重特大火灾均发生在农村地区,一次受灾10户以上的农村火灾就达127起,致使广大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

(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顺利实施。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农村消防工作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方面,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必然为促进农村消防事业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另一方面,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给农村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由于我省广大农村消防基础欠帐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与农村消防基础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村消防工作的任务繁重而艰巨。

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契机,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切实扭转农村火灾形势严峻的局面,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农村消防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农村消防建设应遵循“统筹协调、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划统领、注重实效,以人为本、提高素质,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

二、建立完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和投入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农村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州、市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推进农村消防工作。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消防工纳入政府任期目标,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统一规划实施。

各级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同级政府负责农村消防安全的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当地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村镇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检查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各级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规划、配置、调用消防安全涉及的水源、装备、通讯、力量等各种社会资源。

各级公安、民政、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公安派出所、农村基层组织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工作措施,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落实村民委员会的消防职责。

农村消防工作由各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各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加大农村消防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灭火救援力量和装备、消防宣传等纳入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加大投入,保证农村消防建设必需的经费。

各州(市)、县(市、区)在考虑财政支农资金、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用于农村消防建设,集中解决农村最薄弱、农民最需要解决的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等问题。

要完善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及人力投入农村消防公益事业。

三、加强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七)加强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强乡(镇)集镇、村庄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在集镇、村庄总体规划编制、调整时,要特别注意完善消防方面的相关内容。

凡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方面内容的,要及时补编消防专项规划;正在编制总体规划的,要将消防专项规划一并纳入;没有总体规划的,要落实消防基础设施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措施,确保集镇、村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快补旧帐、不欠新帐。

(八)加强村庄消防安全整治。

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从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环境着手,结合民房改造、水利水源建设、道路建设、“一池三改”以及农村电网改造等工程,提高房屋耐火等级,留足必要的防火间距,同步建设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解决好柴堆、草堆、粪堆出村和灶台、烟囱、电气线路规范布设等问题。

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村要规划建设消火栓,配备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缺水的村庄要考虑修建消防水池、深水井、水窖等作为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

农村房屋建设应充分考虑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四、统筹城乡消防力量建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九)加强县级消防力量建设。

目前未设立现役公安消防队及地方专职消防队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广开思路,拓宽渠道,尽快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配备扑救火灾必需的人员和车辆、器材等装备,承担起区域性灭火救援任务,填补当地消防力量的空白。

对现有的县级公安现役消防队及地方专职消防队,要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建设管理,保障经费投入,切实发挥其区域消防主力军的作用,不断增强其辐射城乡的消防保卫能力。

(十)大力推进乡镇、村级消防力量建设。

各地要结合实际,立足于乡镇、村庄消防自防自救,大力加强乡镇、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省农村建成“以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为主力,村寨义务消防队为骨干,乡镇企业及民间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力量体系,实现“小火不出村,一般火灾不出乡(镇)”的目标。

(十一)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经费保障由组建单位负责,业务上由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或管理。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经费保障机制,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将其纳入统一调度管理,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其灭火救援能力。

四、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大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

(十二)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

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作用,运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消防知识。

要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消防平安创建等活动之中,紧密结合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要定期组织开展以少年儿童、老年人、妇女、孤残等群体为主要对象的消防自护教育活动,学习家庭防火以及安全疏散、逃生自救方法等,使农民群众掌握最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技能。

要在农民群众集中的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增加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内容,并在村内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牌和防火标志;乡村广播站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要在各乡镇普遍建立一支以文化、广播、电影、司法部门人员为基础力量,志愿和义务消防人员参加的农村消防宣传骨干力量,采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每个村至少要培养一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的开展。

同时,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教育内容,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

附件:

云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指导规范(试行)

 

云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云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

指导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村消防建设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服务三农,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宣传先行、提高素质,依法治火、加强管理,抓点带面、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派出所)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村。

第四条 农村消防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治保会具体负责,驻村单位、村民参与,实行群防群治。

各村应在村办企业和村民小组设立消防联络员。

50户以上的村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适时组织消防常识教育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

第五条 各村应依据《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将村民住宅及村办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庄建设规划,并积极引导村民提高住宅耐火等级,改善防火条件。

第六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留足防火间距,每排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住宅建设与周围工业用建筑物和农资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

第七条 各村应充分利用村边河流、水塘、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修建供消防车或农用喷灌机械取水的平台,并留有回车场地。

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规划建设消火栓,配备消防水带、水枪、消火栓板手。

缺水地区应利用水池、深水井、水窖作为消防水源,供灌溉机具取水灭火。

第八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充分考虑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5米,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九条 村义务消防队应在村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村民的灌溉机具作为灭火设施,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统一调度,并配备必要的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

有条件的村,可配备消防车、手抬消防泵等消防装备,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第十条 村应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二)村治保会消防工作职责;

(三)消防安全联络员职责;

(四)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五)消防设施器材(含农用喷灌机具)使用管理保养制度;

(六)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制度;

(七)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八)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九)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与驻村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分发每家每户,并在村内街道醒目位置进行张贴。

村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的遵守;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四)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五)火灾扑救;

(六)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十三条 村内电气线路应保持绝缘良好,并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严禁在裸导线下堆放柴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保障用电安全。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村应统一规划场院,实行柴草村外统一划片存放。

房前屋后不宜堆放柴草,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柴草、粪、土、石等物品,严禁在乡村公路上打场。

夏收、秋收时,打压机械作业应配戴防火帽;电气设备与秸杆等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严禁使用“地爬线”。

第十五条 夏收、秋收季节期间,严禁焚烧秸杆等可能引发大面积火灾事故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机构积极开发、推广秸杆还田、秸杆气化等技术,引导村民合理处置秸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对居民、家庭和驻村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夏收、秋收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应坚持每天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村民,提醒村民注意消防安全。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消防安全措施及火灾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灭火器材、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情况;

(四)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明确防火巡查人员,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发现火情,及时报警。

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村民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气、用油行为;

(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三)及时制止小孩玩火、烧荒等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四)发现火情,及时报警。

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作好记录,及时督促有关人员整改。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落实专人,每月对鳏寡孤独老人的住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宣传防火灭火常识,帮助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应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定期对村民委员会、村治保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二十一条 村应利用村务公开栏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并根据季节和消防宣传需要,定期更新内容。

有条件的可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利用村学习室经常组织开展以少年儿童、老年人、妇女等为主要对象的消防教育活动。

义务消防队员每年应有不少于2天的防火灭火技能集中学习训练时间。

村广播室应定期、不定期广播消防法律法规或消防安全常识,夏收、秋收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应经常提醒村民注意防火安全。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村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村民委员会应对从事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的义务消防队员给予经济补助。

对在火灾扑救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或家属,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各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纳入考评内容,适时进行考评,并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应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驻乡镇(村)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其开展消防工作,督促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消防工作 社会主义新农村△ 意见

 抄送: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

办公厅,省综治办,公安部消防局。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共印100份) 

云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2006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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