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南银办16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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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南银办162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南银办〔2008〕16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外资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金融票据中心:

为规范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行为,保障集中代收付业务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分行制定了《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金融票据中心作为集中代收付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者,要根据《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业务处理办法和业务处理手续。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业务流程和操作手续。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分行,联系电话:

025—84790102。

 

 

附件:

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

支付结算支付系统业务管理通知

内部发送:

李铀副行长,支付处,法律处。

联系人:

姚东金联系电话:

84790102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2008年9月4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支付系统运行效率,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快捷的支付结算服务,确保集中代收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代收付业务是指收、付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某特定单位(清算组织)提出代收、代付业务指令,该清算组织负责将业务指令经小额支付系统转发至委托单位的开户行,后者通过办理定期借记或贷记业务完成款项的代收或代付,并将处理结果返回至该清算组织及委托单位的支付结算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代收付系统是指专门处理集中代收付业务信息并依托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清算的信息系统。

集中代收付系统由清算组织负责日常运行和管理。

江苏省范围内集中代收付系统日常运行和管理由南京金融票据中心承担。

第四条南京金融票据中心除在南京市开展集中代收付业务外,可在江苏省内其他市、县设立代办点或确定委托代办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代收付业务各方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者(即南京金融票据中心)、委托单位、加入集中代收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联网银行)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集中代收付业务各方参与者,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单位通过代收付系统办理批量代收付业务,须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

第八条委托单位可以采用直联报文、WEB访问、磁介质文件等方式与代收付系统交换业务信息。

第九条委托单位采用直联报文、WEB访问或磁介质文件方式发起、接收代收付业务的,应遵守南京金融票据中心所制订的业务数据和接口规范,采用数据加密技术保证业务数据安全,并保证业务数据文件名的唯一性。

第十条委托单位发起的业务内容应遵守入网登记时约定的业务规则。

集中代收付系统对代收付业务须进行安全性检查、业务合法性检查、合同协议集中核验。

安全性检查主要包括数字签名认证、解密、用户密码及用户权限检查等;

业务合法性检查是指按照入网登记时约定的业务规则进行的业务频率、金额上限及银行账号、业务数据格式等项内容的检查;

合同协议集中核验是指对批量代收业务的收、付款人账号户名以及合同号等的比对核验。

第十一条集中代收付系统对通过安全性检查、业务合法性检查以及合同协议集中核验成功的业务,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规范提交到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处理并由其完成资金清算。

第十二条集中代收付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进行代收付业务信息交换时,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支付系统密押机制保证业务数据安全,办理代收付业务的银行必须采取直联模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

第十三条代收付系统运行时间原则上与小额支付系统一致。

第三章合同库管理

第十四条开办集中代收付业务应建立合同库。

合同库集中建立在南京金融票据中心。

建立合同库应当以集中代收付业务各方参与者签订的合同或付款授权协议为依据。

第十五条合同库数据组成要素包括收付款人户名、账号、开户行支付系统行号和合同号。

第十六条委托单位办理批量代收业务须编制合同号。

合同号共44位,由城市代码(4位)、单位代码(5位)、业务种类代码(5位)、标识代码(1位)和顺序号(29位)组成。

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由人民银行编制确定。

标识代码、顺序号由委托单位编制确定。

标识代码“0”表示个人业务;标识代码“1”表示普通单位业务;标识代码“2”表示零余额单位账户。

顺序号由委托单位按合同或付款授权协议编制,不足部分在编号前补零,但须确保付款人编号的唯一性。

第十七条合同的新增、修改和删除,由委托单位将电子信息发送至集中代收付系统,合同纸质文件由付款人开户银行传递到南京金融票据中心或其代办点及委托代办机构,并经其审核通过后生效。

付款授权协议的新增、修改和删除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将付款授权协议传递至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编制合同号并填写规定要素后将付款授权协议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传递至南京金融票据中心或其代办点及委托代办机构,并经其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批量代收业务

第十八条以下款项结算,可以采用批量代收业务:

(一)邮电类:

电话费、数据通讯费、邮资费、网络使用费;

(二)物业管理类:

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排污费、垃圾费;

(三)社会保障类:

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四)行政事业类:

养路费、工商行政管理费;

(五)财政税收类:

各种税金、非税金收入;

(六)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款项结算。

第十九条集中代收付系统对批量代收业务进行安全性检查、业务合法性检查和集中核验。

安全性检查主要包括数字签名验证、用户密码及用户权限检查;业务合法性检查是指按照业务规则进行的银行账号、业务数据格式等项内容的检查;合同协议集中核验是指对批量代收业务的收付款人账号户名以及合同号等的比对核验。

检查核验通过后,转换成小额支付系统批量代收业务包,发送到收款清算行。

检查核验有误的,记录错误原因并生成批量代收返回指令通知收款单位。

第二十条收款清算行收到代收付系统发送来的批量代收业务包后,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规定进行核押及其他相关业务检查。

检查结束后应立即向代收付系统发送代收代付通用回执。

第二十一条代收付系统收到收款清算行返回的代收代付通用回执,对收款清算行业务检查失败的批量代收业务明细,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重新向收款清算行发起批量代收业务包。

第二十二条收款清算行按照规定的组包规则将批量代收业务明细组成定期借记业务包,发送到付款清算行。

第二十三条付款清算行收到定期借记业务包后,按小额支付系统相关业务规定进行处理,应在业务规定的回执期限内完成账务处理,将处理结果组成定期借记业务回执包发送到收款清算行。

第二十四条收款清算行收到定期借记业务回执包后,应将处理结果组成批量代收业务回执包,发送到集中代收付系统。

第二十五条集中代收付系统在规定的期限未收到收款清算行返回的批量代收业务回执包,南京金融票据中心应发送自由格式报文(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收款清算行,查明批量代收业务包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委托单位在集中代收付系统未收到批量代收业务回执包之前,可以发起批量代收撤销申请。

委托单位可以直接发起批量代收撤销申请,也可以向集中代收付系统开具委托书,委托其发起批量代收撤销申请。

第二十七条集中代收付系统在确认批量代收业务没有被处理也不可能再被处理时,通知收款单位,可以发起批量代收撤销申请或者强制该批量代收业务失败。

第五章批量代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以下款项结算,可以采用批量代付业务:

(一)工资类:

工资、奖金、退休金;

(二)社会公益类:

医疗、失业救济、养老、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三)收益类:

红利;

(四)其他批量代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集中代收付系统对批量代付业务进行安全性检查和业务合法性检查。

检查通过后,转换成小额支付系统批量代付业务包,发送到付款清算行。

检查有误的,记录错误原因并生成批量代付返回指令通知付款单位。

第三十条付款清算行收到集中代收付系统发送来的批量代付业务包后,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规定进行核押及其他相关业务检查。

检查结束后应立即向代收付系统发送代收代付通用回执。

第三十一条集中代收付系统收到付款清算行返回的代收代付通用回执,对业务合法性检查失败的批量代付业务明细,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业务;对因付款单位账户余额不足退回的批量代付业务明细,应及时告知付款单位。

第三十二条付款清算行按照规定的组包规则将批量代付业务明细组成定期贷记业务包,发送到收款清算行。

第三十三条收款清算行收到定期贷记业务包,若不能正常入账的,应在退汇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汇业务。

第三十四条付款清算行应在退汇规定时间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将批量代付业务处理结果组成批量代付业务回执包,发送到集中代收付系统。

第三十五条集中代收付系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付款清算行的批量代付业务回执包,南京金融票据中心应发送自由格式报文(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付款清算行,查明批量代付业务包的处理情况。

第六章异常处理

第三十六条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委托单位、联网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制订内部管理规范,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和所做的特殊处理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集中代收付系统对委托单位发起的代收付业务进行安全性检查时,检查失败的业务采取整包退回的方法,标明错误原因,记录检查失败操作日志。

南京金融票据中心应协同委托单位查明事件发生原因,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集中代收付系统对批量代收业务合同库进行核验时,核验失败的业务采取单独组包退回的方法,标明错误原因,记录核验失败操作日志。

第三十九条南京金融票据中心对委托单位发起的违反入网登记时约定的业务规则的代收付业务,应做退回处理并查明原因。

第四十条集中代收付业务包发送失败,集中代收付中心应根据失败原因进行排查,人工操作重新发送批量代收付业务包。

第四十一条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批量代收业务时,收到收款清算行发送的逻辑错误业务包(先收到代收代付通用回执表明业务处理失败,然后又收到该业务的批量代收业务回执),应立即通知收款清算行查明原因,并调整业务状态。

第四十二条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批量代付业务时,收到付款清算行发送的逻辑错误业务包(先收到代收代付通用回执表明业务处理失败,然后又收到该业务的批量代付业务回执),应立即通知付款清算行查明原因,并调整业务状态。

第四十三条联网银行收到集中代收付系统发来的代收代付通用回执包,当回执状态为不成功时,应根据回执代码和附言(错误原因),及时查明原交易失败的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集中代收付系统的运行管理者及各参与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及时、准确处理。

第四十五条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联网银行和委托单位应妥善保管加密设备和加密密钥,严防泄露。

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责任自负;故意泄露密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联网银行、委托单位擅自发起代收付业务、擅自修改代收付系统相关数据的,根据情况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联网银行、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支付业务中因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失误,或伪造、篡改数据盗用资金的,根据情况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联网银行未按协议账号扣款造成扣款失败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自然灾害、供电、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代收付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集中代收付系统参与者之间在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时产生的纠纷,应依据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行业公约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依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协议向委托单位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五十二条委托单位通过集中代收付系统办理代收业务,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委托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打印发票并传递至付款人。

第五十三条集中代收付系统联机储存业务数据时间至少为90个系统工作日,业务数据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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