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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相关规定讲解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17号)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9年12月20日 京高法发[2009]52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总第248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市高院立案庭联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审判职能作用,明确合议庭、承办法官、书记员的职责,保证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公正、高效的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包括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条款)或其他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不应以管辖权异议审理。

  第三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开始计算,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除外。

二、立案审查阶段

  第五条 立案庭在收到案件后,立案人员应当对下级法院移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

  第六条 上诉案件应当有上诉状,上诉状应当合法送达被上诉人。

上诉案件没有上诉状或上诉状没有合法送达被上诉人,案件不予立案,一律退回下级法院。

  第七条 上诉人的诉讼手续应当完整、齐备,诉讼手续不完备的,案件不予立案,一律退回下级法院。

  上诉人为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有代理人,公民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所函;

  上诉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有代理人,公民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所函;

  第八条 被上诉人应当提交答辩状,如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上诉案件的移送,但下级法院在移送上诉案件时对此情况应当进行说明。

三、庭前阶段

  第九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二审立案后,应当交由庭长分配案件,确定案件的具体承办法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于当日将案件移交合议庭,由书记员或承办人签收。

  第十条 收案后,书记员应当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诉讼手续进行审查,经与当事人确认诉讼手续没有变化的,可以从一审卷宗中复印。

  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不包括二审,则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为代为上诉的,应当审核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

  第十一条 书记员在上诉材料审查完成后,应当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正卷)并登记在册,及时将案卷移交给承办法官。

  卷宗可附《案件情况表》,列明当事人名称、联系方式、案件审理方式、立案时间、最后审限到期日等内容。

  第十二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采用召集当事人询问(谈话)后径行裁定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采用开庭方式审理,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审理方式。

  下列案件应当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

  1、一审法院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时,未听取原告意见的;

  2、双方当事人对确定管辖权的事实争议比较大,且通过一审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不能完全查明的;

  3、上诉时当事人提供了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新证据;

  4、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

  5、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一审裁定可能错误需要改裁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进行书面审理: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外地,参加询问比较困难;

  2、案件有关管辖的约定比较明确,双方争议不大;

  3、法律对管辖规定明确,双方对确定管辖的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

  4、其他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在收案后的3日内,应对案件争议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案件审理方式。

  决定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或开庭的案件,由书记员安排询问或开庭的时间、地点,并将询问或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

  决定书面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案件审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以下事项:

  1、法院决定采用书面方式审理,并征求其意见;

  2、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并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回避申请;

  3、确认当事人的诉讼手续及代理人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诉讼手续;

  4、明确送达地址。

四、庭审阶段

  第十五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由承办法官主持,书记员记录,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不参加。

  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宣布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出事实与理由,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十七条 在开始询问当事人之前,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作为法院法律文书唯一送达地址,按该地址送达视为法院合法送达,相关的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进行,如双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场,也可分别与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第十九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承办人应当围绕案件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及当事人争议焦点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如案件出现新证据,应当对新证据进行开庭质证;

  决定开庭审理的,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审理。

  第二十条 书记员应当真实、完整记录询问、开庭过程,庭审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五、庭后阶段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及时评议,案件评议后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制作裁定书,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应当在审限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的撰写格式,适用市高级法院有关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总体格式要求,内容要反映有关管辖权问题诉讼的全部过程。

  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案件来源、案由、二审立案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时间及当事人出庭情况。

  

(二)一审情况,包括一审起诉的简要事实、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事由、一审法院对管辖异议的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裁定内容。

  (三)二审情况,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管辖的认定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的裁定内容。

  (四)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如异议成立则一审不交费用;如异议不成立则一审收70元,二审一律不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准备维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其它应当引用的条款制作裁定书。

  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在查明事实后准备改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其它应当引用的条款制作裁定书。

  第二十四条 裁定书制作完成后,由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共同校对。

  第二十五条 裁定书制作完成后,承办人应填写《结案呈批表》,依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裁定书应当在审限内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当事人确认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

  如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进行公告送达,承办人应将公告内容拍照后,作为送达凭证附卷宗;当事人非本市辖区的,则应当在符合要求的报纸上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裁定书送达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当在3日内,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上粘贴文书并报结。

  第二十八条 书记员应在案件审结并送达完成后7日内将一审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二审法院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在3个月内将案件归档。

书记员归档前,应当将案卷交由承办法官检查。

六、附则

  第三十条 行政案件管辖异议的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规范的说明

  第二次全国立案审判工作会进一步明确,管辖权的确定和管辖案件的审理属于立案审判职能之一。

为贯彻落实会议要求,经2009年2月24日高级法院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归口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其他审判业务庭不再审理此类案件。

  管辖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肇始环节,是案件进入实体审判的第一步,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管辖及异议制度作了规定,但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是如何处理管辖与法院主管关系以及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审理方式、裁判文书的制作、送达等程序问题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归口立案庭审理后,这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日益突出,迫切需要统一的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高级法院立案庭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作为重点调研课题,组织专人进行了调研,形成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的初稿,在此基础上召开了高、中两级法院共同参加的研讨会,对初稿进行了研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指导思想

  本规范的指导思想是:

深入贯彻第二次全国立案审判工作会议、2009年2月24日高级法院党组(扩大)会议要求,充分发挥立案庭的审判职能,做好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归口管理后衔接工作,围绕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总结案件的特点及审判规律,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全面提升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水平。

  二、本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

  本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

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程序缺乏明确具体规定,造成审判实践中作法多样、不统一,特别是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处理简单化,使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利得不到充分行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

例如:

审理方式方面,出现法院不开庭、不谈话、不见当事人,在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情况下即进行裁判;审判公开方面,案件没有落实回避制度即裁判;文书制作与送达方面,当事人上诉后代理人二审没有代理权,给法院的审理工作造成困难,裁判文书无法送达;裁判文书制作简单,不能反映管辖权诉讼的全过程等。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包括总则、立案审查阶段、庭前阶段、庭审阶段、庭后阶段、附则六个部分内容。

  --总则主要内容:

  明确了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属于高、中级法院立案庭的审判职能,并对案件审理的审限、适用的程序等作出规定。

  对管辖与主管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以订立仲裁协议(条款)以及其他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形为事由,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是否作管辖异议处理。

  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与法院之外其他部门之间分工问题,管辖是解决人民法院内部之间对案件的分工问题。

当事人提出的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或条款等涉及主管问题的事由,不属于管辖解决的问题。

当事人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如异议成立则应裁定驳回起诉,对当事人提出主管问题,一审法院不应以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立案审查主要内容:

  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时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两个问题,规定了二审法院立案审查的具体内容以及处理方式。

一是一审法院应向当事人合法送达一审裁定书和上诉状,二审法院审查后,对没有合法送达即移送案件的,因不符合上诉条件应退回一审法院。

二是上诉人应提交完整、齐备的诉讼手续,对上诉人诉讼手续不完备的,应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因不符合上诉条件应退回一审法院。

  --庭前阶段主要内容:

  针对不同的案情规定了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询问审理、书面审理,并对三种审理方式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列举式的规定。

  对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作了规定。

  --庭审阶段主要内容:

  对开庭、询问的具体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庭审过程中法官及书记员的职责。

  --庭后阶段主要内容:

  对案件的评议、文书的制作、案件的审批、审限的计算、延审报请、案件报结、归档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附则主要内容:

对行政管辖异议处理的原则及规范的解释问题进行了规定。

北京市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 ) 民终字第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原告)×××,(自然人写:

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

或(法人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自然人写:

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

或(律师写: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同上)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同上)。

  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 人民法院(20 )民初字第 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书面审理: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开庭写: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询问写: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年××月××日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一审中起诉称:

(简要叙述原告起诉的事由)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管辖的认定、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

(一、驳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二、将本案移送×××法院处理)

  ×××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

(简要叙述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

  针对×××的上诉,被上诉人×××答辩称:

(简要叙述答辩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关于管辖的认定)

  (1、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驳回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移送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北京市 人民法院(20 )民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异议成立,一审裁定移送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4、异议成立,一审裁定驳回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北京市 人民法院(20 )民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

  2、将本案移送×××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Ο一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的审判职能作用,保证指定管辖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结,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指定管辖案件包括:

  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之间、本市辖区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1、受诉法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2、受诉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3、受诉法院为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

  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 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指定管辖案件。

  第三条 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四条 高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

  3、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五条 立案庭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指定管辖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编排案号并登记,由庭长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内勤应于分案当日将案件移交到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签收。

  第六条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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