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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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淄博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保证城市安全供水,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高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淄博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向高新区管辖区域供水的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城市供水企业在高新区管辖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提坝、取水函管等发生垮坝,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雷电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露事件;

(5)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

(6)供水调度、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

发生在高新区管辖区域以外,可能对本管辖区域内城市供水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突发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城市供水安全管理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依法规范,预防为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各供水企业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二次事件。

1.5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四个级别,具体事件划分标准参照《淄博市供水突发事故等级划分》执行,详见附件1。

2组织体系

2.1预案的管理

高新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及备案。

各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为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财政局、地方事业局、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安监局、环保局、宣传新闻中心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突发事件发生地园区(办事处)、城市供水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本管辖区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启动、指挥、部署、组织实施和督查。

2.2.2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与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建设局,作为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水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和供水企业的供水突发性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向区指挥部和管委会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态及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的日常工作;为新闻媒体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建设、地方事业、环保、城市供水企业等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

负责为现场抢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的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区指挥部办公室为专家咨询组提供服务和组织管理。

2.2.4各成员单位职责

建设局:

组织起草、修订《淄博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监测、接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向管委会提出应对突发事件对策方案,协调高新区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水污染事件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参与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工作。

为事件现场处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供水突发事件管线周边已存入信息系统内的其他地下管线资料。

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的伤亡职工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依法做好事件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作。

财政局:

负责相关应急抢险资金及救济资金的筹集落实与监督。

地方事业局:

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负责对发生事件的地区进行水质卫生检测,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高新区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件现场铁序,协助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对城市供水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工作;参与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高新区交警大队:

负责疏导交通。

安监局:

组织相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救灾物品的调配,并及时向事件发生地运送,发放物品。

环保局:

发生水源污染事件时,负责对水源及供水设施周围污染源的监督,组织查处环境污染事件,制定水源污染治理方案,及时作出水源污染评估;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情况下,经管委会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宣传新闻中心:

负责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媒体应对工作,协调组织涉事单位准确、客观引导社会舆论。

事件发生地园区、办事处:

负责落实救援物资供应与发放;负责事件现场的群众协调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

负责自身企业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任务;组建应急响应队伍,准备应急响应物资,必要时参与其他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系统

高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控、预测及预警工作。

主要职责是:

建立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作出报告。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覆盖供水全过程的水质自检制度,建立水质化验室,提高检测能力。

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级别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等级(Ⅱ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3.3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红色、橙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黄色、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发布的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可能因事件停水而造成影响的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门以及大水量用户进行专门告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的及时、广泛、有效。

3.4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反应。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密切监控,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供水企业做好本企业内以及供水调度和应急措施的准备工作,协助各有关部门、用户做好应对停水的用水保障工作;供水管理部门根据发展态势,做好启动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限制或暂时停止企事业单位用水方案的准备工作。

相关单位做好应急保障队伍、应急设备物资等的准备工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

(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110、119或区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3580765)进行报告。

有关部门或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突发事件。

(2)供水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区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须立即向区指挥部和管委会报告(管委会值班电话:

3580628)。

(3)对重大、较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50分钟内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政府。

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同时报区安监部门,若属于水源污染、传染性疾病引起的供水事件,应同时分别报环保、卫生部门。

4.1.2报告内容

(1)事件单位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数量;

(3)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件的简要经过;

(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修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4.2先期处置

4.2.1确认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保护事件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4.2.2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员赶赴事件现场,摸清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类型及事件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做出响应,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适时发出预警。

及时通知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门,合理调配水源,做出应对措施,减少因事件停水所造成的影响。

4.3响应启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与事发地区园区、办事处和供水企业建立联系,核实事件和采取应急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事件发生的情况和各部门意见,对于确认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应立即报告总指挥,提出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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