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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七十条

《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是一九六一年九月十六日,党中央起草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的草案。

这个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要把我们领导工业企业的经验,特别是当时近三年多的经验,系统地加以总结,制定出一个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和能够更好地为总路线、大跃进服务的,管理企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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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

  国营工业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

它的生产活动,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

它的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

它按照国家的规定,上缴利润和缴纳税款。

国营工业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必须坚决维护,不许侵犯。

  国营工业企业对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营工业企业又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都有按照国家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权利。

它对国家交给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负全部责任,没有经过国家管理机关的批准,不能变卖或者转让。

它有权使用国家交给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生产。

它有权同别的企业订立经济合同。

它有权使用国家发给的企业奖金,来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和职工生活。

二、

  国营工业企业的根本任务,是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增加社会产品,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每个企业,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的计划,在适当扩大品种、不断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增加数量。

  为了全面地实现国家计划,每个企业都必须充分依靠群众建立各级的、各个方面的和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度。

克服和防止工作上的无人负责和生产上、技术上的瞎指挥现象。

  每个企业,都必须严肃地对待国家计划,指标不许任意修改。

反对在计划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

三、

  国营工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主义的节约原则,认真实行经济核算。

  每个企业,都必须有计划组织生产,精确进行计算,不断发掘和合理利用企业内部的潜在力量,以最少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每个企业,都必须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合理改进生产方法,切实改善劳动组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每个企业,都必须勤俭经营,节约人力,节约劳动时间,节约物资消耗,节约非生产性开支,不断降低成本,增加赢利。

反对不计工本、不计盈亏的作法,克服和防止赔钱亏本现象。

四、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国家对国营工业企业的管理原则,也是国营工业企业内部的管理原则。

  国家对国营工业企业的管理,一般地分为三级:

(1)中央和中央局,

(2)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大工业市,(3)专区、县、中等工业市、直辖市的区和大工业市的区。

  重要的企业,分别由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大工业市管理。

  工业管理体制调整的权力,集中在中央。

  每个企业在行政上,只能由一个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管理,不能多头领导。

除了按照中央的规定或者经过企业的直接行政主管机关的同意,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任何人员,都不许直接向企业分配任务,抽调人员、物资和资金。

  国营工业企业内部的管理,一般地分为三级:

(1)厂部,

(2)车间或者分厂,(3)工段或者小组。

  企业的主要管理权力,集中在厂级。

联合企业的主要管理权力,集中在公司。

五、

  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必须发扬民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放手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全体工人、技术人员、职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把实行集中管理和开展群众运动正确地结合起来。

  在国营工业企业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技术的革新,先进经验的推广,一切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都必须依靠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必须吸收广大职工参加管理,广泛开展生产的、政治的和学习技术、文化的群众运动,依靠群众、办好企业。

  每个企业,都必须认真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每个企业,都必须健全工会和共青团的组织,加强它们的工作,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

六、

  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组织,是企业工作的领导核心。

  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管理上的厂长负责制,这是我国企业管理的根本制度。

  国营工业企业中的党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以及企业中生产的、政治的、文化的群众运动,实行全面的统一领导。

企业内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委讨论决定。

  企业党委必须领导企业的全体职工,贯彻执行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实行政治挂帅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的发挥群众创造性的原则,保证胜利地全面地超额地完成国家计划。

  企业党委必须组织企业中所有能够学习的职工,特别是干部,在自愿的基础上,认真地学习毛泽东同志的著作,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

要不断地教育全体职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

第一章计划管理

七、

  每个企业,必须加强计划管理,组织正常生产,全面完成国家统一计划所规定的本企业的任务。

  国家对企业提出计划任务,必须充分考虑每个企业生产的内部和外部的条件。

每个企业的计划任务确定以后,国家必须从物资供应、生产协作、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以可靠的保证。

八、

  为了加强整个工业生产的计划性,保证企业生产正常的进行,为了在计划管理工作中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在计划方法上真正实现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结合,国家对企业必须实行“五定”,企业对国家必须实行“五保”。

“五定”是国家对企业规定的生产要求,和提供的生产条件,“五保”是企业对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

  国家对企业实行“五定”,就是:

  

(1)定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

  

(2)定人员和机构;

  (3)定主要的原料、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定额和供应来源;

  (4)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5)定协作关系。

  企业对国家实行“五保”,就是:

  

(1)保证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

  

(2)保证不超过工资总额;

  (3)保证完成成本计划,并且力求降低成本;

  (4)保证完成上缴利润;

  (5)保证主要设备的使用期限。

  实行“五定”、“五保”,先由上级机关和企业一起,对企业生产的内部和外部的条件,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共同商量,提出方案,经过逐级的综合平衡,然后定案。

  “五定”、“五保”一经确定,三年基本不变,但是每年可以按照国家年度计划的要求调整一次。

  企业对分厂、车间,车间、工段对小组、个人,也可以参照“五定”、“五保”办法,实行几定、几保。

  企业在“五定”范围以内,超额完成“五保”任务的,根据多超多得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上缴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

完不成“五保”任务的,不能提奖。

  企业在保证完成“五保”任务的条件下,可以:

  

(1)精简定员以内的人员,用工资总额的结余部分,按照国家的规定增加职工的奖金,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

  

(2)按照国家的规定,同有关的企业或者单位,调剂使用原料、材料、燃料的结余部分,增加国家计划规定的产品的生产,但是不能用来交换生活用品和进行基本建设。

  在实行“五定”、“五保”以后,企业的技术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由国家另行拨款。

九、

  每个企业,要在“五定”、“五保”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年度计划,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编制本企业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提出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增产节约指标。

非经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任何企业,都不得挪用国家计划内的物资,去进行国家计划产品以外的生产和基本建设。

  企业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一般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计划,

(2)技术组织措施计划,(3)设备维修计划,(4)辅助生产计划,(5)劳动、工资计划,(6)物资、技术供应计划,(7)运输计划,(8)成本计划,(9)财务计划。

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应当编制新产品试制计划。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企业,应当编制基本建设计划。

企业的各项计划,要照顾前后左右,互相衔接。

  企业生产计划的编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经过综合平衡、积极可靠,并且尽可能保持必要的后备力量。

  企业计划确定以后,上级机关一般地不应当另派“专案”任务。

必需另派“专案”任务的,一定要有物资保证,一定要经过国家计划机关的批准。

  企业在计划确定以后,如果生产能力有余,而当地又能够供应生产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可以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不占用国家计划分配的材料和遵守等价交换原则的前提下,承担当地分配的力所能及的生产任务。

十、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批准的企业年度计划和各种有关的经济合同,编制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作业计划。

企业的季度计划要报告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应当通过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作业计划,从人员、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运输以及技术资料等等方面,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和生产调度工作,并且要检查和督促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问题,保证全厂生产能够逐旬、逐月有节奏地进行。

十一、

  企业要作好统计工作,为加强企业的计划管理提供可靠的统计资料。

要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布生产的统计数字,以便群众对生产进行监督。

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定期地如实地向上级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统计资料,不许虚报谎报或者延期不报。

目录

摘要

总则

第一章计划管理

第二章技术管理

第三章劳动管理

第四章工资、奖励、生活福利

第五章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六章协作

第七章责任制度

第八章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第九章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章党的工作

图册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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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技术管理

十二、

  每个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加强技术管理工作。

企业的全体职工,在自己的工作和生产中,都必须尊重科学技术原理,严格遵守各项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三、

  总工程师在厂长或者生产副厂长的领导下,对企业的技术工作负全部责任。

各个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给总工程师配备必要的管理工艺、动力、机械、设计、试验等工作的助手,建立和健全企业各级的技术管理机构。

车间和有关技术管理的专职机构,在技术工作上,必须服从总工程师的指挥。

企业中重要的技术文件,必须由总工程师签署。

没有条件设置总工程师的企业,技术工作要有专人负责。

  企业的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都必须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总结工人群众的实践经验,并且经常学习技术理论。

企业的领导人员,必须倾听技术人员的意见,教育全体职工,尊重技术人员的职权;必须保证技术人员进行工作所必需的条件,使技术人员能够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勇于负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十四、

  每个企业,都要加强设备管理,使设备经常处在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禁止用超负荷运转等损坏设备的办法追求高产。

  企业的全体职工都要爱护设备,作好保养工作。

设备归谁使用,就由谁负责保养,实行“包机制”。

不能实行“包机制”的设备,应当由专职的保养工负责保养。

  精密设备、关键设备和精密仪表,要制定特殊的维护、保养办法,要由专门的技术人员或者高级技工掌握。

  企业要加强各种工具的管理,由专人保管,不许乱拿乱用。

要保证工具齐全,并且有必要的备份。

十五、

  设备要按照计划进行大修、中修和小修。

检修要保证质量,认真验收。

检修所需要的备品、备件,要有必要的储备。

企业的领导机关,要结合生产的情况和需要,妥善地安排检修工作和检修时间。

  企业必须配备同检修任务相适当的机修力量,固定检修和机修的人员,固定设备,固定材料。

机修厂(车间、工段)变为制造厂的,或者变为制造为主、机修为辅的,凡是必须的,都应当改回来,实在不能改的,必须另行安排机修力量。

十六、

  每个企业,都要加强工艺管理工作,按照科学要求和工人实践经验,正确地制定工艺规程。

要教育工人严格遵守设计图纸和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许违反。

对于设计图纸和工艺规程,如果发现有不妥当的地方,任何人都有权并且有责任提出修改的意见,但在没有作出修改决定以前。

一切人都必须遵守。

  企业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定期进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技术安全的检查。

全体职工都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不许冒险作业。

新工人必须学习安全技术规程,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十七、

  每个企业,都要把保证产品质量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当成首要任务。

反对片面追求产量、粗制滥造的作法。

  所有产品,都要规定质量标准,都要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产品的质量标准,一般地要由国家或者工业管理机关制定。

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要根据实际的可能,要符合科学技术的要求,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符合经济、适用的原则,符合使用部门的需要。

产品的质量,只许提高不许降低。

  检验成品和半成品质量的权力,要集中到厂部。

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归厂长领导。

要把工人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结合起来,而以专职人员的检验为主。

专职检验人员在进行工作的时候,要严肃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热情地帮助工人。

  为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地检验原料、材料、燃料的质量,检验备品、备件的质量。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地检验产品的每一道工序的质量。

产品出厂以前,必须进行最后的质量检验,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不许出厂。

企业应当经常征求使用部门的意见,不断地改进产品质量。

  由于检查不严而出厂的不合格产品,使用部门有权退回原生产单位修理、改制,或者按质降价。

  有些企业,应当由有关部门派人驻厂,负责产品验收,对于不合格的产品,有权拒绝收货。

  

十八、

  每个企业,都必须完成国家所规定的品种、规格计划,不能不顾国家计划,不顾社会需要,只生产产值高的、吨位大的、技术差的或者费工小的品种。

社会需要的品种,被盲目挤掉了的,应当立即恢复生产。

有些品种,确实需要淘汰的,应当经过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

  企业要按照国家计划,加强新产品的试制工作,增加产品品种。

新产品的试制和生产,一般地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1)研究、试验,

(2)设计,(3)试制、鉴定、定型,(4)小批生产、成批生产。

新产品的研究、试验和设计工作,可以交叉地进行,但是不许采取边设计、边生产、边推广的错误作法。

  对于同本企业有关的外国新产品,要收集资料进行系统的研究。

按照外国设计生产新产品,一般地要先仿制,只在确实有把握的条件下,才可以修改原来的设计。

  为了增加产品品种,企业要根据可能的条件,加强产品设计机构,建立试制车间或者试制工段。

十九、

  企业要密切结合生产,经常地充分地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革新的工作:

改进工艺程序,改进技术操作,改进设备、工具,改进原料、材料、燃料的利用方法,改进产品设计;同时,根据可能的条件,逐步地实现生产、运输设备的半机械化、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

  对于群众的一切创造发明,必须给以热情的鼓励和积极的支持。

重要的技术革新的项目,一定要经过反复试验和科学鉴定。

要先典型试验,总结经验,在确有把握以后,才可以根据条件和需要,在小范围内试行,逐步过渡到普遍推广。

反对不经试验、不顾条件、盲目推行。

  重要的技术革新活动,都要正确地执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要尊重技术人员的有科学根据的意见,要尊重工人群众的实际经验。

  有条件的企业,都要根据生产的需要,加强生产技术的试验和研究工作,建立强有力的中心试验室。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划,组织技术力量,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企业要建立和加强技术档案、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劳动管理

二十、

  每个企业,都必须从做好定员工作,改善劳动组织,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技术熟练程度和业务水平,加强劳动保护等方面,来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用更少的劳动时间,生产质量更好、数量更多的产品。

二十一

  、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生产条件,按照国家确定的生产规模,生产任务和劳动定额,认真进行定员工作,坚决消除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浪费现象。

在规定的编制以内,补充新的职工,由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不许私自招工。

  企业的定员,包括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和学徒。

凡是临时性的工作,都应当用临时职工,由企业和他们订立有期限的书面合同,合同期满即解除工作,或者根据需要另订合同。

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的多数职工,也应当采取合同制度,实行有生产任务就来厂生产、没有生产任务就离厂回家的办法。

  短期轮训的在职职工,包括在企业定员之内,由企业具体安排。

  新建和扩建的企业,要根据生产能力逐步增加的实际情况,规定每个时期职工的人数,切实防止用人过早、过多的浪费现象。

  下列各方面的人员不列入企业的编制,不由企业支付工资,分别采取不同办法妥善处理。

  

(1)企业的“卫星工厂”,为企业进行农、副产品生产的单位,不宜于由企业经营的生活服务单位,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2)长期离开工厂参加农业劳动或者其他劳动的人员,由使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为扩大生产而培训的人员,由国家另立编制,统一安排;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企业已经举办的小学和中学,连同房屋、设备,交给当地政府管理,所需经费由企业照旧拨付。

二十二、

  企业要根据设备的生产、技术要求,合理地配备人员。

  企业要适当增加生产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比重,努力降低行政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比重。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提高职工出勤率。

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要旷工,不要迟到早退。

每个职工要做够规定的劳动时间。

  对于经常旷工、破坏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当给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业有权开除。

二十三、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和技术的状况,有计划地举办业余文化、技术学校,开办短期技术训练班,组织师傅带徒弟,举行技术操作示范表演,派人到有关先进工厂实习,来不断地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二十四、

  企业必须实行安全生产制度,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防护设施,教育工人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避免工伤事故。

  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供应、分配和管理工作。

对于高温、高空、井下作业和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的工人,在劳动保护方面应当享受的各项待遇,必须切实保证;需要定期轮换工作的职工,必须按期轮换。

  在车间内外、厂区内外要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卫生。

  切实保护职工的健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逐步减少、努力消灭职工中的职业病。

  认真实行劳逸结合,不许随便加班加点。

要坚决精简会议,取消不必要的业余集体活动,使职工有足够的睡眠、休息、学习、娱乐和从事家务活动的时间。

  企业中职工的党、团、工会的会议和社会活动,以及统一规定的政治学习,都应当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在通常的情况下,每周不得超过四小时。

其余的业余时间,都应当由职工自己支配。

业余的文化、技术学习,完全由职工自愿参加。

职工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尽可能不要安排在星期六晚上和星期日。

  分配女工的工作,要切实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适宜由女工做的工作,不要让女工去做。

要特别注意女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第四章工资、奖励、生活福利

二十五、

  国营工业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

  工人、技术人员、一般职员的劳动报酬的多少,应当按照本人技术业务的熟练程度和劳动的数量质量来决定,不应当按照其他标准。

二十六、

  工人的工资形式,凡是需要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就应当实行计时工资制;凡是需要和可能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就应当实行计件工资制;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

技术人员和职员,实行计时工资制。

  计时工资制包括标准工资加奖金。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单位,要按照职工超额完成任务的情况,合理地评定和分配奖金,不许平均分配。

  计件工资制分个人计件和集体计件(包活)两种。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要做好定额工作,要特别注意提高产品质量和节省原料、材料、工具。

二十七、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在完成产量、质量、节约等指标以后,发给综合奖。

  实行必要的单项奖。

单项奖的项目,由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和每个时期的实际情况规定,但是,不宜过多。

不论实行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的工人,都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获得单项奖。

  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员,凡有新的创造发明,经过试验、鉴定,证明确有成效的,应当按照对国家贡献的大小,分别给以奖励。

防止和消灭重大事故,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少受损失的,应当给以奖励。

  企业在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以后,所有干部,都可以得奖。

奖金的多少,按照每个人的工作成绩来评定。

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奖金,不得超过本企业熟练工人所得奖金的最高数额。

  集体计奖的单位,奖金不应当平均分配,也不应当按工资等级分配,应当按照各人实现得奖条件的情况分配。

小组、工段没有完成任务,而个人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或者定额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奖。

  职工的奖金,每月评定一次。

工人按月发奖,技术人员和职员按季发奖。

二十八、

  实行计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都要有合理的劳动定额。

劳动定额,一般地应当每年修改一次;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可以即时修改。

  由于企业管理不善或者生产条件变坏而使工人不能完成定额的,要保证工人标准工资的收入。

  企业暂时停工或者部分停工的时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工资。

  由于本人劳动态度不好而达不到定额的,应当按照完成定额的多少,发给工资。

旷工的,应当按照规定扣发工资。

二十九、

  职工级别的调整,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升级的职工,一般地可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

  学徒工、见习的技术员和职员,都要按照规定转正和定级。

  企业应当定期地对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应当提升的就提升。

技术人员的职别(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见习技术员)的确定和提升,要根据他们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和技术水平。

对其中优秀的,应当不受资历、学历的限制。

职员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职工转正、定级和升级,都要经过考核和民主评议。

  年老体衰的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一般地应当退休、退职。

从事重体力劳动和有害健康的劳动的职工,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但是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劳动的,可以调做轻便的工作,除按照新工作岗位发给工资外酌加补贴。

三十、

  对于达到本工种最高技术等级、工龄在十年以上的工人,对于没有达到本工种最高技术等级、工龄在十五年以上的工人,对于工龄在十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和职员,实行工龄津贴制度。

  对于有特殊技术的高级技工和技术人员,对于业务特别熟练的职员,可以发给特别津贴。

  师傅带徒弟,要按照规定发给津贴。

三十一、

  企业的领导人员,必须经常关心职工的生活,切实注意做好生活福利工作,热心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问题,

  职工是否参加食堂,完全由职工自己决定。

职工食堂必须办好,要由加入食堂的职工选举代表组成伙食委员会,对食堂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保证职工吃够应得的口粮和副食品,严格防止贪污、浪费、盗窃。

职工节约的粮食,全部归自己。

  组织职工家属,利用住宅周围的空闲土地,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所有收入都归个人所有。

  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修建职工宿舍。

在人员精减以后,可以对职工宿舍进行合理调剂。

要加强职工宿舍的修缮和管理工作。

  职工自建的房屋,永远归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规定,认真保证职工的探亲假。

  加强职工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积极改善职工个人的、家庭的和食堂的卫生条件。

职工有病,应当及时治疗。

  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经过群众评议和企业工会批准,给以适当的补助。

  积极办好企业的哺乳室、托儿所、卫生所、澡堂、理发室和文化娱乐等集体福利事业。

  凡是合乎条件的企业,都要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做好劳动保险工作。

第五章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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