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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行政: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静态行政:

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

动态行政:

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形式行政:

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

行政国:

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

第二节行政法

行政法:

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

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

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特征:

1、能依法行使职权。

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1、是行政管理的对象。

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3、作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特点:

1、双方均有多个主体。

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

行政救济关系:

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的特点:

1、存在三方主体。

2、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内部行政关系:

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的特点:

1、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

2、部分内部行政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3、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法

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

行政法的种类:

1、行政组织法         2、行政程序法          3、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

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一般不存在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其法律规范通常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第三节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行政法学和行政学的区别:

1、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                 

2、二者研究的直接目的不同

3、二者研究方法不同                   

4、二者从属关系不同

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            

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

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             

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

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四小类:

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         

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

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       

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物的公物法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五小类:

1、行政诉讼法    2、行政复议法     3、行政赔偿法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      5、行政监察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行政法法源:

指行政法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行政法一般法源:

   ①制定法   ②判例法   ③习惯与惯例    ④行政法理    ⑤条约与协定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特点: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制定法。

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

①宪法   ②法律   ③行政法规   ④地方性法规   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⑥部门规章   ⑦地方政府规章   ⑧法律解释   ⑨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述)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

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制;

4、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这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行政法治原则

1、依法行政:

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具体要求:

①法律创制  ②法律优越  ③法律保留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包括事前控制(授权控制、程序控制)和事后控制(行政复议、司法审查)

          授权控制:

法律授予某一政府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程序控制:

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三节行政合理原则

1、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

①妥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  ③比例性原则

2、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另一种表述为:

不准翻供)

1、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授益行为作出后,即使在事后发现有轻微违法和对政府不利,只要非因相对人过错造成,亦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相应行为时,行政主体对因此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于补偿。

第四节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

1、行政公正原则的主要实体要求:

①依法办事,不偏私;  ②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③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2、行政公正原则的主要程序要求:

①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②不单方接触;③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不单方接触:

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再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第五节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制定活动的公开、公布。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①标准、条件公开   ②程序、手续公开   ③重大的应公开形式进行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依据、标准、程序应事先让当事人知晓;决定书允许查阅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第六节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行政效率原则的主要要求: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

第四章行政机关

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

行政机关:

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

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性质:

双重性质——执行机关、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

主要分类: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2、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3、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4、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5、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6、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

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

行政立法权: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

行政命令权:

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行政处理权: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利。

行政监督权:

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行政裁决权:

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

行政强制权: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于制裁的权力。

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1、制订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3、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和给于财政资助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实施行政制裁9、缔结行政合同

10、行政指导

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2、一般地方3、民族自治地方4、特别行政区

第五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语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受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二节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3、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国家公务员概述

国家公务员:

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第二节国家公职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

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途径:

①考任②选任③聘任④调任

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1、人事管理关系,包括五项制度:

①考核:

a、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b、范围包括德、能、勤、绩c、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②奖励:

a、适用条件b、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c、奖励与考核相联系

③惩戒: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类别和档次

④晋升:

a、坚持以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为原则,注重工作实绩b、按职务系列逐级晋升c、晋升与考核结果相联系,先听取群众意见和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⑤回避:

亲属、涉案、籍贯

2、特别劳动关系——工资、福利、保险

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①公务员退休②公务员辞职③公务员辞退④公务员死亡⑤开除

第七章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行政相对人: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①个人与组织②直接与间接③作为与不作为④抽象与具体⑤授益于侵益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①申请权②参与权③了解权④批评、建议权⑤申诉、控告、检举权⑥陈述、申辩权⑦申请复议权⑧提起行政诉讼权⑨请求行政赔偿权⑩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①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②协助公务的义务③维护公益的义务④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⑤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⑥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三编行政行为

第八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特征:

①服务性②从属法律性③裁量性④单方性⑤强制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与具体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形式体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行政规范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形式体现为具体行政决定。

2、羁束与自由裁量

羁束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依职权与应请求

依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须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

4、附款与无附款

附款行政行为:

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限制条件包括:

时间条件、期限条件、作为条件、不作为条件。

5、要式与不要式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6、授益与不利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

不利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给与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处罚、制裁的行为。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

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2、经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

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①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②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③应通过一定会议做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相应会议由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由法定票数通过。

2、行为内容合法

①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②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③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①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②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

③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行政行为无效:

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

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况,撤销或行政行为自做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行政行为废止:

因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自撤销之日起方失去法律效力;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也可不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自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行为的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第九章行政立法

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名词解释)

行政立法的性质:

1、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

①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

②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有法的特征:

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③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法程序

2、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表现:

①主体是行政机关

②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

③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区别:

1、立法的主体不同2、立法的客体不同3、所立之法的效力不同4、立法的程序不同5、立法的形式也有区别

行政立法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法律特别规定的

2、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

3、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立法的程序较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式、严格

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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