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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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文件
穗字〔2010〕15号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2010年10月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加快发展我市民营经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1.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民营企业融资难和用地难问题为重点,突出优化发展环境,改善服务,加强引导扶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民营经济优化结构、提升质量、绿色发展,切实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成为促进广州经济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重要力量。
2.目标任务。
到2015年,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45%以上。
涌现一批新的行业龙头企业和在国内外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大型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新进展,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产业集聚配套能力增强,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服务体系日趋健全。
二、着力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问题
3.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
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实行“非禁即入”政策,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允许进入,而实际难以进入的领域,要进一步破除体制性障碍,支持民营资本平等参与公开招投标,扩大民营资本的业务领域和投资比例。
分层次、分地方、分类型、分方式进一步降低民营经济在垄断行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准入门槛(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负责)。
对有关现行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实行认真清理,对其中含有限制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的内容进行修订,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市法制办负责)。
4.积极引导民间投资方向。
出台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交通运输等经营性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社会福利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高端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海洋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编制100个民间投资重大项目规划,支持100家重点民营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都市农业等领域,参照市重点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培育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牵头,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鼓励民营资本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5.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重组,尤其是积极参与产权单一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
选择一批“退二进三”的国有企业利用原址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对进入示范基地并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民营企业,在国有企业适当降租优惠后,给予不超过2年的免租或减租优惠,补贴费用由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示范基地所属区(县级市)各负担50%。
加强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信息、管理、技术、担保等方面服务平台建设(市国资委、市经贸委负责)。
三、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6.加大民营企业上市支持力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按照“做强一批,上市一批,申报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的工作思路,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加强服务,构建民营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指导民营企业做好上市过程中的股份制改造、材料申报等方面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排除上市障碍,降低上市成本。
鼓励民营上市公司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实现上市资源的优化整合。
着力培育一批我市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民营龙头上市公司,培育广州民营企业品牌。
建立我市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加快入库企业的培育、改制和发行申报,市财政对改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积极支持我市优质民营企业进入省上市民营企业后备资源库(市金融办、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7.构建多样化的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中期票据及信托产品等方式筹集资金。
发挥广州产权交易市场作用,创新交易方式和品种,搭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流通转让平台,为民营非上市企业提供股权托管、股权登记、股权转让、质押融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争取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列入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园区,出台《关于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意见》,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机构投资我市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并促进民营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探索建立风险投资运营和退出机制。
支持民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机构投资(市金融办、市经贸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配合)。
降低股权投资机构的门槛。
股权投资机构可以登记注册为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的,可登记注册为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首期实缴20%,余额在5年内缴齐,促进培育资本市场(市工商局牵头,市金融办配合)。
8.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积极推动在穗银行机构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优化信贷结构,依托动产、应收账款、融资租赁、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多种类型的资产,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满足民营企业融资需求。
支持银行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服务。
探索设立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开展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试点,设立贴息资金,补贴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的贷款利息(市金融办、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配合)。
9.鼓励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金融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民营股本可占小额贷款公司总股本的90%以上,可占村镇银行总股本的50%以上。
力争在2012年底前各区(县级市)设立2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有条件的区(县级市)设立1家村镇银行。
支持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争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市金融办负责)。
10.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从2011年起,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从每年15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补贴力度,推进市、区(县级市)担保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市财政根据市融资担保中心业务增长情况,加大对市融资担保中心注册资本金和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投入,到2015年力争达到10亿元的规模。
市融资担保中心主要开展再担保业务,进一步创新担保模式,扩大再担保规模,增强再担保能力,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同时,结合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贷款担保专项资金,进一步做好政策性担保业务(市财政局牵头,市经贸委、市金融办配合)。
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改善和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引导成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推动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理顺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为担保物的融资担保机制。
支持担保机构间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市金融办牵头,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配合)。
11.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保险支持。
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市金融办配合)。
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购买海外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市外经贸局负责)。
鼓励农业民营企业购买农业保险(市农业局负责)。
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商业保险机制化解劳资纠纷。
研究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建立民营企业信贷风险的银保共担机制(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难问题
12.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土地使用等历史遗留问题。
制定出台我市民营企业产业用地完善用地手续指引,力争在2012年前依法妥善处理我市民营企业产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充分利用“三旧”改造政策,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三旧办”配合)。
13.保障民营企业用地空间。
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用于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问题,重大发展项目可由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
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从机制上保障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公平竞争。
开展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阶段实施、出让金分批缴付改革试点(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民营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占用乡(镇)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并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以转让、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配合)。
支持市区内有条件的空置厂房改造成民营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建立区域性民营企业产业发展基地(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和县级市政府配合)。
统筹规划民营企业产业用地和农村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加快编制控制性规划,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农村留用地集中安置区集体土地整理(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各区和县级市政府配合)。
五、促进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4.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实施创新型企业示范工程,对认定为市创新型企业的,市财政给予每家200万元的经费扶持;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3000万元,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支持。
加快培育发展中小企业孵化器,制定实施《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重点突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发展配套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扶持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配合)。
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多种形式的技术联盟,大力发展实验室经济,促进民营企业协同创新。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对在境外设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的,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经认定后由市国际科技合作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
建有国家工程实验室、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民营企业,享受重点企业待遇及“直通车”服务待遇。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科技研究院,对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市财政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资助和配套资金扶持。
争取到2015年,民营企业中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分别达到100家(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继续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降低民营企业研发创新成本(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
15.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制定实施我市民营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指导计划。
对民营骨干企业利用银行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连续两年向市财政申请最高额度为800万元的贴息支持。
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政策享受进口设备免税。
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市经贸委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16.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自主品牌。
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大帮助民营企业打假维权力度,提高民营企业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大力培育自主品牌。
优先推荐民营自主品牌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及广东名牌产品。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开展广州市“老字号”认定工作,支持鼓励“老字号”注册商标,引导扶持“老字号”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进一步保护和传承“老字号”(市经贸委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配合)。
加快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出台实施《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对创造优秀专利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
完善和加强《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的实施工作。
完善和充实《广州市促进专利技术实施暂行规定》,民营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其贷款贴息和技术评估费用,市财政可分别给予最高额度为50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
鼓励民营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加大在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力度(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经贸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配合)。
17.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标准的研制。
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参与各级标准化活动和各级标准的制定,掌握行业发展的“话语权”和制高点。
推动民营企业科研、标准、产业的结合,促进科研与标准研制同步、科研成果推广与标准发布同步、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
完善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帮助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与防控工作,认定和扶持一批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推广先进标准化理念。
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研制,市财政可分别给予最高额度为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市质监局牵头,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
六、促进提升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水平
18.提高民营经济产业集聚和配套协作能力。
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十二五”时期及每年度民营经济产业技术路线图,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和鼓励各区、县级市根据各自实际,规划、建设一批新兴产业、配套产业、商贸流通业等工商业聚集园区。
支持在各类园区内,以及利用城区“三旧”改造、“退二进三”场所和商业场地建立民营企业创业基地,鼓励优秀创业基地积极申报省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称号。
完善提升产业集聚园区的公共服务水平,搭建合作开放、公益式、市场化运作的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设计中心、网络中心和环保排污设施,建设共享式的企业会议中心、住宿、饮食服务中心和文化、娱乐中心。
市财政从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亿元支持广州民营科技园建设,把民营科技园加快建设成为国家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基地(市经贸委牵头,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和县级市政府配合)。
以配套产业园区建设为重点,引导民营企业与汽车、造船、机械装备产业项目开展协作配套。
做好产业布局规划,引导民营企业进入物流园区、饮食业集聚区、现代展贸市场集聚区、高端商贸区和特色专业街(区)集聚发展(市经贸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各区和县级市政府配合)。
鼓励国内民营企业在广州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鼓励“双转移”民营企业把技术研发和销售等环节留在广州。
经认定为企业总部的,按市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号)规定予以奖励(市经贸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配合)。
19.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省、市的外贸发展政策,开展相关的市场开拓活动。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广交会,对出口发展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展位。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与进入国际市场有关的质量认证,建立海外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和境外营销网络,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收购国外技术和品牌,参与境外资源开发合作,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对外招商推介活动和博览会,大力开拓国外市场。
协调改善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通关环境和出境审批便捷服务(市外经贸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外办、市财政局配合)。
20.促进民营企业绿色增长。
落实全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规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市十大节能工程建设和投资生产制造节能装备项目,对年节能量500-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第三方能耗管理服务公司,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符合我市节能贴息规定要求的节能降耗项目,经认定和验收后,市财政给予一年期项目银行贷款的贴息支持。
落实民营企业清洁生产分级管理,奖励一批省、市清洁生产企业。
为通过清洁生产验收合格和获省优秀清洁生产称号的企业设立奖项,推动清洁生产的开展。
鼓励民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
综合运用金融、经济、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采取规划控制、实施差别电价、错峰用电、阶梯式水价等措施,引导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市经贸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广州供电局配合)。
七、促进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
21.培育民营企业人才队伍。
促进提高民营企业家素质,积极实施“强企工程”,大规模轮训民营骨干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人才,每年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或培训机构举办1-2期民营企业家EMBA班。
将民营企业人才纳入我市《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管理范围,对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的认定(评定)、资助、扶持,以及在生活、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和给予保障。
对一定生产规模和纳税规模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的入户指标。
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营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制。
鼓励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参与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突出贡献专家、市管优秀专家等各层次专家的遴选。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期满出站进入民营企业工作的博士后核发相关专项经费。
引导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如企业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足额列支职工教育经费。
在民营企业全面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落实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配合)。
22.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对“初创期”、“成长期”特别是成长性强的企业的分类指导,推动企业从传统一般管理向发展战略主导型和优秀企业文化导向型管理发展(市经贸委负责)。
在民营企业中广泛推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和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型产品认证。
鼓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对获得“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市质监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3.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引导民营企业增强依法生产经营观念,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强化企业危机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危机预警机制和危机应急处理机制。
改善用工环境,加强人文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资纠纷,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形成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企业文化和良好氛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工商联配合)。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4.建立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的奖励制度。
从2011年起连续5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奖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作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市经贸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25.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向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
从2011年起连续5年,市本级财政现有扶持企业发展、技术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引导、生物产业发展引导和商业网点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项目的资金数额均不低于当年安排资金总额的50%(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从2011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0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结构优化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市场开拓,改善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6.设立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实施《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2010年内由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出资设立2亿元规模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3-4只创业投资子基金,到2015年力争使基金规模达到20-30亿元,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我市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优化科技投入模式(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配合)。
27.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减少收费项目,加快推进行政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
完善收费综合年审制度,对严重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单位进行通报。
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定期编印《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手册》,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收费依据文件,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市物价局负责)。
九、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28.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2010年底出台《广州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的规定》和《广州市企业登记审批提速实施意见》,推行跨部门的创新审批模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政务管理办牵头,市法制办、市监察局配合)。
29.放宽工商登记条件。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民营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或者改为登记备案制。
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登记分离,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且筹建期较长的不涉及公共安全、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破坏环境资源的企业,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范围不含一般经营项目,仅申请许可项目而暂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经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期限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为“此照仅作企业法人资格凭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待取得有关前置审批许可后,再依法核准经营范围。
延长注册资本缴资期限,对于分期缴资期限已到,暂有困难无法按期缴足的,由全体出资人共同申请并承诺,可延长出资期限不超过两年。
对于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可参照新开业的规定办理,允许其自增加注册资本之日起,在已实缴部分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情况下,两年内分期缴足注册资本。
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时限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条件完善后取消营业时限。
继续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名称预先核准当场可取(须报上级核准的,24小时内作出决定),登记注册业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降低企业集团登记门槛,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有3个及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6000万元的,可登记注册为企业集团(市工商局负责)。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延长为2-5年;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改革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