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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自查报告

篇一:

财产清查报告

财产清查管理报告

姓名:

董雪飞

学号:

201X2220203

班级:

09级电商二班

财产清查管理报告

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所有用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将帐存数与实存数相互核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账实差异进行账面调整,做到账实一致。

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

财产清查是内部牵制制度的一个部分,其目的在于定期确定内部牵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可选择范围大小适宜、时机恰当的财产清查。

也就是说,可按照财产清查实施的范围、时间间隔等把财产清查适当地进行分类。

财产清查的意义和种类

一、财产清查的意义:

a)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提高会计资料的质量,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b)通过财产清查,能够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各项财产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

c)通过财产清查,能够促使保管人员加强责任感,保证各项财产的安全完整。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财产清查的分类有两种划分方式:

一种是按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分类,一种是按清查的时间分类。

㈠、按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分类:

一类是全面清查;一类是局部清查。

a)全面清查:

就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全面清查的对象总共是五条,归纳一下主要有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债权、债务结算款项。

全面清查的情况如下:

1.在年终决算前;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

3.中外合资、国内联营、需进行全面清查;

4.开展清产核资,需要进行全面清查;

5.单位主要负责人调动。

b)局部清查:

是指根据需要对某一部分特定的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局部清查的对象主要是流动性比较大的,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财产。

局部清查主要有以下一个方面:

1.现金应该由出纳员、日清月结;

2.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应该由出纳人员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

3.材料方面,在产品和产成品处年度清查外,应有计划地每月重点抽查,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应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4.对于债权债务,应在年度内至少核对一至二次,有问题应及时核对,及时解决。

㈡、按照财产清查的时间进行划分分类:

一类定期清查,一类是不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

就是根据制度的规定预先计划安排时间对财产进行清查。

不定期清查:

是指根据需要进行的临时清查。

不定期清查的情况:

在更换出纳员时对先进、银行存款所进行的清查;更换仓库保管员时对其所保管的财产所进行的清查等等。

三、财产清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组织上的准备

(二)物资及业务上的准备。

财产清查的方法

一、实物的清查方法

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两种,一种是永续盘存制,一种是实地盘存制。

㈠、确定财产物资账面结存的方法:

⒈永续盘存制:

又叫账面盘存制。

平时对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减少、收入、发入都要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里作相应的连续记载,并且要求随时结出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的计算公式:

账面期末余额=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

优点:

可以随时解出账面结存数,便于随时掌握财产物资的占用情况及其动态。

有利于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

不足:

账簿中记录的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集结存情况都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登记的,可能发生账实不符的情况。

采用永续盘存制需要对各项财产物资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以及账实不符的原因。

⒉实地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

平时只要求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中登记财产物资的增加数,不要求登记减少数,到月末,各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根据实地盘点确定实存数,倒结出本月的财产物资的减少数。

公式体现:

本期减少数=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期末实际结存数

采用这种方法,工作简单、工作量小,但是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没有严密的手续,不便与实行会计监督,倒挤出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中成份复杂,除了正常的耗用外,可能还有毁损的和丢失的,所以非特殊原因,一般情况不宜采用。

㈡、清查财产物资的方法

一般采用的有实地盘点和技术推算盘点两种:

1、实地盘点法:

是指在财产物资堆放现场进行逐一清点数量或用计量仪器确定实存数的一种方法。

2、技术推算盘点:

是利用技术方法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进行推算的一种方法。

(适用于大量成堆,难以逐一清点的财产物资。

二、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

㈠、现金的清查

现金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在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盈亏情况。

现金盘点后,应填制“现金盘点报告表”。

现金盘点报告表也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㈡、银行存款的清查

核查方法主要是通过核对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转来的对账单逐调核对。

核对的结果可能有两种,可能一致,但往往不一致。

造成这种核对结果账实不符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记账错误;还有一种就是未达账项的存在。

未达账项:

是指由于企业和银行之间对于同一项业务,由于取得凭证的时间不同,导致记账

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取得结算凭证已登记入账,而另外一方由于尚未取得结算凭证尚未入账的款项。

未达账项有四种情况:

1.企业已收,银行未收的款项。

2.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项。

3.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

4.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起到对帐的作用,不能作为调节账面余额的凭证。

三、往来结算款项的清查方法

一般采取“函证核对法”进行清查,也就是由企业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然后送或者寄到各个往来的的经济单位进行核对。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财产清查的结果,必须按国家有

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肃认真地给予处理。

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和变质或超储、积压等问题,应认真核对数字,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后再行处理;对于长期不清或有争执的债权、债务,也应核准数额上报,待批准后处理。

其具体步骤如下:

1.核准数字,查明原因。

根据清查情况,编制全部清查结果的"实存账存对比表"(亦称"财产盈亏报告单"),对各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经济责任,据实提出处理意见,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

对于债权债务在核对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应及时组织清理;对于超储积压物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2.调整账簿,做到账实相符。

在核准数字,查明原因的基础上,根据"财产盈亏报告单"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使各项财产物资做到账实相符。

在做好以上调整账簿工作后,即可将所编制的"财产盈亏报告单"和所撰写的文字说明,一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

3.经批准,进行账务处理。

当有关领导部门对所呈报的财产清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后,应严格按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并追回由于责任者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

为了反映和监督各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和运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各项待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盈净值,在批准前记入该科目的贷方,批准后结转已批准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盈数登记在该科目的借方,该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尚待批准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盈数;各项待处理财产物资的盘亏及毁损净值,在批准前记人该科目的借方,批准后结转已批准处理财产物资的盘亏及毁损数并登记在该科目的贷方,该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尚待批准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亏及毁损。

为分别反映和监督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盈亏情况,应开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二级明细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一、财产物资盘盈的核算

在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的保管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计量不准确等原因发生实物数字大于账面数字的情况为盘盈。

(一)流动资产盘盈的核算

1.现金的盘盈。

2.材料的盘盈。

(二)固定资产盘盈的核算

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盘盈在批准转销前通常是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

资产损溢”科目,批准转销后则从该科目转入“营业处收入”科目。

按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损益。

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

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接着补提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

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流动资产褪亏或毁损的账务处理

在财产清查中发现,财产物资由于管理不善、非常损失等原因造成的实物数字小于账面数字的情况为盘亏或毁损。

(一)流动资产盘亏或毁损的核算

1.现金的盘亏。

对于真正的现金盘亏,应先记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现金盘亏”科目挂账,待审批结果根据产生盘亏原因再进行处理。

基本处理的原则是,如因企业管理不善(例如制度有漏洞),即没有个人主观恶意舞弊所造成的盘亏,应记入“管理费用-其他”;如因个人舞弊造成的盘亏,则属于一种意外损失,所以应记入“营业外支出”;对于无法判断是否个人主观有舞弊意图,而且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有漏洞的,则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一般如无确凿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舞弊,则都应判断为管理疏失,则需要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2.材料的盘亏或毁损。

材料盘亏或毁损的处理,在批准以前应先结转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批准以后。

再根据造成亏损的原因,分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①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亏损,经批准可列作管理费用。

②属于超定额短缺和亏损,能确定过失人的,应由过失人负责赔偿;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将扣除过失人、保险赔款以及残值后的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③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扣除保险赔款和残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根据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二)固定资产盘亏的核算

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理,在批准前应先结转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批准以后,再根据盘亏的各种原因,分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①盘亏固定资产的净值计入营业外支出:

②属于过失人造成的,应由过失人负责赔偿,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会计上作其他应收款处理。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固定资产卡片"从原来的归类中抽出,另行保管,同时,还应在"固定资产登记簿"上作相应的记录。

三、坏账损失及无法偿还债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因赊销所发生的应收账款,可能因债务单位破产等原因而无法收回,在会计上称为坏账。

由于坏账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坏账损失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

篇二:

xxx固定资产自查报告

篇三:

国有资产清理自查自纠报告

瑶海区国有资产清理规范工作

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

自201X年12月9日,瑶海区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全面启动,全区高度重视,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合肥市清理规范县(市)区开发区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秘〔201X〕*号)文件精神,顺利完成了前期的国有资产项目登记、项目公示、自查自纠等阶段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启动以来,我区按照市里的工作要求,召开了全区动员大会,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印发了工作实施方案。

明确由区监察局牵头,**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开展此项清理规范工作。

区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就项目登记、项目公示、自查自纠等阶段重点工作安排发出通知,报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办印发了《****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登记公示工作暂行办法》。

(二)全面开展项目登记

国有资产项目登记阶段,按照全面摸清家底的总体要求,要求全区各单位全面登记截至201X年6月30日的房屋

构筑物、土地、大型专用设备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重点登记产权转让和实物资产转让、出租、对外投资、担保等国有资产处置项目。

在区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全区62家单位完成了全区国有资产项目登记工作,摸清了家底,并将结果汇总上报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扎实开展项目公示

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公示阶段,严格按照**政办秘〔201X〕*号文件要求,建立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登记和网上公示目录编码管理制度,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增设“国有资产处置”子项,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家单位、**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了逐单位、逐项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网上公示工作进行常态化管理,每个季度进行定期更新。

(四)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对于自查自纠工作,我区要求各单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与项目登记、公示工作同步实施。

3月中旬,区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街、镇、开发区及部门区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截至目前,各相关单位认真开展了国有资产处置项目问题排查工作,对查找出的问题一一作了详细说明,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按时上报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二、自查自纠发现的主要问题

在各单位自查和区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的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部分房产土地产权证照、账面价值不完整。

一是部分房产土地相关产权证照不全,此类资产主要是原市属、区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街道管理中包含的国有房产土地,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证照;其次是旧城改造、市政道路建设等新建大建设安置点配套商业房产等国有资产,目前产权证照正在办理之中。

二是部分资产缺少账面价值,此类资产多是早前经划转、调拨、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接收时就没有反映价值,之后也没有通过专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因此未反映账面原值。

(二)部分经营性资产出租未公开招标。

各街、镇、开发区和区直少数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租资产未公开招租问题,资产出租事宜多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没有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其主要原因是单位领导和业务经办人员对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把握不准确,业务流程不够熟悉,仍按照以前的政策认为产权证照不全的资产不能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公开招标,从而造成出租资产公开招租比例不高。

(三)少数经营性资产存在租期过长、租金收入未足额完税等现象。

少数租期过长的经营性资产,主要是因为延续执行资产划转、调拨前原单位签订的有效合同,从而与现行

的有关规定要求不符。

我区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出租收入目前均纳入区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因此部分单位对租金收入纳税的意识不强。

三、整改情况

针对发现的问题,区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进一步加强指导,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区国资办加强政策指导,人员培训,定期召开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资产专管员的业务会,督促各单位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国有资产台账,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清查,实施资产动态管理。

对于产权证照不全的资产,要求做到产权明晰,具备条件的要尽快办理资产证照。

对于因历史原因目前难以办理证照、完善账面价值的资产,必须统一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做到登记准确、完整,单位财务账与资产账及时核对,确保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进一步强化约束,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

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开展以来,区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3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学习传达区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市纪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201X年第40号常务会议纪要等,以会代训的方式不断提高各单位领导和

业务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

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市里相关文件精神,对于新招租或租赁到期的资产,一律进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合理确定租金底价和租金增长机制,严格控制出租期限,加强合同、履约和收益管理。

201X年度,我区将街、镇、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强化各单位的责任意识。

通过上述一系列举措,目前全区各单位已严格执行,对新发生的资产招租业务规范程序,做到进场公开交易。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这一阶段的自查和整改,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已经得到整改,各单位的资产状态已经明晰,处置程序逐步规范。

为进一步巩固此次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取得的成果,下一步我区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继续加大督查力度,规范全区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工作。

拟对各街、镇、开发区和区直相关单位201X年7月至201X年3月期间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行清查、公示,重点督查国有资产出租是否严格执行市、区现行相关文件规定。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软硬件建设。

在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基础上,尽快成立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善区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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