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区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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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

自流井区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8)

工商质监局2018年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登记事项

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同上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行业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2

公示信息

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安监局2018年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

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和书面检查

2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和书面检查

3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和书面检查

4

生产经营单位

应急救援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实地核查和书面检查

5

生产经营单位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实地核查和书面检查

6

生产经营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和书面检查

 

食药监局2018年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企业资质、落实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生产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出厂检验、不合格品管理、食品标识标注、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执行标准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3号)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即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十五条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

10%,1次/年

2

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监督检查

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

食品经营持证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标签标识,食品质量,供货单位及食品合格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或票据,食品批发购销台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口酒类相关凭证等。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3号)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十五条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

10%,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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