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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一)员工“公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各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有关会议;出任人民法庭的陪审员、辩护人、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不脱产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二)员工享受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10天;20年以上,可休15天。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日、不可抵消年休假,探亲假抵消。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三)员工享受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1、实行年薪制人员

实行年薪制人员享受探亲假期间,基薪照发,绩效薪酬不发。

2、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人员

工作满1年后,可享受探亲假。

与配偶不在一起,公休日又不能团聚的,每年可休一次,假期为30天。

与父母不在一起(未婚),公休日又不能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的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以上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一般不超过3天。

不在一起生活或居住是指不在同一居住地,相距200公里以上或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天。

当年结婚的员工不享受本年度探望配偶的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经批准分多次使用的,路程假只给一次,路费也只报销一次。

请探配偶假时需提供对方本年度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

员工享受探亲假期间,应根据当月休假工数的多少支付工资,除探亲假外当月出勤工数达到正常出勤工数的50%以上的,岗技(岗位)工资照发,奖金(绩效工资)可享受50%;除探亲假外当月出勤工数达到正常出勤工数的50%以下的,岗技(岗位)工资、津补贴照发,不发奖金(绩效工资)。

(四)员工享受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1、实行年薪制人员

实行年薪制人员享受婚假、丧假期间,基薪照发,绩效薪酬不发。

2、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人员

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可享受3天;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员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可享受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3、需到外地办理婚事的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一般不超过3天。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8、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年内享受,逾期不得享受。

9、员工依法享受婚丧假期间,岗技(岗位)工资、津补贴照发,不发奖金(绩效工资)。

属于晚婚的,奖金(绩效工资)按单位(部门)最低系数支付。

丧假

1、员工因嫡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给予3天丧假。

2、需到外地治丧的,可据实际路途远近给予往返路途假,路程假一般不超过3天

(五)员工享受产假、流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流产假期间,按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发放生育津补贴。

1、女员工怀孕7个月(含)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光荣证》享受产假6个月;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享受产假天数最多不超过180天。

2、流产假

女员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请假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3、孕期检查假

女员工怀孕期间,每月可享受1天孕期检查假。

4、护理假

妻子分娩,符合晚育规定的,男员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5、节育、绝育假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7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男、女员工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

6、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7、长假

女员工符合晚婚晚育条件,在孕期、哺乳期内,个人可申请休长假(一般为1-3年)。

8、产假、流产假、护理假、节育、绝育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六)女员工哺乳期请长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女员工哺乳期请长假期间,按预岗工资标准执行,其它一律不再支付。

3、丧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七)员工因公陪侍期间工资支付

员工受单位委派陪侍工伤(含职业病)人员,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员工受单位委派在集团公司内跨单位陪侍工伤(含职业病、离休)人员,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各单位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八)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支付

1、实行年薪制人员

实行年薪制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以基薪为标准按比例发放,绩效薪酬不发。

2、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人员

(1)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不支付奖金(绩效工资)和津补贴,岗技(岗位)工资按以下比例支付:

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本人现行岗技(岗位)工资标准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按本人现行岗技(岗位)工资标准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按本人现行岗技(岗位)工资标准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本人现行岗技(岗位)工资标准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按本人现行岗技(岗位)工资标准的100%计发。

(2)超出医疗期的工资支付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出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进入社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确有困难暂时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企业代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九)员工疗养期间的工资支付

1、实行年薪制人员

实行年薪制人员经单位批准疗养期间,基薪照发,绩效薪酬不发。

2、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人员

员工经单位批准外出疗养期间,岗技(岗位)工资、津补贴照发,奖金(绩效工资)按单位(部门)最低系数支付。

(十)员工请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员工请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和奖金(绩效工资)。

职工请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事假期限超过得奖要求条件的,不支付奖金。

执行日薪的员工,因事假当月出勤不足70%时,不支付矿龄、物价、卫生洗理费等(不包括按出勤工日计支的特殊岗位的特殊岗位津贴);执行月薪制的职工,一年内连续或累计事假超过的20天的,每满20天事假,减发一个月工资,津贴、奖金(不含按出勤工日计支的特殊岗位津贴)。

(十一)员工工作调动期间的工资支付

员工调离集团公司,享受调动假期间,由原调出单位支付岗技(岗位)工资和津补贴,不发奖金(绩效工资)。

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调动假期间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一律由调出单位介绍出勤,调入单位支付工资。

(十二)工伤期间的工资支付

1、停工留薪期待遇:

岗技(岗位)工资照发,其它停发。

2、超过国家规定停工留薪期等待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以上岗而拒绝单位安排工作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3、被定为1-4级的,按工伤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

4、被定为5-6级,不能上岗经调整岗位仍不上岗的,按工伤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

5、被定为7-10级,不正常上班,经调整岗位仍不正常上班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请假与销假

员工无论享受何种休假,都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员工请假时,应于事前用书面申请请假理由及天数,按规定程序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但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请同事、家属、亲友以电话或当面报告单位主管,由单位主管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五、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一)员工长期脱产自费上学期间的工资支付

员工长期脱产自费上学期间,不支付岗技(岗位)工资、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工资性待遇,按员工培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受行政、党纪处分期间工资支付

员工受行政、党纪处分期间,按《员工奖惩条例》相关规定扣减工资。

(三)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待遇

员工因涉嫌违法违规接受调查或“双规”期间未正常提供劳动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调查结束后,凡受到处分者,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未受到处分者,停发的待遇按正常出勤予以补发。

(四)员工被行政拘留期间的工资支付

员工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五)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的工资支付

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缓刑期间仍正常出勤的,按照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六)员工被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期间的工资支付

员工被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七)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1、非因员工本人过错,各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工资:

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各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八)待岗培训期间工资待遇

员工待岗培训期间,按预岗工资计发薪酬;培训后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九)员工提前退养和离岗休养期间的工资支付

按提前退养和离岗休养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六、支付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2、各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各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3、各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

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4、集团公司以日方式计算员工工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计算,以一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方式计算员工工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4小时计算,以15天为一个支付周期。

工资单元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5、各单位必须在每月2日前完成出勤情况统计汇总,在每月5日前完成单位内部考核,10日前完成工资分配和计算制表工作。

工资必须在各单位与员工约定的日期支付(一般为每月15号前)。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6、各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7、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员工,各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工作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8、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各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员工工资。

七、扣减工资

(一)各单位不得克扣员工的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代扣工资:

1、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各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二)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各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八、权益维护

各单位有下列侵害员工合法权益行为的,集团公司应根据情况给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及其它相应的处罚: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2、不按加班工资相关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

附表:

1.经费包干单位和机关处室绩效系数表

2.员工三大序列岗位工资标准表

宏圣2011年下发过一个草案,关于矿建井下农合工脱产去河南理工大学习期间薪酬待遇,岗技工资(日资)*每月正常出勤+补贴(800人力资源-企业的管家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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