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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

 

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

 

二〇一八年十月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三、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四、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五、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工作文书

 

一、行政许可受理证明书

二、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

五、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

六、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七、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

八、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

九、送达回证

十、核查报告

十一、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十二、行政许可时间告知书

十三、陈述申辩笔录

十四、听证笔录

十五、行政许可流程表

十六、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书样本

 

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

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申请表

三、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申请登记表

四、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车辆准运许可申请表

五、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申请表

 

第四部分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文书样本

 

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三、建筑垃圾消纳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车辆准运许可告知承诺书

五、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条)修正)

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

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XX区城市管理委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备注:

1.本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粪便、厨余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3.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4.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所属车辆应为自有,并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

《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由XX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

五、《XX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拟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提交本项材料)。

六、《XX区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拟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提交本项材料)。

七、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八、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说明材料。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1.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人应提交法定材料目录中的第一至第六项材料、可承诺提交第七、八项材料。

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错误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二)许可发放:

1.申请人做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申请人不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3.申请人做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

(三)许可审查:

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程序:

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或不符合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按如下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岗位责任人:

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6.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二)岗位责任人:

XX区城市管理委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1)提出核查的建议,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转批准人员。

(2)经批准人员审核,做出是否需要核查的决定。

(3)确实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

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6.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7.根据批准人员的决定,由审查人员填写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

XX区城市管理委主管领导。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备案

(一)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岗位责任人:

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五、公开许可

(一)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二)岗位责任人:

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条)修正)

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

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XX区城市管理委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和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备注:

1.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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