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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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精

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为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粤劳社〔200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中央提出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思路,深刻理解东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精神,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幸福指数为宗旨,充分利用城市社区资源,通过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

理服务的机构和网络,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退休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平稳地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基本养老金由社保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街)、社区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稳步实现三个转变:

在管理模式上实现退休人员由“企业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在服务内容上实现从单一服务向多元化服务的转变;在管理手段上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向现代化管理的转变。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社区管理服务:

凡具有本市户籍且按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应将社区作为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载体,原则上以企业退休人员的户口所在地进行属地管理。

户口属于当地镇(街)单位集体户口的,纳入单位所在社区进行属地管理。

(二)依托企业管理服务:

对一些已建立相对独立职工生活区的大中型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暂时依托企业管理或由生活区所设社区居委会管理。

(三)社保部门管理服务:

对非本市户籍的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保部门直接管理。

今后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托企业、社保部门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应逐步过渡到社区管理服务。

(四)其他管理服务形式。

国家、省、市对离休人员、市管退休干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根据各自的情况,按上述相应的办法直接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三、管理部门

市政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领导协调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社会保障(以下简称社保)局局长为召集人,市财政局、民政局(含老龄委)、机编办、人事局、劳动局、发展和改革局、国资委、卫生局、文广新局、体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为成员单位。

各镇(街)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社保部门:

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做好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工作;协助做好异地

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本市居住的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工作。

(二)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把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民政部门(含老龄部门)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要将其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做到动态条件下的应保尽保,并利用现有的工作网络共同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做好申领敬老乘车卡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和开展全市性的有利于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

(四)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发展,理顺机构增设和人员编制工作。

(五)人事部门、劳动部门负责移交管理权限内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市属、集体转制、关停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卫生部门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后的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社区退休人员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九)文化、体育部门负责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纳入社区文体事业发展规划,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

(十)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积极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退休人员特别是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

四、机构设置和分工

(一)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市社保局增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同时加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市退管办),为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办事机构,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市退管办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退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2.对镇(街)、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镇(街)、社区退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二)各镇(街)社会事务办统筹负责镇(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挂镇(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牌

子(以下简称退管中心),为本镇(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

退管中心负责本镇(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1.拟定本镇(街)退管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本镇(街)退管业务工作;对社区退管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落实;

2.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3.收取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档案管理费;

4.接收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5.协助社区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6.根据社区工作计划每年编制预算审核退管活动经费;

7.协调企业与镇(街)、社区之间的关系;及时、准确地做好本镇(街)企业退休人员的统计上报工作;承办上级退管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社区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退管站),为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

退管站负责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落实:

1.负责承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关系,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发放联系卡,定期走访,保持与企业退休人员的沟通和联系;

2.配合社保部门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3.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4.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保部门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

5.协助或指导死亡企业退休人员家属办理申领死亡待遇和终止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6.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8.为有特殊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及时提供服务,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

9.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退管中心和退管站在业务上接受上级退管部门的指导。

五、落实社会化管理工作条件

(一)管理服务场所。

各镇(街)统筹落实退管中心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办公场所和档案保管场所。

社区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及其服务设施建设要列入社区建设整体规划,主要由镇(街)和社区统一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完善服务设施。

(二)人员。

市退管办人员由市社保局管理,事业编制5人。

退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每管理服务1000个企业退休人员配置1名工作人员;企业退休人员每达300人的,所属社区应当配备一名专职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不足300人的社区,由一名社区工作人员兼管。

社区退管工作人员纳入社区统筹管理。

六、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

(一)资金来源。

各级人民政府为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并且鼓励多方面筹集资金。

(二)财政资金。

各级财政应当把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费用列入预算,并根据本地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设施建设和专项业务的开展。

退管中心和社区退管站的人员办公、场地建设及设备购置等经费,由各镇(街)自行解决,市财政不予负担。

(三)退管费、档案管理费和过渡性医疗保险费。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所在企业必须按照东府〔2001〕87号文件的规定,一次性为其向所属镇(街)退管中心支付退管费2

000元和档案管理费200元,同时为其向社保部门一次性清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无力缴交退管费的,由产权单位缴交。

国有产权单位和集体产权单位无力承担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非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力缴交退管费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镇(街)财政审核后予以解决。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含原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下同),其退管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财政统筹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月或一次性缴交。

(四)改制企业经费。

国有改制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在其资产处置时,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计提拖欠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

(五)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办公经费的开支;安排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专项经费,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建设和开展专项业务。

企业缴交的退管活动经费,主要用作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活动、慰问病残退休人员等方面的开支。

(六)资金管理。

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退管中心设置收入专户,收取的退管费由收入专户划至同级财政专户。

退管站需列支有关经费时,需向所属退管中心提出申请,所属退管中心与同级财政共同审核后将款项划至支出户由支出户列支。

七、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程序

(一)企业退休人员移交

1.企业对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核准移交人数、费用,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分类整理、列表造册后交社保部门核准登记,并一次性清缴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整理好人事档案;

2.企业备齐移交材料(包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申请表、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档案移交名册、过渡性医疗保险费清缴凭证、退休人员户口本、身份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等),向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退管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3.企业向退管中心缴交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档案管理费,移交人事档案,有党员组织关系的,连同组织关系一起转移;

4.退管中心将所接收的企业退休人员信息转交所属社区,社区自接收企业退休人员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对或通知退休人员本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发放联系卡;

5.退管中心接收企业退休人员后,每月6号前将上月接收其所属社区等信息交社保部门核对。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移交1.本人凭《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退管中心办理移交手续;2.退管中心为申请人向同级财政申请退管费和档案管理费,同时向劳动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提取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由本人暂管的,直接在申请时移交退管中心;有党员组织关系的,退管中心按规定为其接转;3.退管中心将所接收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所属社区实行管理服务;4.退管中心接收企业退休人员后,每月6号前将上月接收其所属社区等信息交社保部门核对。

(三)省属驻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按照《关于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396号)精神,参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的办法执行。

八、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

此项工作在莞城街道和石龙、虎门镇进行试点。

1.在2007年底前,要求退管中心和退管站做到机构、人员、办公场地到位。

2.对已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社区向其发放联系卡,建立基本信息库和工作台账,同时将人员名册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等有关材料交当地社保分局和所属退管中心,并将收取的退管活动经费或余额划入镇(街)财政专户。

市社保局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

3.对未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保部门将其名单转交原单位所在地或退休所在地的退管中心,由退管中心对其户籍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后,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4.从2008年起,社保分局将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名册交退管中心,由退管中心核准后转交相应的社区提供管理服务,建立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

企业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服务。

(二)推进阶段。

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九、企业责任

(一)应加强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联系,就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与退休人员进行充分协商,做好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对于基本养老金统筹以外按省、市规定应由企业发放的项目,继续由原企业发放,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移交前应当与退休人员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有关协商结果达成书面协议。

(三)确保移交的人事档案做到材料齐全、完好。

(四)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如果发生与原企业的争议事项,企业应配合有关机构协助做好退休人员的上访、信访等事宜的处理工作。

十、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退休人员有身体力行继续参加有关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二)企业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企业退休人员有就社会化管理服务提出建议、批评和申述的权利。

(四)企业退休人员应配合有关机构接受社会化管理服务,按照规定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所在退管机构提供有关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

十一、其他事项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中央和省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全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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