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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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考试

说明:

本基本法律知识题库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纲领性文件共计33个,包括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闽政法〔2007〕20号)精神,依法委托省林业执法总队行使的林业行政处罚权67项。

一、法律:

(7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二、行政法规(9个)

8、《森林法实施条例》

9、《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0、《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1、《自然保护区条例》

1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3、《森林防火条例》

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5、《植物检疫条例》

16、《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三、地方性法规(9个)

17、《福建省森林条例》

18、《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20、《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1、《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22、《福建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2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2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

25、《福建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四、部门规章(7个)

2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27、《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2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9、《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30、《林业行政案件处罚程序》

31、《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32、《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五、依法行政纲领性文件(1个)

33、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

(110题)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通过十年的努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申请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4、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5、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7、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相对人)适用的一种惩戒措施。

8、《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超出许可证规定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由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500元至5千元罚款,并可以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1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由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1千元至1万元罚款。

12、《森林法》规定,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3、《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14、《种子法》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15、《森林法》规定,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16、《森林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17、(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18、(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19、(伪造、涂改、添写《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的权属、权源证明文件的),其伪造、涂改、添写的无效。

对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责令其承担调查、鉴定费用,处500元至5千元罚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22、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23、(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4、(盗伐)毛竹的,没收盗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毛竹价值三倍的罚款。

25、(滥伐)毛竹的,没收滥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毛竹价值二倍的罚款。

26、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27、违反《森林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森林法》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29、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

30、违反《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毁林筑坟或者进人封山育林区挖笋、采脂、采石、挖土、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林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31、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2、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3、违反《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4、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35、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36、《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37、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逾期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38、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39、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40、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41、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42、违反《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使用无效的或者非法购买的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43、违反《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30%至50%的罚款。

44、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45、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46、违反《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毁坏名木古树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3千元至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违反《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挪用林业规费的),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违反《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偷漏林业规费的),除依法补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费总额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49、违反《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l千元以下罚款。

50、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5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53、《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54、《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55、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56、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57、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58、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可处500元至5千元罚款;

59、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60、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61、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62、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3、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4、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至l万元的罚款。

65、违反《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自然保护小区(点)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在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小区(点)内采集野生动植物、矿物和土壤等标本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采集物和采集工具,并处以200元至2千元罚款。

66、违反《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扩大或者变更生产小区范围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至2千元罚款。

67、违反《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雇佣外来劳动力进入保护区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离开,对顾主予以批评教育,可以并处100元至1千元罚款。

68、违反《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植被;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强制拆除和恢复植被的费用,由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69、违反《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1千元罚款。

70、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至3千元的罚款。

71、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72、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73、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74、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5、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违反《福建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推广未经核准登记的农业物化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至3千元罚款。

77、违反《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规定的,未经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防护林地使用性质,(在防护林内筑坟、砍柴、挖沙、采石、取土、采集植被或其他矿物;或者毁林开垦和毁坏红树林、防护林中幼林),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侵占或毁坏林地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罚款。

(在幼林地内放牧等损坏防护林行为,)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至1千元罚款,造成林木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78、违反《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规定的,(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未与防护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在具备游览条件的防护林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展旅游活动,并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

79、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80、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81、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8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83、违反《种子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84、违反《种子法》规定,(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85、违反《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86、违反《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7、违反《种子法》规定,(未指定单位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范围内组织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中的价款二倍的罚款。

88、违反《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89、违反《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90、违反《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l千元以下的罚款。

91、违反《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92、违反《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规定,(乱挖花草、损害或破坏城镇绿地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按其经济价值的二倍至五倍给予处罚。

93、违反《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规定,(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1%至3%的罚款。

94、违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规定,(食用明知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并对食用者个人处200元至1千元罚款。

但食用人工养殖并经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可食用的野生动物除外。

95、《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9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

(2)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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