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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教材已经公布

 2014一级建造师教材已经公布,准备参加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抓紧时间按照教材复习考试内容了,中业教育整理教材陆续上传。

  1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

  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以及终止招标等。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

  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巳经落

  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

  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

  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

  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

  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

  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

  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

  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该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据此,原建设

  部于2000年6月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经修

  改后重新发布。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

  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

  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

  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

  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

  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

  他内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

  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

  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

  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

  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曰

  起算O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曰前

  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

  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

  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

  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

  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

  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也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

  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

  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

  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

  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

  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

  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开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

  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

  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

  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七)评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

  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

  的过程和结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人的应当更

  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

  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

  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

  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

  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

  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

  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

  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

  投标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

  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

  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

  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

  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

  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

  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

  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

  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

  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

  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A)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

  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九)终止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

  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

  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

  分,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

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发包单位肢解发包工程,使施

  工现场缺乏应有的组织协调,不仅承建单位之间容易出现推倭扯皮与掣肘,还会造成施工

  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甚至发生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

  题。

肢解发包还往往与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索拿回扣等违法行为

  有关。

为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建筑法》还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

  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

  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

  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

  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

  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

  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

  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

  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

  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命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案例】

  1.背景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中标,并在中标

  通知书发出后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降低

  8%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企业报名投标,

  经资格预审均符合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坚

  持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2.问题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何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2)外地施工企业是否有资格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如何

  处罚?

  3.分析

  

(1)《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1款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

  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灯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之后,又签订了一

  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降低8%的协议,属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违法行

  为。

对此,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9条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q以上10%。

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2)《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

  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以A

  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是一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法人参加

  投标的违法行为。

A施工企业经资格预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是有资格参加本工

  程项目投标的。

对此,《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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