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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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四川省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四川省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两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城乡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调整容积率的问题;着力解决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问题;着力解决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中的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管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着力解决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决策行为,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建设,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体系,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证。
二、工作措施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决策行为
1、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的工期和造价。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合理周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造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范、标准以及我省有关计价政策确定,工程招投标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的要求,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做法,杜绝工程造价过低带来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严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参与工程投标。
2、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
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许可法定条件,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落实到位、不具备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切实防止借口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3、加强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建筑节能有关规定,重点对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阶段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节能改造项目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改造项目实现预期的节能环保目标。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4、认真贯彻行业标准文件。
结合实际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即将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5、改革完善评标办法。
落实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认真贯彻《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评审办法》,统一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审、判断和认定标准,实行合理价中标,防止和杜绝恶性“低价抢标”行为。
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倡导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和发售招标文件,实现招标管理的网络化、系统化,以计算机辅助评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为基础,逐步探索网上投标、开标和定标等电子化招投标方式。
6、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健全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制度,完善评标标准和方法,重点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经济、技术、功能的比选和评价,防止简单以价格竞标的评标行为。
对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控制额等关键指标,不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擅自改设计文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7、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认真贯彻《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川建招标发[2009]270号),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对全省所有已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适时进行资格核查,凡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处理;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进一步加强代理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与查处。
8、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研究制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建立涵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各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名册,逐步实现各地评标专家名册联网;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专家评标后评估制度,督促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
9、实行评标结果公示制度。
为惩戒和打击招投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增加招投标工作透明度,加大社会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增强招标项目的利害关系人的相互监督,认真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暂行办法》(川建发[2009]50号),将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及评标报告上载明的废标原因等事项在指定网络进行公示,供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监督。
(三)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0、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完善配套法规制度。
要进一步明确对本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完善《城乡规划法》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积极开展有关城乡规划许可的重点内容、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分类及处分量化标准等问题的研究。
11、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以及同一建设项目(含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
12、监督检查重点治理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
逐一清理检查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依法处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未履行法定公开程序,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流失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13、加强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监管。
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强化监督巡查和抽查,强化“市场”与“现场”的监管联动,提高监管效能。
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定期进行检查,同时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督促各地认真开展在建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切实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
14、完善劳务分包制度。
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作业实行企业化管理。
劳务企业雇用农民工要“先培训、后上岗”,要依法与农民工签定劳务合同,禁止非法人组织承揽劳务作业。
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和基本技能,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对于使用非劳务企业形式从事劳务作业的总承包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其用工行为的监管,检查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15、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行为。
监理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保证专业配套、人员到位。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企业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严禁转让监理业务。
16、严格合同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备案特别是重大变更备案的管理,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依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力度,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7、完善质量法规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
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等主体质量责任要求。
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查处各方主体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18、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实处,积极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
19、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和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
要进一步做好企业和个人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管理、发布和报送工作,研究建立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制定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推动社会信用评价队伍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六)治理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20、排查拆迁项目。
检查拆迁行政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拆迁行为,有无政府机构充当拆迁人的情况。
21、排查拆迁遗留问题。
检查是否存在房屋拆迁烂尾楼项目导致补偿安置不到位、拆迁管理部门不作为导致拆迁遗留问题长期未能解决等问题。
22、化解信访积案。
检查上级有关要求是否落实,信访积案是否得到有效化解。
(七)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23、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贯穿于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全过程,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尤其是要对涉及灾后重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规划审批、工程建设实施等环节存在的腐败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厅厅长杨洪波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厅长谭新亚、王卫南同志、驻厅纪检组组长毕志彪同志、机关党委书记田利娅同志担任,成员为建管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规划处等单位的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毕志彪同志兼任。
(二)成立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组。
组长由建设厅总规划师邱建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厅副厅长赵振铣同志担任。
联络员由规划处处长卯辉同志担任。
(三)成立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协调组。
组长由建设厅副厅长谭新亚同志担任,成员为建管处、质安总站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联络员由建设厅建管处处长殷时奎同志担任。
(四)成立规范招投标活动工作协调组。
组长由驻厅纪检组组长毕志彪同志担任,成员为招投标总站、建管处、监察总队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联络员由建设厅招投标总站刁立军同志担任。
(五)成立治理房屋拆迁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工作协调组。
组长由建设厅机关党委书记田利娅同志担任,成员为房管处、信访处、法规处等部门的负责同志。
联络员由建设厅房管处何华荣同志担任。
各地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做好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深入排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2009年10月—2011年9月)
1、开展自查和重点督查(2009年10月—2010年3月)。
要按照统一部署,针对专项治理重点环节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
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督查。
建设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抽查。
2、认真进行整改(2010年4月—2011年9月)。
要针对自查和督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完善体制机构建设。
专项治理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要及时上报并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2011年10月—2011年12月)
深入调查研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按要求报省建设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的现实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的地位重要,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各级党委(党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党委(党组)工作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组织协调。
党委(党组)要定期召开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分析会,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对策措施,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落实责任,精心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省和厅的实施方案,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周密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使方案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要根据职责分工把工作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员,尽快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
(三)统筹协调,密切配合。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广,内容多,任务要求高,牵涉部门多,时间跨度长,协调难度大。
要着眼发挥整体效应,系统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下联动,横向紧密协同,齐抓共治,整体推进。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领导小组要及时向省建设厅治理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和有关工作建议,同时向下传达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要加强系统内部各局、科室之间的协调,相互支持,形成整体合力。
(四)注重实效,狠抓落实。
各地要结合实际,找准专项治理中的突出问题,着眼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完善法规,规范工程建设,突出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治理和监管。
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日常监管有机结合,协调推进。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督查,对专项治理中掩盖问题、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对策措施,保证专项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抄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司,彦蓉副省长,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有关部门,厅机关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驻厅纪检组2009年11月15日印发
校对:
驻厅纪检组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