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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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及主要职责

第三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管理

第四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管理

第五章工程造价人员管理

第六章工程造价质量及考核评比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投资,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依据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司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指造价管理部门运用行政、技术、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包括造价计价依据管理、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人员管理等。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模式。

(一)统一制度:

统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统一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人员数据库。

(二)分级管理:

公司及司属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司工程造价管理按类别、投资总额划分为限上工程和限下工程。

(一)限上工程项目

1、

2、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工程(不含****公司)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公司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5、公司及司属单位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技术改造项目。

6、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引进(含10万美元以上软件)项目。

7、公司及司属单位投资的非生产项目。

8、应报国家、省、市级有关政府部门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9、经公司认定的其他基建项目。

(二)除上述工程外,均为限下工程项目。

严禁对限上工程项目投资进行变相肢解。

第七条发展规划部是公司工程造价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公司工程造价人员学习国家、地方、公司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贯彻执行。

(二)根据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并指导司属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公司工程造价人员资质审查、业务培训及工作经验交流。

(四)负责公司限上工程项目的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复核工作;负责限下工程项目的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审定工作。

(五)负责向公司报送公司月度预结算完成情况及季度预结算计划报表。

(六)负责公司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执行的审批工作。

(七)参加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司属单位应按照专业分类,明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设置专业岗位。

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负责工程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竣工结算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市场调研及认质定价工作。

(四)参加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工作。

(五)经常性地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度,核实工程量及工程变更内容。

(六)参加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合同的洽谈工作。

(七)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月度验工计价工作。

(八)参与单位工程图纸会审以及重大工程变更经济测算工作。

(九)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各种结算台帐工作。

(十)按公司规定及时上报已审核工程预结算资料,并报告定额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对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管理

第九条工程造价审核,主要采用“普遍审核法”。

对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变更图(单)、现场工程签证、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子目、计取费率、计算主要材料用量及价格等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条工程造价计价包括:

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一)定额依据:

工程概算定额、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价目表及参考费率。

(二)工程量计算依据:

初步设计、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工程量计算规则、竣工资料。

(三)其他计价依据

1、设备、材料价格。

2、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含答疑纪要)。

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4、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5、施工组织措施及方案。

6、工程造价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

7、甲供材料表。

8、与造价有关的隐蔽资料包括土方验槽、原地形地貌测量等。

第四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管理遵守投资估算控制工程概算,工程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竣工结算的原则,防止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工程概算

工程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是投资计划的最高限额,工程概算投资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突破。

限上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由公司确认,限下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由公司确认。

第十四条工程预算管理

限上工程项目预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司属单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初审,公司发展规划部复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定报公司批准。

限下工程项目预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司属单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初审,公司发展规划部审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定。

采用费率招标的,在工程开工前司属单位应及时向公司发展规划部报送施工图预算,未报送施工图预算或施工图预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项工程,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五条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由公司发展规划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限上项目由公司发展规划部复核,报公司审定。

第十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八条合同价格编制要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计算依据(或工程预算书)、甲乙双方供应材料、设备价格等明细表,并注明所包括的主要工序内容。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可选用下列方式

(一)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综合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固定费率。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取费费率,暂估合同总价方式。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由承包方根据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合同价款及其调整依据自行编制工程结算报告。

限上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编制,司属单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初审,公司发展规划部复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核报公司审定;限下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编制,司属单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初审,公司发展规划部审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定。

500万元以上工程结算报公司备案。

(二)竣工结算资料主要报送内容

1、报送资料清单。

2、结算审核申请函。

3、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

4、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含答疑纪要)。

5、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包括组价文件电子版)。

6、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7、施工图及竣工图。

8、设计变更。

9、现场签证单。

10、竣工验收单。

11、甲供材料表、材料认价单。

12、对于单项工程,应提供本工程所有结算书明细表及范围划分资料。

13、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

14、工程量计算书(若使用算量软件计算,提供电子版)。

15、与造价有关的隐蔽资料,包括土方验槽记录。

若隐蔽资料已形成竣工资料归档,应将其内容以签证单形式体现。

16、其它结算资料。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内容

1、送审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

2、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公司及公司规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

3、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4、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5、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认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6、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计算是否正确。

7、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8、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费用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9、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法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10、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11、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四)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管理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后,由专业审核人员将所有结算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和立卷规则汇总组卷、编号,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家、省、公司和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限上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报表(附决算资料)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经内部审计部门初审后,报公司进行审定。

需经政府审计的项目,按上述程序审核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上报的施工图预算(标底)、工程结算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审核人或负责人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推行限额设计制度

工程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在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阶段,要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

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按设计概算实行限额设计,因设计院自身原因超概算的工程,应扣减设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司属单位应配备足够的造价专业人员,不得外聘中介机构及社会人员从事本单位的工程造价工作。

第五章工程造价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要从保障公司整体利益、经济安全运行的角度出发,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凡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应持有国家或省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建议调离原岗位、取消资格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反映拟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的。

(二)有意少算和高估冒算造成工程概算、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工程结算、决算价款失真引起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标底,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无证、伪造资质证、出卖转让图章造成经济损失。

(五)拒绝、妨碍和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的检查、审查及抽查。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工程造价质量及考核评比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对建设工程造价质量负责。

工程造价质量包括完成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工程结算及上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建立工程预结算计划工作制度。

各单位于每季末23日前上报下季度预结算工作计划,公司于次月5日前下达预结算工作计划,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一项预算一项,完成一项结算一项。

第三十条建立工程预结算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司属单位于每月8日前上报上月工程结算完成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司属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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