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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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

Chapter1简答题部分

Ø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有哪些?

我国劳动法不仅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

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

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与单位或职工之间因就业,培训等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处于失业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权利。

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程序:

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人民法院审理。

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

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于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作了系统的规定,工会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等合法权利。

有关国家机关例如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卫生部门等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这是主要的调整对象,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

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又既有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方面的关系。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Ø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Ø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也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

它包括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人的适用范围是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商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时间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法律生效的时间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种方式是法律本身规定了其通过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公布之日起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该法律文件中规定施行日期,待施行日期到来时,该法律开始生效。

法律失效的时间一般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法律文件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特定时间或特(huo4te4)定条件,当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该法律文件便自然失效。

另一种方式是国家制定了与旧法律内容不同的新的法律,在新法律中明文规定旧法律失效。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生效的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Ø简述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和种类。

涵义: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劳动法律事实是有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种类:

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变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行为的定义省);按照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行为又可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等四种。

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和法律事实,事件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

Ø简述社会保险的概念及其涵义。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的人提供的收入保险制度,一般是由政府举办,强制从业职工在其就业年份里拨出一部分收入交纳保险税(费)作为保险基金,投保者缴纳社会保险税(费)满一定期限后,一旦由于保险计划规定的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收入中断或减少时,即可按规定获得一定的保险收入。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老年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Ø哪些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迫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无效劳动合同作了具体解释。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Ø如何理解工资的概念?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此之外的,一概不能计入工资总量,也不能列入工资序列处理。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和支付的各类奖金,如创造发明奖、科学技术改进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

这些奖金不是劳动关系的必然权利、义务,不由劳动法调整。

应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费用或由企业奖励基金支付。

2、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这类支出虽系为职工而直接支出,但是属于劳动条件范畴,应列入劳动保护费用计入产品成本。

3、职工出差费用。

属于经营支出,应在当年利润中冲减。

4、职工福利费用。

如职工洗理费补助,交通补助等。

应在当利利润中冲减。

5、劳动保险费。

如职工退休金、抚恤费等。

应在当年利润中冲减,属于第二次分配范畴。

在我国现阶段,工资仍然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活的主要来源。

加之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劳动者主人翁的政治地位和多种经济成分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工资问题也必然十分重要和复杂。

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同企业的物质利益,也关系到国家、民族、社会的生产、消费和社会的发展、稳定,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Ø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Ø我国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哪些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就业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文化程度和掌握技能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所能从事的职业。

(三)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工资。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四)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五)劳动者享有获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七)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八)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Ø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哪些原则?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的原则。

所谓合法,就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项要求:

(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各项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才能得到国家承认,并受法律的保护。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预。

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定劳动合同。

Ø简述我国工会的主要权利。

我国工会的主要权利有

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宪法原则要求,社会主义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新《工会法》第七条把这一宪法原则具体规定为工会的权利。

这一权利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2)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2.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新《工会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实现这一权利的以下方式和途径:

(1)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2)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性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3)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现场。

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5)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6)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作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行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研究处理;

(7)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8)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9)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

职工民主参与是牵涉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劳动者政治民主权利实现的重要问题。

为此,《劳动法》第八条、新《工会法》第十六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保证这一权利的充分体现。

4、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的程度上要通过劳动合同来体现,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

只的从基础上关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会有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因此,《工会法》和《劳动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1)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代表与企业签订;

(2)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上述各项权利的实现,新《工会法》还有“工会组织”、“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的专章规定,从组织、经费、物质等方面保证工会能具体地行使职权。

Ø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

按照《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由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一般将期限规定为5年以上的为长期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为5年以下的为短期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约定终止日期,只约定解除或终止条件,只要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不出现,该劳动合同一直有效,但是,不得将法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某项具体工作开始到完成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当某项工作完成时,就该项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就自然终止了。

Ø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这就是说,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

《劳动法》第四十九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Ø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及其涵义。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我国现行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有:

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

2、机器设备的安全

3、电气设备的安全

4、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

5、建筑工程的安全

6、矿山安全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劳动卫生的法律保障将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

我国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

劳动卫生规程要求各生产单位,凡是有粉尘作业环境的,要努力实现生产设备的机械化、密闭化,设置吸尘、滤尘和通风设备,矿山采用湿式凿岩和机械通风,等等。

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气体和液体的长期影响会严重地损害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劳动卫生规程严格规定了车间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如一氧化碳为每米3不超过30毫克、“六六六”为每米3不超过0.1毫克,等等。

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

在从事衔接、锻压、电焊、冶炼等作业环境中所产生的噪音和强光,对作业工人的视觉和听觉都有不良影响。

安全卫生规程要求作业环境要有消音设备,工人操作时要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等。

4、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

作业时环境的温度应有统一规定,高温和高寒都对工人有不良影响。

《工人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0时,应设取暖设备。

5、通风照明的规定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6、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爆炸,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都要按照规定发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鞋盖、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寒用品等防护用品。

Ø我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其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护。

我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1)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2)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包括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3)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具体有: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Ø集体协商的特点是什么?

集体协商,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同企业或事业组织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

集体协商前,工会或职工代表、企业或事业组织应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宣传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说明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要求和程序,双方各自产生集体协商代表,双方各自起草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协商时,双方代表就双方起草的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协商,形成为双方共同起草的集体合同草案后提交企业或事业组织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如果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

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其具体特点是:

①集体协商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等;②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③集体协商是公开、公平、平等的协商;④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⑤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Ø劳动法律关系的涵义和特点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Ø什么是职业培训?

其涵义是什么?

职业培训是指根据社会职业的需求和劳动者从业的意愿及条件,按照一定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其含义有:

①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劳动力资源开发活动;②是一种以直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特定需要为目的的定向性培训;③它通常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性培训。

Ø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已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一般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者原是职工且达到一定工龄。

这就要求失业者必须已就业,并且继续工作一定期限后失去劳动岗位。

到达就业年龄但从未就业者不包括在内。

2、失业者须是非自愿失业。

也就是说,失业是由客观原因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就业,失去生活来源,而非出于劳动者的主观意愿。

3、失业者的就业期间曾履行一定的缴费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在失业前按规定履行了一定的缴费义务。

4、失业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未满。

失业者领取失业救济金均有最长期限的限制,期限届满后不再发给失业救济金。

即使失业者确定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也只能从社会救济中解决。

5、失业者仍具有被介绍就业的条件。

失业保险的目的,一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二是帮助其重新就业。

故要求失业者须具备再介绍就业的条件。

(二)我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具体条件是:

(1)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2)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富余职工;(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的企业的职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6)被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我国法律规定,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还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其原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才可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止发给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1)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2)服兵役或者出国定居的;(3)重新就业的;(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5)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Ø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开支?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Ø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是指贯穿整个工资立法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也是贯彻执行工资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三大原则是:

按劳分配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Ø我国劳动纪律的特点是什么

劳动纪律的特点:

1.是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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