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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贷款.docx

专利权质押贷款

 

专利权质押贷款

 

操作流程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形式

  

专利权质押融资有以下几种形式:

  ⒈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

  目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质押合同较多的是这种形式,这种形式下,担保公司对专利权人的要求比较苛刻,而且贷款额度一般不是很大。

  ⒉银行+知识产权担保+担保公司

  这套模式比较重视知识产权的品质,引入担保公司主要是为降低银行风险提供了分担机制,一旦企业出现贷款逾期问题,由担保公司先垫付银行的资金,再来处置专利权。

这套模式目前正由北京交通银行推行,从前期推行的效果来看,各方反应十分积极,效果十分明显。

  ⒊银行+专利权担保

  这套模式是政府部门倡导和推行的一种标准模式,尤其在物权法出台后,应当首推这个模式,它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

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这一模式的推行还要作进一步努力。

 

 ⒋投资公司+专利权担保

  这种模式是由投资人与专利权人达成合作的一种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模式。

一方出资,一方出专利权,达成合作协议,协议规定用专利权作为合作的担保条件,一旦投资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按照协议约定处置专利权,或者专利权归投资人所有,或者出让或拍卖专利权,所得按双方约定分成。

这种模式是外国投资公司比较青睐的一种模式,其优点是降低了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收益。

其缺点是双方的诚信度很难保证,容易产生纠纷。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流程

 

业务指南

  1、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须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有关材料由当地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

  3、初审合格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由当地市知识产权局向贷款方出具推荐意见

  4、以反担保方式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以及有关材料

  5、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收到中国知识产权局发送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后,应向当地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由市知识产权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通知贷款方

  承诺期限

  以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单位提交的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应用场景

  

(一)注册地点为当地地区的企事业法人;

  

(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四)该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五)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信贷业务只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业务。

  所需材料

  1、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7、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专利权质押应具备的条件

 

(1)专利权必须有效。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质押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在质押期限内,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

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等。

《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撒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

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专利权评估方法的选用

最好找证券业评估机构,经验比较丰富,专业,银行业非常认可!

目前,评估界对资产的评估主要采用三种方法,即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

所谓市场比较法,就是在一个充分活跃、成熟的市场前提下,寻找到三个或三个以上与该专利权相同或相似的成交案例,并将这些案例的成交价格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进行修正而得出一个比较客观、公允的评估值。

所谓重置成本法是指创造这项专利权应该发生的料、工、费和由于开发这项专利权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以及相关费用之总和。

所谓收益现值法是这项专利权所创造的公允收益的折现值之和,它包括专利权持有期间内收益折现和由于专利权转让而获得的收益折现两部分。

  国际评估界认为,采用市场比较法是资产评估的较好的方法,因为它有成交案例,其评估值容易为交易双方所接受。

但由于我国专利权交易市场尚不发达,因此采用市场比较法还不具备条件。

而用重置成本法对专利权评估时,由于其成本和专利权之间的弱对应性和虚拟性,往往研发专利权的成本并不能完全代表该项专利权的价值。

例如,发明回形针的专利权,其发明源于发明者灵机一动,但它的效用近几十年来有目共睹,其价值不菲。

如若采用成本法对其评估,其成本几乎接近于零,其评估值也不会高。

这样的评估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

由此可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对有些专利权确有不妥。

  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专利权的价值,是把专利权将来可能创造的收益的折现,注重其未来收益,兼顾了发明人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发明者的积极性。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当前我国的专利交易,采用收益现值法对专利权评估是比较合理和正确的,容易为交易双方所接受,其关键在于把握好影响收益法评估价值的几个因素。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

 1.著录项目变更。

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由于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处分权受到了质权的限制,所以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以提出。

在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要的文件外,当事人还应当向专利局提交书面变更协议,经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审核批准,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将不予变更。

  2.质押合同内容变更。

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如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或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书面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专利局审查。

经专利局审查合格后,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继续有效。

 

专利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1.因质押合同期满而注销。

如果专利权质押合同订有期限届满日期,并且未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延长质押期限变更登记的,那么,在约定日期到来时,其担保效力即终止。

  2.因债权提前得以清偿或其他原因,当事人要求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约定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经专利局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

  3.专利权因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的,当事人约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4.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对于一切形式的注销登记申请,经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后导致以下后果:

  1.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担保作用终止;

  2.如果专利权继续有效,那么,原出质人可以就此专利权重新设定质押;

  3.如果质押合同是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其他原因失效而被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担保;

  4.如果因质押期限届满而导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的,专利权仍回归出质人,出质人对其专利权的权利就成为完整的权利了,不再受质权的限制。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要求

  ①专利权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而不是象动产质押以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为条件,也不同于其他条款的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

  ②所谓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专利局,具体受理、审核、登记、收费等工作由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负责。

  ③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有很大的区别。

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权利转移,只是对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处置进行限制。

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监控权,使质权人有可能采取最有效的途径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而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同样不受到侵害,《担保法》特别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④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⑤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可参考《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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