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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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导则

 

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规划配建指标导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

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

定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导则。

第二条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民用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

施配建,适用本导则,五县县城可参照执行。

规划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和交通发展条件,按照附图划分为三

类停车设施配建分区:

一类区:

秦州、麦积两区老城区;

二类区:

城市更新区域和城市发展新区;

三类区:

指规划区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天水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导则。

第四条本导则所称的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民用筑

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

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

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民用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

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

收、同步投入使用。

1

 

第六条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

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

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 建设民用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

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

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

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米

且超过原建筑规模 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

20%。

第八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

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

列低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

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 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

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

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

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

 

2

 

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 40%,其他民用建筑物

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 20%,鼓励利用

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但民用建筑物配建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

少于总泊位数的 10%。

第十条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

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

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安全的交

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

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路幅小于 30 米的不得小于 60 米;

(二)、路幅 30 至 40 米的不得小于 70 米;

(三)、路幅 40 米以上的不小于 80 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

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第十二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

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

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各

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 80%,二类区不得超过 70%,三类区

不得超过 6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

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

 

3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

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

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 2 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

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五条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

会开放使用。

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

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第十六条 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

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

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四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

计算。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

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

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 10%。

第十八条 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

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其中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

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 20%以上的,在充

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

求总和的 85%计算。

第十九条 一类区、二类区内有 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

 

4

 

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 100 米范围

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 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

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二十条 群体建设的民用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

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但分期建设的群体

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一条 各类民用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 1

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

表三),每设置 1 个大巴车位可减设 2.5 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

应设置不少于 3 个临时性地面下客停车位。

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

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下客停车位。

临时性地面下客停车位计

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

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已审批项目按照原审

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导则解释权归天水市规划局。

 

5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别墅、独立式住宅或 S 建>200㎡

车位/户

1.2

1.5

1.5

1.5

商品房与酒店式公

S 建≤90㎡

车位/户

0.4

0.5

0.8

1.0

90㎡

车位/户

0.7

1.0

1.0

1.1

140㎡

车位/户

1.0

1.2

1.2

1.3

未分户

车位/100㎡建筑面积

0.7

1.0

1.0

1.1

经济适用房

S 建≤90

车位/户

0.4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0.4

0.4

0.4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客房

0.3

0.4

0.4

0.4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1.8

1.8

1.8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1.0

1.0

1.1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1.0

1.1

1.2

独立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5

2.5

3.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 80%执行

商业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8

0.8

0.7

大型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1.1

1.1

1.3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5

0.4

0.4

0.6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9

0.9

1.0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7

0.7

1.0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0.3

0.3

0.5

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0

2.0

2.0

影剧院*

车位/100 座位

1.5

3.0

3.0

3.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0.6

0.6

0.6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0.6

0.6

0.8

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位

2.0

3.0

3.0

4.0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 师生

0.5

1.0

1.0

1.0

中专、大专、职校

车位/100 师生

2.0

3.0

3.0

4.0

综合性大学

车位/100 师生

4.0

6.0

6.0

7.0

游览场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

8.0

8.0

10.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

2.0

2.0

4.0

 

 

附表一: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6

 

注:

(1(表中标注* 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 S 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 S 建>

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 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

筑车位折减

 

7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

I

II

III

住宅

别墅、独立式住宅或 S 建>200㎡

车位/户

0

商品房与酒

店式公寓

S 建≤90㎡

车位/户

1.8

90㎡

车位/户

140㎡

车位/户

1.5

未分户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经济适用房

车位/户

1.8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

车位/100㎡建筑面积

2.5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客房

1.0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2.5

2.0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2.5

2.0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2.0

1.5

餐饮娱乐

独立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0

商业

商业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0

2.0

大型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0

2.0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

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5.0

4.0

3.0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0

2.0

医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0

2.0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5.0

3.0

2.0

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0

2.0

影剧院

车位/100 座位

3.5

3.0

2.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5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0

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位

2.0

1.5

1.5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 师生

中学 70/小学 20/幼儿园 5

中专、大专、职校

车位/100 师生

80

80

50

综合性大学

车位/100 师生

80

80

50

游览场所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0

10.0

5.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0.0

15.0

10.0

 

附表二:

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8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大巴车位

无障碍车位

住宅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

0.5

——

每 100 车位设

置一个

宾馆

车位/100 客房

每 100 客房设置 1

个,超过 3 个时,

每增加 200 客房,

增设 1 个。

每 100 客房

设置 1.5 个,

超过 3 个时,

每增加 100

客房,增设 1

个。

0.5

办公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

1.5

商业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每 5000㎡建筑面

积设置 1 个;超过

3 个时,每增加

10000㎡增设 1 个;

超过 6 个时,每增

加 15000㎡增设 1

个。

每 10000㎡建

筑面积设置

3 个;超过 9

个时,每增

加 15000㎡增

设 1 个

1.5

餐饮娱乐

车位/1000㎡建筑面积

1.0(娱乐免设)

每 1000㎡建

筑面积设置

2 个;超过 6

个时,每增

加 3000㎡增

设 1 个

——

生产研发、科研

设计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

1.5

一类区:

——

二类区:

0.5

三类区:

1.5

医院

车位/100 个床位

按需设救护车位

1.5

——

独立门诊

车位/诊室

按需设救护车位

0.25

——

 

 

附表三:

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9

车型

车位换算值

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

0.2

三轮摩托车

0.7

微型车

0.7

小型车

1.0

中型车

2.0

大型车

2.5

铰接车

3.5

非机动车

自行车

1.0

三轮车

2.5

助力车

1.5

 

 

附表四:

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自行车的车位的车位换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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