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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养老金发展及启示

丹麦养老金发展及启示

2016-05-18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以及相应的老年人口社会保障问题也日渐突出。

因此,我国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和调整。

丹麦作为高税收、高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拥有较为完善且保障水平较高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且是第一个采用混合贝弗里奇和俾斯麦模式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国家。

在2015年墨尔本美世养老金指数中,丹麦养老金综合指数(81.7)和可持续性指数(84.7)均排名第一,其主要原因在于丹麦拥有运营良好的基金制养老金,即高额度资产、高缴费比例、高投资收益的养老金产品和监管发达的私人养老金体系。

丹麦的养老金现状

一、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丹麦的养老保障体系完善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丹麦的养老保障体系由公共养老金(第一支柱)、职业养老金(第二支柱)和个人养老金(第三支柱)组成。

国家公共养老金在为全民提供养老金(故而也被称为“人民养老金”)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为老年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则主要为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提供其退休时相对工作时的收入降低补偿,以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其次,丹麦公共养老金的养老保障除了基本老年养老保障,还包括住房保障、供暖保障及特别支出保障,甚至对移民和在丹麦居住不到40年的人群还有补充保障(见表1)。

二、高覆盖率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丹麦的养老金体系自从1964年把公共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和基本补充养老金以来,没有大的变革,但是丹麦的私人养老金(包括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覆盖率较高,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20世纪70年代,丹麦受欧洲经济大萧条的影响,国内社会经济随之多年萎靡不振,为了应对政府的财政赤字和人口老龄化问题,丹麦政府一方面加大对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保障,减少公共养老金受益人群,降低政府支出以减少财政赤字;另一方面,为了弥补公共养老金替代率的下降,丹麦政府通过税收等政策,不断鼓励居民参与私人养老金计划。

这样使得丹麦政府的养老负担大大减轻,但是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不减,甚至有所提升。

2001年至2011年10年时间里,个人养老金和职业养老金的缴费占比从83.3%提升至93.7%。

详细覆盖情况见表2。

 

 

三、保险机构在私人养老金中发挥主体作用

相对于银行提供的养老金产品而言,保险公司为个人提供的养老金产品大多是生命年金养老金,可以为老年人退休后的生存期间持续提供养老金。

从表3现实的各年份的养老金缴费和养老金资产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丹麦私人养老保险金中发挥者主体作用。

四、较高的养老金投资收益

由于丹麦的养老金运营管理更多依靠竞争性较强的保险公司、银行、基金等市场化机构,丹麦政府只是对养老金的投资等运营进行监管,而不负责实际的养老金管理,使得其养老金投资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根据经合组织的报告,2013年丹麦养老金近5年和近10年的平均收益率在26个经合组织国家中位居第三,仅次于英国和荷兰养老金的平均收益率(见图1、图2)。

丹麦健全完善的多层次养老金体系不仅为丹麦民众提供了充足的养老金,更为丹麦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促进了丹麦民众的收入公平

随着职业养老金的快速发展,使得技术和非技术工人都可以领取较高的养老金收入,尽管非退休人群的贫困人口数有所增加,但是最近10年来,退休老年贫困人口数大大降低,主要原因是养老金体系大大缩小了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无论是退休人群与工作人群之间的差距,还是退休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

(二)确保了丹麦经济稳定发展

职业养老金计划极大地促使私人储蓄的增长。

研究表明,每增加1克朗的职业养老金缴费,可以增加0.8克朗的私人储蓄。

储蓄的增加为丹麦经济的增长提供了充足的资金。

另外,丹麦养老金缴费的全额税收减免鼓励丹麦民众进行养老储蓄,从而缓解了丹麦政府对民众的养老支出。

同时,由于养老金储蓄资金的长期性,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税收递延政策确保了政策措施的一致性,从而进一步稳定经济和财政预算。

丹麦养老金的发展

相对于同为北欧国家的瑞典对养老金大刀阔斧的改革,丹麦对养老金的改革可以用“悄无声息”来形容:

通过逐渐提高公共养老金领取条件从而降低公共养老金的替代水平,同时通过集体协议机制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职业补充养老金的覆盖人群和缴费水平、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个人不断增加个人养老金储蓄的储蓄数额而不断增加私人养老金的替代率。

丹麦的养老保障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

维持国家的全民养老保障甚至国家的最低养老保障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第二支柱的完全基金积累制的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开始建立,并且快速发展;此外,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障也快速发展。

不过,与其他国家的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不同的是,丹麦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并不是通过法律手段。

一、公共养老金的发展

1891年,为了对60岁以上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丹麦政府实施了老年福利,自此,丹麦的养老金制度开始建立。

然后,要获得这种老年福利,受益者必须进行生计调查,因此,1922年改革变为老年养老金,基于申请者的收入申报的固定金额的补助。

1956年,真正全民覆盖意义上的养老金制度正式建立,老年养老金再次变革为人民养老金,人民养老金包括对所有超过67岁的老年人提供固定金额的基本养老金和对于没有其他补贴的老年人提供的基于生计调查的补充养老金。

同时,1956年建立的人民养老金也使得人民养老金领取条件发生变化:

首先是退休领取年龄由此前的65岁提高到67岁;其次,养老金领取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在丹麦居住一定的年限等。

1964年,为了保障高收入者退休后的老年生活水平,通过集体谈判,颁布实施了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法(theATPAct),丹麦的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ATP)建立。

1990年,丹麦的人民养老金固定为依据工资收入进行指数化调整。

2014年,人民养老金的额度为每人每月5908克朗,大约相当于平均收入的17%。

二、职业养老金的发展

丹麦的职业补充养老金的发展源于丹麦工会联盟和丹麦雇主联盟之间的集体协议,因此丹麦职业养老金的发展也较为缓慢。

与瑞典、挪威等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将其养老金体系改革为注重职业补充养老金的发展,其职业补充养老金在1960年以后得以快速发展不同,丹麦的职业补充养老金1960-1980年间发展较为缓慢。

起初,丹麦的职业补充养老金仅仅是覆盖了公共部门的公务员,直到1980年,丹麦职业补充养老金的缴费人数仅仅占就业人口的22%。

但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丹麦经济的快速发展,丹麦民众特别是中高收入者由于对于自身养老问题的普遍担忧,经过丹麦工会联盟与丹麦雇主联盟多年的集体谈判,最终,在丹麦不同的工会建立起了不同行业的职业补充养老金。

此后,丹麦的职业补充养老金在多次集体协议谈判的推动下得以快速发展。

三、个人养老金的发展

作为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丹麦的个人养老金的发展主要是源于自愿性提前退休养老金的领取条件的从紧和政府对于养老金储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

目前,丹麦个人养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

资本养老金和年金养老金。

两种形式的个人养老金都享有税收优惠:

缴费时全部免交个人所得税,领取时征收适当的税收:

其中,资本养老金在退休期初一次性领取,需缴纳40%的个人所得税.而年金养老金是退休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作为一般性收入而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个人养老金缴费金额达到810亿克朗。

丹麦养老金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丹麦养老金制度的发展与其他国家经历的大刀阔斧的变革不同,主要是通过集体协议机制对养老金保障水平进行调整,以及通过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民众参与半强制和自愿性的职业补充养老金计划,以及进行个人养老金储蓄。

一、丹麦通过集体协议机制促进了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丹麦通过养老金制度的微调,实现了养老保障从完全现收现付制的全民福利养老保障模式向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混合模式的转变。

在这种转变中,丹麦的集体协议机制,即丹麦的公会联盟发挥了重要作用。

也正是丹麦集体协议机制,使得这种转变没有引起丹麦民众的不满,相反,当前丹麦民众对于基于自身养老金账户下的养老金制度非常满意。

相比而言,我国虽然也有工会组织,但是我国的工会组织在为劳动者谋福利求利益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尽管如此,我国工会会员总数达2.8亿人,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总数266.5万个,职工入会率达87.6%。

只要工会组织打破老的各项社会职能并列的工作方法,以维护职工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相信在工会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下,能为全国职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养老金制度。

而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对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可以与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二、丹麦对于养老金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促进了职业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的快速发展。

作为高福利、高税收国家的典型代表,丹麦民众在享受高福利的同时也承担着较高的税收负担。

丹麦的个人税负负担不仅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更是高于经合组织国家。

根据丹麦国家税务部的统计数据,2014年丹麦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占丹麦国内生产总值的24%,加上每个雇员必须要缴纳的劳动力市场税费(占GDP4.5%)和实际利息税(占GDP2.8%),丹麦2014年个人税负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

如果再加上增值税、其他间接税等,个人税负更是接近50%。

在高税负下对养老金储蓄实行税收优惠显然能极大地激励民众参与职业补充养老金和进行个人养老金储蓄。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税收负担相对较低:

中金公司的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宏观税负占GDP的比重为22.4%,不到丹麦宏观税负的一半,甚至低于丹麦个人收入直接承担的税负。

不过,尽管我国的宏观税负负担相对较低,但对于个体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微观税收负担却处于较高水平——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全国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70%以上,某些地区甚至超过80%,而北京、上海等地甚至达到90%以上。

因此,在我国采取税收优惠的方式激励居民参与私人养老金储蓄仍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而且,从各国促进私人养老金发展的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是最主要的手段和方法。

我国为了减轻政府养老负担,通过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民众进行个人养老金储蓄,一定能够发挥显著的促进作用。

此外,还要注意养老金税收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如果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民众进行养老金储蓄的积极性和信心就会受到打击。

欧洲保险联盟的报告指出,消费者面临的养老金储蓄的最大风险就是管理政策和税收政策风险。

自丹麦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刺激民众进行养老金储蓄以来,丹麦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次变化,与此同时,丹麦税收优惠型养老金的发展也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而波动起伏。

三、丹麦养老保险信息的公开透明性对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丹麦保险和养老金协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得丹麦公众能比较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个人养老金的信息(从而增强了参与者的信息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

2012年,丹麦保险和养老金协会开设养老金信息门户网站,丹麦居民通过该网站可随时了解自己购买的养老金的储蓄、保险、收益、收益率、费用等相关信息。

2013年,丹麦统计局的调查结果显示,丹麦居民对于自己的养老保险体系有较好的了解,且对职业和个人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高于对国家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

民众对于养老金信息的了解和掌握,不仅激发了养老金经营机构之间的竞争,更是使得民众增强了对养老金储蓄的信心和积极性。

相比较而言,我国政府和保险公司对于公众的养老金信息的公开透明性相对较弱。

不仅国家的社会养老金信息公开程度有限,保险公司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公众养老金信息的公开程度也相当有限。

由于养老金信息的公开性不足,我国民众对于国家的社会养老金政策不了解,一方面,使得公众对于养老金缺乏信心,另一方面,使得公众对于养老金储蓄缺乏积极性。

杨泽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博士生。

北京联合大学金融学院讲师

 

作者:

杨泽云  来源:

《中国保险》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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