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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隆义(厦门)担保有限公司

林权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扩展服务“三农”的内涵,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规范林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担保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防范风险,确保担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隆义(厦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手册》及《业务流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林权贷款担保业务必须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

第四条  林权贷款担保业务即为借款人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用于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业务。

借款人(即担保申请人)以林权向担保公司作抵押反担保的担保业务。

借款人(担保申请人)或其他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担保人,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担保公司为抵押权人、收益人。

第二章担保申请人业务受理条件

第五条林权贷款担保业务的对象为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自然人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具有居住地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具有固定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范围;

3、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4、有正当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5、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银行、信用社发生过经济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和不良经济经营等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6、投资经营贷款须有明确的用途及资金使用计划,投资前景预测;用于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7、有担保公司和林业部门认可的林业资源资产为抵押物,担保申请人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8、担保公司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

1、须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范围;

3、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5、在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担保公司、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的要求;担保申请人接受本担保公司对其经营管理及履约情况的监督、调查与检查;

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担保业务,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8、企业,及其股东、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信用社发生过经济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9、有担保公司和林业部门认可的林业资源资产为抵押物,担保申请人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10、申请企业(含其关联企业)累计申请的担保额不超过受理担保申请人净资产的20%。

第六条客户申请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自然人客户应提交资料:

1、担保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还贷人、产权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客户基本情况表》(附件1);

3、《个人财产清单》;

4、担保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已婚者提供结婚证;未婚者提供未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及未再婚证明);

5、担保申请人个人简历(内容包含:

职务、职称、专业资格、学历);

6、担保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还贷人)的收入证明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如:

村民分红凭证等);

7、担保申请人真实住址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单据中其中一项即可;

8、担保申请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纳税证明、财务报表、对帐单、融资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9、抵押或质押的权属凭证(林权)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等;提供林业部门抵、质押物林权估价报告书;

10、根据我公司《客户应提供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的其他个人、企业相关经营资料和反担保资料。

(二)企业客户应提交资料:

属本担保公司担保对象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应向担保公司领取并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和《客户基本情况表》(附件1),同时,向担保公司提下列必备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企业注册登记核准件;

5、验资报告;

6、近三年审计报告;

7、近期财务报表;

8、贷款卡记录;

9、纳税凭证;

10、资信证明;

11、企业章程;

12、企业介绍;

13、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14、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

15、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者简历、个人资信证明记录清单;

16、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17、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18、主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件;

19、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有关文件;

20、提供股东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的,应提供个人主要财产清单;

21、公司股权质押反担保的,如不是100%股权质押的,应提供全体股东会同意质押的股东会决议;

22、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抵押物权(林权证)证明及财产(林权)评估报告;

23、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质物权属证明及质物估价报告;

24、信用反担保的,应提供反担保人的企业介绍、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贷款证、资信证明、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者简历;

25、本担保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公司担保业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担保业务部门确定项目经理A角和项目经理B角,风险管理部门确定风险经理C角。

A、B、C角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第八条担保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登记,该专人应独立于业务部门,对上门申请担保的客户予以接冾并设立业务受理登记簿(附件2)进行登记编号。

各项目经理(含公司各级负责人)自行接冾的项目也应到该专人处进行登记编号。

登记完毕后,根据业务种类、所处地域、业务来源渠道等对应关系安排具体的业务部门及项目接洽人。

第九条项目接洽人应认真解答客户疑问,认真审阅材料,并在第一次接洽业务时将《委托担保申请书》、《客户应提交资料清单》交给客户。

第十条收到客户提交的资料后,项目接洽人应对资料认真核对编号并用打时器打上收到日期交登记专员登记,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加盖核对章。

第十一条项目接洽人应立即对项目资料和受理条件等进行受理审查,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应填写《担保项目受理表》(附件3),并在受理登记当天签署受理意见报担保业务部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担保业务部经理应在收到《担保项目受理表》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

担保部经理同意受理的担保项目,要指定项目负责人A角和B角。

第十三条林权担保业务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造林、育林等方面的林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三)围绕农业、林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及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贷款。

第三章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尽职调查主要是项目经理A、项目经理B角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项目申请人、反担保人和反担保措施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A角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林权贷款担保类)项目调查报告书》(见附件1),B角在《(林权担保类)项目调查报告书》中项目经理B角项目调查评价栏中对此项目是否可行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A、B角在受理项目后,协商确定项目可接受反担保措施,并向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反担保物评估申请,风险经理C角通知抵押人到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资料审核要点主要包括:

(一)按《客户应提供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原件的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

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合法合规资格;

(三)反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五)林权反担保抵押审查核实要点:

1、严格审查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条件。

在受理贷款担保申请时要认真审查拟抵押《林权证》的合规合法性:

凡已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企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担保抵押时,必须按章程或协议等规定办理。

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担保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木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2、规范林权贷款担保抵押程序。

对申请林权贷款担保的抵押物须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由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担保抵押程序规定,遵循既要方便林权所有者贷款担保,又要防范担保风险的原则,优化林权担保抵押贷款程序,做好抵押登记工作。

3、加强林权抵押物的管理,在尽职调查期间必须到当地县林业局了解调查,并填写《XX县森林资源资产情况调查表》。

担保公司项目经理A角、风险经理C角应至少每季一次做好保后监督、检查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也可以聘请林业工作站有关人员作为联络人,协助担保公司管理,做好防范担保风险工作。

4、凡担保公司开展的林权贷款担保业务,抵押的林地必须要求客户参加森林保险,降低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的风险。

5、林权贷款担保抵押的林业资源资产还必须符合:

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的林权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提供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其它社会经济组织的林权抵押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同意抵押书面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的,应提供发包方的同意证明;林农的林权抵押的,应提供该林权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提供同意抵押书面证明。

(六)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抵押率。

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70%;用材林的中、近熟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80%;用材林及竹林的成过熟林不超过评估值的90%。

(七)科学确定贷款担保的期限。

在贷款担保期限设定上,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并综合考虑借款用途、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情况,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以近成熟林为林权贷款担保抵押的担保期限掌握在3年期左右。

第十七条实地调查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实地调查要点包括:

(一)对担保申请人的调查。

主要包括:

会见有关当事人,考察其真实住址、物业所在地,收集水、电、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单据其中一项即可,通过走、看、问印证有关资料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二)对担保申请人企业的调查。

主要包括:

经营场所、营业情况、财务情况等的调查。

(三)在林权贷款担保申请时担保期限内对借款用途必须作综合性调查。

主要包括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盈利性等的调查;

(四)对反担保人/企业的调查。

对反担保人的调查主要包括:

查看住址、物业所在地,核实财产情况,访问工作单位等。

对反担保企业的调查主要包括:

会见企业负责人;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对重点项目和认为有疑点的项目进行帐目核查;

(五)对抵/质押物的调查。

主要查看抵/质押物的明细情况,如以房地产抵押的,主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质押的,主要察看、了解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票等出质的,主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八条项目保前调查过程中发现自然人借款人或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及占25%以上股权股东有不良经营纪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借款人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项目经理A角在《(林权贷款担保类)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填报《担保项目受理表》,并向客户提交《致客户函》。

第十九条尽职调查的全过程一般应在八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不配合因素除外。

对于重大项目因复杂程序可以组织项目小组进行。

第三节调查结论

第二十条计算担保业务风险度:

(一)根据调查情况对担保申请人进行信用评级(评级办法见《企业信用评级办法》),并确定风险权重;

(二)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融资期限,并确定风险权重;

(三)落实反担保措施,并确定风险权重;

(四)计算担保业务的风险度并确定风险程度(具体办法见《担保业务风险度测评办法》),据此确定担保费率。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在计算担保业务风险度并据此确定反担保措施与担保费率后,再与客户进行沟通,征求客户的意见,争取与客户达成初步意向。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A、B角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价之后要出具《(林权贷款担保类)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

《(林权贷款担保类)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要明确提出自己是否同意提供担保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A角、B角完成《(林权贷款担保类)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后交部门经理审查。

部门经理如发现评价程序、方法、质量存在问题,有权要求项目经理进行重评;对于判断不一致的问题,要写明自己的意见。

如有必要,可以与项目经理一起对有关事项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部门经理也同意担保的项目填写《林权贷款担保项目审批表》(附件5),将《(林权贷款担保类)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资料一起送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C角复核。

对于不同意报批的项目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二十五条项目调查评价过程一般应在八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不配合因素除外。

对于重大项目因复杂程度可以组织项目小组进行。

第四章  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1、宜林地使用权(以该项资产做为抵押担保的贷款,必须是用于造林、育林用途)。

2、幼龄林以上、产权无争议的用材林、薪炭林;成林的竹林;经济林。

3、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二十七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生态公益林;

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非规划林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4、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以林权作担保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担保公司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担保公司审核。

第二十九条以合法的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第三十条以公司、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以共有的林权担保抵押的,担保公司必须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当面撰写的书面同意承诺书,并放弃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林权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林权申请抵押时,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三十三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五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得由担保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抵押物参考价值以XX县林业局与担保公司双方确定的价值为准。

采取以造林成本为基础,按林木成熟程度确定林木评估价值作为最高抵押额的办法。

第五章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

第三十七条抵押物必须由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抵押林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登记部门必须有市(县)政府明确授权其为林权抵押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并取得《林权抵押他项权证》后,项目经理A角填写《同意放款申请审批表》经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向银行或信用社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三十九条反担保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项目经理A角凭借款人持银行或信用社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凭证原件与复印件和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林权贷款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担保项目的评审

第四十条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议和评审四级审核制度。

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林权贷款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如未签署明确意见而又在《林权贷款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名的,一律视同为同意。

凡报项目评审会的担保项目,担保公司总经理必须签署同意担保的明确意见。

第一节担保项目的业务部初审

第四十一条担保项目初审由担保业务部负责。

其内容包括企业调查、项目基本风险度评估、确定收费标准、撰写企业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等,具体内容与方法详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尽职调查》及《担保业务管理规程》第四章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中。

第二节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部复审

第四十二条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部复审是指评审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部门经理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反担保措施的可靠性、还款计划的稳定性、调查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的复审意见。

第四十三条经担保业务部门经理同意担保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将初审后的项目相关资料送交给风险管理部进行复审。

第四十四条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C角按照项目要件清单对报送项目的资料逐项加以核对,如资料不齐,退回担保业务部补充资料。

第四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C角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所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备性进行审核;

(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及最近二年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

(三)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进行审核;

(四)对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与可靠性进行审核;

(五)对企业的项目、行业、品牌、信誉等产生的无形资产评价审核;

(六)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获利能力、履约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分析和审核;

(七)对担保项目的风险防范与监督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八)对是否同意担保、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风险管理部担保项目复审由部门经理指定项目审核人员(风险经理C角)进行,项目审核人员在《项目审核报告书》(附件6)上出具审核意见,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七条风险管理部经理收到项目审核人员完成的《项目审核报告书》后,应在《林权贷款担保项目审批表》上出具复审意见。

第三节担保项目的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四十八条风险管理部同意担保的项目或担保业务部要求复议的项目交由担保评议委员会评议决定。

担保评议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包括一名主任、核稽专员(或财务审计部经理)、担保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项目审核员(风险经理C角)、风险管理部经理。

其他成员由公司任命。

担保评议委员会主任由担保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风险控制的副总经理(风险总监)或风险专员出任。

风险管理部为评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十九条评议会议由评议委员会主任召集,一般安排在每周一下午,评议时间不够则顺延。

会议召开前一天,由管理部发出会议通知。

特殊情况下,经评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十条评议会评议项目按照担保业务部介绍项目及初审情况、风险管理部介绍复审情况、评委评议、主任总结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A角介绍项目及初审情况。

包括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管理状况、贷款用途、贷款项目概况、企业风险度评估情况、反担保措施及反担保物等方面的情况,陈述个人对项目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B角对项目及初审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并陈述个人意见。

第五十三条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对项目及初审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并陈述部门意见。

第五十四条风险管理部项目评审员介绍项目的审核情况。

包括对项目资料的完备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核、申请企业偿债能力审核、申请企业信用状况审核、重点说明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审核及企业基本风险度评估情况、对林权、物业、股权等反担保措施的评估情况审核等方面向评委报告。

陈述个人对项目风险的分析,提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表明个人对项目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风险管理部经理对项目的审核情况作必要补充,并表明部门对项目审核的结论性意见。

第五十六条评委针对项目和审核中不明的情况进行提问,分别由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相关人员作出解答。

第五十七条评委自主陈述对项目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评委自主陈述意见结束后,由委员会主任作总结性发言。

之后进入表决程序。

第五十九条表决采用三分之二多数原则。

即项目只有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才算通过。

不同意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注明。

第六十条评议委员会所有评委实行一人一票一个表决权制度。

担保公司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十一条评议会复审意见和表决结果应在会议后由核稽专员(或财务审计部经理)整理成会议纪要,经整理后由各评委签字确认。

第四节担保项目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十二条担保项目评审由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负责。

项目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属经营管理部管辖。

第六十三条经评议会、总经理同意担保的项目,由管理部审核员负责将项目《林权贷款担保项目审批表》、《担保项目受理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林权贷款担保类)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项目审核报告书》和基本风险度评估资料等项目评审资料,按照评审委员会的人数每人一份,至迟于召开会议的前两天提交给评审会秘书处。

由评审会秘书处对上评审会项目的资料完整性、程序齐备性及签名齐全性等进行预审并填制《项目资料预审报告书》(附件7)。

经预审合格的项目资料由评审会秘书处专人至迟于召开会议的前一天提交给各评委。

第六十四条担保项目评审会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与评议会基本相同。

评委阅读项目资料后,在评审会上发表意见,并最终投票表决对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六十五条担保项目评审会议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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