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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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docx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厦门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体系框架

2.2组织机构及职责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3.2应急分级响应

3.3应急响应内容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4.2事故调查

4.3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5应急保障

5.1装备保障

5.2通信保障

5.3人力资源保障

5.4技术保障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

6.2培训

6.3演练

7附则

7.1名词解释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编制依据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航华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处置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体系框架

2.1.1应急组织体系

厦门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厦门市相关部门组成的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厦门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市有关部门、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

 

厦门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厦门市人民政府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应急指挥部

厦门市

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福建省

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厦门市

各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

应急机构

市政府

应急机构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机场现场指挥中心)

2.1.2应急预案体系

厦门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厦门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在我市发生时,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职责分工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厦门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成员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国安局、市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民航厦门监管办、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消防支队、厦门航空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机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其他成员视事故发生情况,由本预案2.2.3中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职责为: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指示和批示。

——在国家、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市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决定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情况。

需要省政府或其他省市政府应急力量帮助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或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建立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按规定配合国务院、民航总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

2.2.2厦门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民航厦门监管办,主任由民航厦门监管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口岸办、市安监局分管领导担任。

其主要职责为:

——落实国家、福建省、厦门市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接收、汇总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或意见。

——传达国家、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指令,向有关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负责应急过程记录,评价应急行动,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

——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保障。

——组织制订(修订)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

——指导民航系统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检查、落实应急装备的配置和管理。

——建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急力量等资料库。

——按规定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为国家事故调查组提供相关的支援。

——承办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相关部门(单位)及职责

(1)市外事办、市台办、市侨办

——牵头协调处理与境外涉及我市事故相关的国际、台港澳侨事务及对外联络工作。

——协助协调处理与涉外事故相关的国际、台港澳侨事务及对外联络工作。

(2)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秩序维护和治安工作。

——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

——负责办理出入境人员手续,给予提供便利。

——参与事件、事故调查及人员背景、证据固定。

(3)市消防支队

——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市安监局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协助做好飞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督促检查。

(5)厦门保监局

——负责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6)铁路、公路与水路、航空运输部门

——负责优先安排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运输。

——交通部门还要参与坠落内河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救工作。

(7)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8)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

——负责提供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安全。

(9)市卫生局

——组织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防止和控制事故现场疫病的传播。

(10)厦门海关

——负责办理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进出口岸等项事宜。

(11)市环保局

——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

——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的判定,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

(12)市委宣传部

——按照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负责协调市外办、市台办等有关部门对中外记者采访的申请与受理和对现场记者的管理等相关事宜。

——负责协调互联网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网上舆论引导。

——配合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3)厦门海事局(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负责本市海域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4)市水利局

——协助坠落水库、湖泊的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15)市民政局

——负责参与民航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工作。

——与外事办、台办、侨办协调有关涉外、涉台、涉港、涉澳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16)市旅游局

——参与旅游有关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和人员伤害的赔偿等工作。

(17)市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经费。

2.2.473111部队、厦门警备区、厦门水警区、市武警支队

当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驻闽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协助时,73111部队、警备区、水警区、武警支队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2.5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

——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应急机动力量,配合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做好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接到民航事故发生信息后,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辖区内事发地的居民疏散、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

2.2.6民航厦门监管办

——及时报告事故现场的处置情况。

----配合、协助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

——监督指导辖区民用航空系统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应急装备的配置和管理。

2.2.7各民航企事业单位

——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内,按照规定时限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信息。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I级应急响应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1.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I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厦门机场、民航厦门监管办及辖区内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指挥部应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单位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应急响应内容

3.3.1应急响应程序

(1)启动本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我省相关部门、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市安监局等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通报情况。

——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到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应急救援指令。

——通知相关应急机构赶赴事故现场,为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市相关部门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到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支援时,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建议。

(3)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区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先期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4)特殊情况的处理。

当应急处置工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国务院或民航总局组织、协调时,由市政府或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呈报省政府协调解决。

3.3.2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

——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

——任务性质及航班号。

——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

——事故简要经过。

——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

——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

——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2)信息报告与时限。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接到事故信息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安监部门报告,于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见附件),并做好续报工作。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市政府、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市安监局,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或意见,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报告;初期报告完成后如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续报。

市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与先期处理情况。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民用航空相关管理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3)信息通报。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事故通报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及时通知民用航空有关单位,按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如事故伤亡或失踪人员中有外籍人员及台港澳侨人员,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核实并通报市外办、台办和侨办,由市外办、台办和侨办按相关预案进行处理。

3.3.3通信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现场移动通信指挥设备,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国家、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之间的信息传递。

当飞行事故现场区域通信不畅或通信联络中断时,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通畅。

3·3.4现场指挥和协调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处置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事件的飞行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民航厦门监管办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但在市政府领导未达现场时,现场先期指挥长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在机场内的飞行事故由厦门机场主要负责人)担任。

处置Ⅳ级应急响应事件的飞行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长,由民航厦门监管办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应急资源,必要时,由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直接指挥。

发生在机场区域以内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设在厦门机场的现场指挥中心;发生在机场区域以外的事故,由市政府指定现场指挥部的办公场所。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3.3.5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市范围的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1)陆上搜救

由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区域内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厦门海事局(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按照《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器的海上遇险搜救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3.3.6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由公安、武警、消防和厦门机场等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和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厦门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

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3.7医疗卫生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救护车辆和人员进行支援。

特殊情况下,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调动有关专家、专业防治队伍进行增援,并紧急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由市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开展现场防疫工作。

3.3.8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

3.3.9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与疾病控制。

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3.10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3.11信息发布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统一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

3.3.12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由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上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和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经批准后应急工作终止。

应急工作终止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补充本单位(部门)损耗的应急装备和设备,归还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事故调查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配合国务院、省处置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民航主管等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支持。

4.3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应向省政府和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5应急保障

5.1装备保障

厦门机场要按照规定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民航厦门监管办要加强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救援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监测和救援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实施。

5.2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

5.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5.4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

民航厦门监管办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人员防范事故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培训

民航各有关单位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救援和调查等有关人员的业务知识能力水平。

6.3演练

由民航厦门监管办牵头,每2年至少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综合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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