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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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

调频、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网属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新疆电网依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发布.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西北电监局)对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甘肃省、新疆自治区内辅助服务监管工作分别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电监办、新疆电监办负责.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基本调峰:

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70%(即7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7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水电机组、燃气机组基本调峰幅度参照火电机组确定。

即在水电机组、燃气机组日平均功率曲线正负15%范围内的出力调整,视为基本调峰。

(二)基本无功调节:

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

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

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调频服务、有偿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等.

(一)调频服务:

西北电网采取全网调频模式,调频服务主要由第一调频厂担任。

因此,需对第一调频厂按有偿服务进行补偿。

(二)一次调频:

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由于目前西北电网机组一次调频性能差异较大,承担该项服务义务不均,为改善全网频率质量,促进发电厂加强一次调频管理,将一次调频确定为有偿服务。

(三)自动发电控制(AGC):

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调度自动控制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或)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四)有偿调峰:

火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规定的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火电机组按调度机构要求在24小时内进行启停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水电机组、燃气机组有偿调峰幅度与火电机组等比例计算,即超出水电机组、燃气机组日平均功率曲线正负15%的部分,视为有偿调峰。

(五)有偿无功调节:

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0.85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0。

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六)备用:

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发电机组通过预留备用容量所提供的服务,初期只对水电机组提供的紧急开机、旋转备用及火电机组停机备用进行补偿。

(七)黑启动:

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八)稳控装置切机服务:

因系统原因设置的稳控装置,其所切机组在切机压板投入期间或稳控装置动作,切机后应予以补偿。

第三章提供与调用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二)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三)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并认真履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

(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可不定期组织对发电厂辅助服务能力进行测试,检查其辅助服务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公布测试结果。

测试结果达不到基本技术性能要求指标的发电厂需接受考核。

第十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需调用”的原则组织、安排辅助服务。

(二)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统计考核和补偿的情况。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统计等情况。

(四)及时答复并网发电企业的问询;

(五)定期将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四章考核与补偿

第十二条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对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

当并网发电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当并网发电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对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实行打分制,按照分值计算相应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第一调频厂调频服务补偿:

担任系统第一调频厂的电厂,按服务时间进行补偿。

补偿分值为:

服务时间(小时)×0。

1分。

第十五条一次调频服务补偿:

各电厂按照月度一次调频动作积分电量进行补偿,一次调频电量是电网频率超出50±0.033Hz时起到恢复至50±0。

033Hz时止,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实际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积分时间最长为2分钟,高频少发或低频多发电量为正值,反之,高频多发或低频少发电量为负值。

机组当月一次调频电量为当月每一次电网频率超出50±0.033Hz时一次调频电量的代数和,对负的一次调频电量乘以2参加计算。

按照月度一次调频正积分电量,每万千瓦时补偿5分。

第十六条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一)提供有偿调峰服务的火电机组,按照比基本调峰少发的电量,每万千瓦时补偿1分.少发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基本调峰系数70%,

为机组额定容量,P为机组实际有功出力,发电计划曲线按全厂下发的,按全厂统一折算.

(二)水电机组、燃气机组有偿调峰电量每万千瓦时补偿0。

25分.有偿调峰电量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发电厂日发电曲线中超出日平均功率曲线(日平均功率=日发电量÷24小时)正负15%的部分进行积分,当日24小时的积分值即为有偿调峰电量。

(三)提供启停调峰的火电机组,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启停机组容量每万千瓦补偿16分。

(四)提供启停调峰的水电机组,机组启停调峰一次补偿0。

5分.

第十七条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一)按照调度指令安排提供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的发电机组,按照按月累计的投运时长,每1小时补偿0。

1分,不足1小时部分忽略不计。

投运时长计算以调度指令为准。

(二)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原则上按AGC贡献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分数按AGC调整的积分电量计算,火电机组每万千瓦时补偿2分,水电机组每万千瓦时补偿0。

5分。

AGC调整的积分电量定义如下:

设连续两次AGC调整指令下发时间为t1,t2,t1时刻对应实际出力P1,下发指令目标出力为PA,则t1—t2之间的AGC调整积分电量为

第十八条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根据调度指令,发电机组通过提供必要的有偿无功服务保证电厂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或者已经按照最大能力发出或吸收无功也无法保证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时,按发电机组比迟相功率因数0.85多发出的无功电量或比进相功率因数0。

97多吸收的无功电量,以及机组调相运行时发出的无功电量补偿,无功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P为机组有功出力,Q为无功出力。

积分开始及结束时间t1,t2以电网调度机构EMS系统数据及相关运行记录为准。

火电机组每万千乏时补偿8分;水电机组每万千乏时补偿4分。

第十九条备用服务补偿

(一)火电机组在停机备用期间,每10万千瓦每日补偿10分.最多补偿7天。

(二)水电厂按照调度指令紧急开机,并且开机时间满足相关要求,每次补偿6分。

(三)对担任系统备用的水电厂,按月调峰损失电量率进行补偿.以4%基准,每增加1%,按照全厂容量,每10万千瓦每月补偿1分,每月最多不超过60分。

调峰损失电量率计算方法如下:

(1)根据水电厂每日水头,根据水调数据库计算出该水头下最小水耗率。

(2)根据当日出库流量和最小水耗率,得出当日理论发电量W。

(3)当日调峰损失电量率为(W-W实际)/W×100%。

每月平均值即为月调峰电量损失率。

(四)因水电大发造成火电机组减出力运行或停机备用的,由该水电厂进行如下补偿:

(1)火电减出力补偿

火电日减出力补偿=折算停机容量×调峰折算系数×补偿分

其中:

折算停机容量=日消纳电量÷24小时

调峰折算系数=1+40%

补偿分比照火电停机备用计算,每10万千瓦每日5分。

(2)火电启停补偿

火电启停容量=折算停机容量×调峰折算系数

以上火电启停容量按每月启停一次计算,每月每万千瓦补偿16分.

该项补偿以省为单位计算,消纳电量以跨省交易合同为依据。

第二十条黑启动服务补偿

黑启动服务用于补偿弥补发电机组用于黑启动服务改造新增的投资成本、维护费用以及每年用于黑启动测试和人员培训的费用.

按照每年提交的黑启动能力检验报告,具备承担黑启动能力的发电厂,在具备黑启动能力期间,按照火电发电厂每月不超过6分,水电厂每月不超过3分补偿。

黑启动服务采用市场化竞价方式确定.通过竞价被调度机构确定为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机组,在具备黑启动能力期间按照中标分值进行补偿(竞价折算为补偿分值)。

竞价最高限价为火力发电厂每月30分,水电发电厂每月15分。

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上述两项补偿不累加,按得分高的补偿分值补偿。

第二十一条稳控装置切机补偿

担任系统区域稳控装置减出力或切机的机组,按照投入的时间,每10万千瓦补偿0。

1分/天。

稳控装置动作减出力或切机后,按每10万千瓦补偿50分/次.仅为本厂服务的稳控装置所切机组不予补偿。

第五章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的情况进行计量,以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共同认可的计量数据及调度记录等为准.

计量数据包括电能计量装置的数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电压曲线、电网频率等.

第二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各有关电力企业建设相应技术支持系统.技术支持系统主站设在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计量、统计等,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发电企业应设立子站,进行查询与信息反馈。

第二十四条遵循专门记帐、收支平衡、适当补偿的原则,全网统一标准,按调管范围对辅助服务调用情况进行统计、计算,全网平衡,分省结算.

并网管理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作为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考虑到西北电网辅助服务跨省(区)调用的特点,补偿计算时,先统计辅助服务跨省(区)调用量,然后将各省(区)应承担的跨省补偿额度纳入本省(区)辅助服务补偿总量,再在本省(区)范围进行平衡和分摊。

结算时,跨省(区)补偿部分以电量形式进行跨省(区)调度,纳入接受补偿电厂的上网电量,由接受补偿电厂所在省(区)电力公司与该电厂按其上网电价支付相应电费.为了便于收支平衡,跨省调度辅助服务补偿电量过程中,电网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不计跨省(区)网损和省(区)内网损.

全网平衡方法是:

(一)确定提供跨省(区)辅助服务的电厂:

根据西北电网特点,初期暂定为龙羊峡、拉西瓦、李家峡、公伯峡、积石峡水电厂。

(二)确定跨省辅助服务补偿的种类:

根据西北电网运行特点,暂定为第一调频厂调频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

(三)计算跨省辅助服务补偿电量:

计算龙羊峡、拉西瓦、李家峡、公伯峡、积石峡五个电厂提供第一调频厂调频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的补偿分值,并按其对应上网电价折算为上网电量,作为应分摊的跨省辅助服务补偿电量.

(四)确定各省(区)分摊比例:

以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电网上月上网电量比例作为跨省辅助服务补偿的分摊比例。

(五)计算各省(区)应分摊的跨省辅助服务补偿电量:

A省(区)应分摊的跨省辅助服务补偿电量=应分摊的跨省辅助服务补偿电量×A省(区)上月度上网电量÷四省(区)上月度上网电量代数和.

(六)跨省电量调度和结算:

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月度补偿电量由西北网调纳入下月调度计划执行,由分摊省(区)调至接受补偿电厂所在省(区),计入接受补偿电厂的上网电量,由接受补偿电厂所在省(区)电力公司向该电厂按其上网电价结算相应电费.

跨省补偿电量送出省(区)电力公司将应承担的补偿电量按本省(区)平均上网电价折算为金额,统一纳入本省(区)辅助服务分摊总金额,由省(区)内电厂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法分担。

第二十六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全部并网运行管理考核费用;《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其它可以补偿辅助服务的收费(如自备电厂的容量费等);对所有适用本细则的并网发电厂按电费比例分摊的辅助服务费。

每月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金额、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以及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的总金额确定后,差额部分由西北电网内(含新疆)发电企业按照电费的比例进行分摊(或返还)。

计算公式如下:

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为负值)或返还(为正值)费用计算公式为:

式中,

等于月度辅助服务补偿所需总费用与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费用、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的差值;

为第i个电厂月度上网电费;

N为当月上网发电厂的总数。

辅助服务补偿所需总费用与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费用依照并网发电企业并网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分值计算,每分对应金额均为1000元。

则某并网发电企业结算金额=1000×(∑有偿辅助服务补偿分数—∑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数)+分摊(或返还)费用。

第二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以及其它辅助服务按照调管关系由相应调度机构进行考核和补偿的分值统计。

对于机组和开关站由两级调度分别调管的发电厂,调度机构按各自相应调管的部分进行考核和补偿的分值统计。

各省调度机构将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以及纳入辅助服务补偿的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额报西北网调汇总。

西北网调通过网、省调统计数据的合并计算,得出需要跨省分摊的辅助服务份额,以及五省(区)内各电厂辅助服务的补偿分、并网运行的考核分,从而按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计算出各电厂补偿(或考核)电量。

补偿电量计入该电厂上网电量,考核电量在该上网电量中予以扣除,由各省(区)电力公司在电费结算中兑现。

第二十八条所有考核及返还或补偿结果按月统计、核对,在下月电费结算中兑现,月结月清,过期不追溯.

自备电厂若当月上网电量不足扣罚考核电量,剩余部分记账顺延至次月结算,年度结清。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西北网调及各省调度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各直调发电企业公布上月并网运行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统计结果和考核、补偿明细。

发电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5日内可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后的5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同时将核查结果报西北网调。

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企业不能解决的争议,报西北电监局复查。

在统计结果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者,视为认可统计结果,以后不再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西北电网调度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结果及明细清单书面报西北电监局审批,各电力企业按照审批结果严格执行。

西北电监局于月底前在门户网站公布上月考核和补偿结果.

第三十一条并网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西北电监局对考核和补偿情况随时进行监督和抽查,对违反规定行为责任人,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西北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西北电监局根据西北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执行的《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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