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加强我行同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管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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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加强我行同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管制doc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我行同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
建设银行
文号:
建总函字[1996]第414号
发布日期:
1996-9-11
执行日期:
1996-9-11
生效日期:
1900-1-1
目前,为实施总行“双大”战略,各级建设银行已经与不少企业签订了银企合作协议。
这些协议的签订,对于积极稳妥地发展银企合作关系,推动我行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加强我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的管理,规范银企合作协议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企合作协议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总行一般同跨地区的冠“中国”、“国家”字头的企业集团或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的特大型企业(如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签订银企合作协议;一级分行同所辖区内的大中型企业集团、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其他企业由二级分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县级支行以下机构(含县级支行)原则上不与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
二、各行要按照“大行业、大企业”经营战略积极开展工作,选择有市场、效益好的大中型国有骨干企业和我行重点支持行业的主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
特别是对已确定我行为主办行的企业,要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通过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
三、各行在确定银企合作协议条款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协议内容要平等互利,不得损害我行利益;不应只有建行义务而无建行权利,要约定企业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约定销售收入分流的比例。
(二)要注意发挥建行整体优势,扩大与企业合作的范围,为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如国内及国际结算、境外融资、信用卡、评估咨询、预决算审查和委托代理业务等,包括中国投资咨询公司及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的服务和建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的服务。
(三)信贷业务方面的承诺事项(如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出具保函等)首先要遵循我行有关业务权限方面的规定,未经上级行批准,不能超权限承诺,同时要考虑自身的承担能力,对超过权限和自身能力的要先向上级行请示;其次应要求企业对其财务状况如重要财务比率作出承诺;第三要约定在具体办理有关信贷业务时,我行将根据有关规章制度逐笔审核,并办理相应的担保。
(四)各行部门应对协议条款审核把关,以免出现对我行不利的内容。
四、各一级分行要立即对所属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防造成损失。
五、银企合作协议由各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归口管理。
总行有关部门和各一级分行要在每年1月份向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报送上年银企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总结。
一级分行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所签协议副本须上报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已签订协议文本请于10月30日前上报,新签订的协议文本应于协议签订后两周内报达。
二级分行以下所签协议副本上报一级分行的时间由各一级分行自行确定。
附件:
银企合作协议书(参考文本)
甲方
合作协议书
中国建设银行行
甲方(企业):
乙方(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行
为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乙方愿意将甲方作为重要的基本客户,在和金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甲方提供各类信贷资金支持和其他优质金融服务。
二、乙方将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向甲方提供全面的信贷服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储备贷款、房地产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三、乙方将尽力满足甲方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甲方保证保持良好的财务结构,流动比率控制在%以上,应收帐款率控制在%以下,资产负债率控制在%以下。
四、乙方将积极支持甲方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
对甲方的被国家有权部门列入计划的项目,将尽快给予评估;对已承诺的项目,将在年度信贷计划中优先安排,并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五、当甲方建设项目的储备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甲方根据储备贷款条件,优先给予安排。
六、乙方将积极支持甲方开展进出口等国际经济往来业务,为其提供全方位的国际金融服务。
七、甲方愿意将乙方作为主办银行,在乙方开立帐户,并将%的产品销售收入通过该帐户办理结算。
八、甲方保证存入乙方帐户的资金不少于乙方贷款在甲方的所占比例。
九、甲方保证不拖欠乙方贷款本息。
如有特殊原因贷款需要展期的,由甲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对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给予展期。
十、甲方保证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
十一、甲方保证每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并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甲方同意其国际结算业务、代发工资、信用卡业务、职工住房基金、工程预决算审查、项目评估咨询、开发银行贷款和其他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等其他金融业务,交乙方办理。
十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通知并监督所属机构认真执行。
十四、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十五、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协议或违背协议条款。
十六、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年,协议到期后是否续约由双方商定。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月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手续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
建设银行
文号:
建总发字[1997]121号
发布日期:
1997-7-15
执行日期:
1997-7-15
生效日期:
1900-1-1
根据财会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今年要加强对手续费支出、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管理,分别将上述项目纳入考核指标和控制指标管理。
现将有关管理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银行的无形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要求今年将土地使用权纳入固定资产购建管理。
无形资产的另一项内容是非专利技术,主要是软件的特许使用权,为加强管理,总行规定,由哪一级开发或购置,就由哪一级支付费用,禁止层层收费,层层列支。
根据集中管理的要求和无形资产的特点,总行规定全行的无形资产集中到一级分行进行核算和管理,一级分行以下不再使用“无形资产”科目,相关的帐务处理由各一级分行在三季度前完成。
从今年开始由总行核定各行无形资产年末控制数。
但为便于总行掌握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对新增部分的具体内容要求各一级分行报总行备案。
对各行无形资产的控制公式为:
年末无形资产余额=年初无形资产余额-本年摊销数+本年新增计划数
二、递延资产的管理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等。
按照集中管理的要求和递延资产的特点,总行规定对递延资产的管理进行适当集中,各省、自治区分行集中到二级分行核算和管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集中到一级分行管理。
相关的帐务处理要求在三季度前完成。
今年总行对各行下达递延资产的年末控制数。
为便于总行掌握各行使用情况,对新增部分由各一级分行上报总行备案。
对各行递延资产的控制公式为:
年末递延资产余额=年初递延资产余额-本年摊销数+本年新增计划数
三、手续费支出的管理
按制度规定,手续费支出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手续费支出,包括聘请有关单位进行项目评估支付的费用、支付给代办储蓄业务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结算业务的手续费等。
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单位吸收的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之内控制使用,为加强管理,总行对这部分单独下达计划。
其他非代办储蓄手续费按规定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