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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办事指南

  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办事指南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的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的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是指医疗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民族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核发备案号方可进行配制,并进行公示、备查的过程。

  本办事指南所规定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申请人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可委托取得相应剂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取得相应剂型《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的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已取得批准文号并符合《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食药监注〔2017〕8号)要求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符合备案要求的,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再注册,按规定进行备案;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可撤回申请,改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3、《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19号)

  4、《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本办事指南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的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的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是指医疗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民族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核发备案号方可进行配制,并进行公示、备查的过程。

  本办事指南所规定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申请人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可委托取得相应剂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取得相应剂型《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的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已取得批准文号并符合《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食药监注〔2017〕8号)要求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符合备案要求的,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再注册,按规定进行备案;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可撤回申请,改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

  交通方式:

市内可乘85路、267路公交车到科发路口科高路站;116路、83路公车到科发路口(海源北路)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纸质或电子材料)

  

(一)所需提交资料

  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2、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3、立题目的、依据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4、证明性文件。

  5、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6、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7、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8、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10、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1、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2、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1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4、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14)至(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15)、(16):

  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3.特殊人群用药:

用于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

  

(二)传统中药制剂备案资料目录及技术要求

  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申请人通过备案平台完善单位信息、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品种信息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将自动生成。

  2、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

应遵循《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

  不得与已上市药品名称重复。

  3、立题目的、依据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立题目的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临床需求的合理性、创新性和现有药物应用的局限性等。

申报资料一般可从品种基本情况、立题背景、有关该品种的知识产权等情况、该品种或同类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综合分析及参考文献几方面来撰写。

  品种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制剂名称(通用名、汉语拼音),处方组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主要不良反应等的概述。

  立题背景一般应包括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临床特点,主治病症可能的病因病机或发病机理、流行病学、危害性、目前的治疗现状、存在的问题、本品拟解决的问题、作用特点、作为医疗机构制剂开发的优势及意义等。

  国内有关该品种的知识产权等情况简述与申报品种有关的专利情况,包括专利申请、授权、期限、法律状态等。

明确申报品种是否涉及侵权问题,需要提供该品种与已有国家标准的处方不同及市场无供应情况的保证书。

  该品种或类同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应阐述类同品种的药品注册上市情况、市场供应情况,包括标准收载情况,其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情况等;还应当就处方组成、理法特色、功能主治,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功能主治类似品种进行比较。

  综合分析在上述对申报品种立题背景、知识产权情况、市场供应情况分别阐述的基础上,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临床定位、临床应用的效益/风险比、药物经济学等方面对申报的品种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进一步阐明申报品种的立题目的。

  申请人应组织专家对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论证,并提供专家组成员的人员详细信息、专家论证结论及相关资料。

专家组应由药学、药效毒理、临床等相关专业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本医疗机构专家不得超过2人)。

论证内容应包括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如提供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资料的,论证内容应包含上述资料的临床价值,论证结论应明确该制剂的相关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用药人群及注意事项,论证结论应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参考文献按文中引用的顺序列出有关的参考文献目录,必要时附原文。

  4、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a.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b.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属于许可范围,以及质检机构、检验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

  c.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委托配制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制剂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委托配制期限。

  (5)申请人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制剂的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样品的试制、配制、检验、药效学研究、毒理学研究等。

委托方应当提供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以及受托单位必要的资质证明。

涉及药效学、毒理学研究的受托单位,应提供研究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注册或备案证明,相应试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等。

  5、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制剂说明书及标签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的要求进行撰写和设计。

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外用药品标识、说明书标题、警示语、(制剂名称)、(成份)、(性状)、(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包装)、(生产日期)、(有效期)、(配制单位),其中(执行标准)、(备案号)核准后填写。

  6、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1)处方根据申请人填报信息自动生成,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和用量。

  

(2)原料、辅料的用量是指生产1000个制剂单位的用量。

  (3)处方组成、处方来源、理论依据(含方解)、使用背景情况等具体撰写要求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

  (4)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如果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佐证材料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含100例)临床病历原始记录和疗效总结报告。

  7、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至少应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的撰写一般可分为处方、制法、工艺流程图、详细生产工艺、工艺研究、中试研究、参考文献。

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8、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主要阐述处方药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与工艺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质量研究的试验项目及试验数据,并附相关照片及图谱。

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质量研究可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内容至少应包含(性状)、(鉴别)、(检查)(参照《中国药典》制剂通则含微生物限度检查)限量或定量检查等项目;含毒性药味的,需对毒性成分限量检查进行研究或说明。

  9、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按现行版《中国药典》一部格式整理质量标准,并对设定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说明。

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申请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内控标准是否能保障该制剂的质量可控。

  10、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将稳定性试验数据整理撰写资料,说明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试验项目、试验结果、确定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有效期、附相关照片及图谱。

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11、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列出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

  12、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列出辅料的来源并附质量标准复印件、生产商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所用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

  1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阐述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结合稳定性试验,确定药包材。

并附药包材的质量标准复印件。

  14、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一般应撰写摘要、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

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临床前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效学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申请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等。

  15、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一般应撰写摘要、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

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临床前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申请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用法用量、用药人群及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禁忌等。

  16、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一般应撰写摘要、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

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临床前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申请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用法用量、用药人群及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禁忌等。

  免报资料(十四)至(十六)项的,需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包括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临床病历原始记录和疗效总结报告。

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本细则所说的法定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剧毒""大毒"药材是指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各级标准中药材的毒性大小分类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三)已取得批准文号并通过标准整顿(云食药监注〔2017〕8号)的传统制剂品种,改为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2、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

按标准整顿后的名称进行申报,不得修改。

  3、立题目的、依据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着重阐述研发品种临床需求的合理性、创新性和现有药物应用的局限性等。

  品种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制剂名称(通用名、汉语拼音),处方组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主要不良反应等的概述。

  需要提供该品种与已有国家标准的处方不同及市场无供应情况的保证书。

  该品种或类同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应当就处方组成、理法特色、功能主治,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功能主治类似品种进行比较。

  参考文献按文中引用的顺序列出有关的参考文献目录,必要时附原文。

  4、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受托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a.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b.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属于许可范围,以及质检机构、检验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

  c.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委托配制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制剂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委托配制期限。

  (3)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制剂的单项试验的,应当提供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以及受托单位必要的资质证明。

  5、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提交标准整顿后的说明书及标签样稿;若相应内容进行了变更,需提供变更前后的样稿及变更说明。

  6、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系统自动带出经批准的处方,不得修改。

  7、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提交通过标准整顿的1000个制剂单位的生产工艺,补充工艺流程图,并上传情况说明。

  如有辅料变更的,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工艺研究资料及质量对比研究资料。

  8、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如质量标准与标准整顿后质量标准一致的,不需提交该项资料。

  

(2)如质量标准需按整顿要求修订的,应提交研究的试验资料,主要阐述处方药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与工艺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质量研究的试验项目及试验数据,并附相关照片及图谱。

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9、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应提供整顿后的质量标准,并提供再注册批件要求的标准提高工作完成情况说明,对于再注册批件上正在进行或未开展研究的项目,应提交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如标准整顿后再注册批件未做要求的,可不提供该项资料。

但需提供情况说明(包括产品在效期内的质量情况),有研究资料的(如:

在注册管理时办理过补充申请中的改变制剂的有效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应一并上传。

  

(2)再注册批件上要求开展该研究项目的,应提交相应研究资料:

将稳定性试验数据整理撰写资料,说明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试验项目、试验结果、确定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有效期、附相关照片及图谱。

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11、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提交连续3批传统中药制剂成品的自检报告书。

  12、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列出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辅料的来源并附质量标准复印件,所用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

  1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附药包材的质量标准复印件。

  其他问题说明

  1、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其他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

  已备案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涉及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及生产工艺(含辅料)、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等关键内容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变更。

  其他信息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可通过登陆到药品监管平台企业端在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中自行更新相应备案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到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新的备案号,同步到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

  取得备案号的申请人应当自取得备案之日起每年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提交上一年度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配制情况、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以及接受本辖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抽验等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

  申请人主动申请取消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的,应当通过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填写并提交《取消备案申请表》,并向云南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交纸质版《取消备案申请表》,申请注销原备案信息。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公布取消备案制剂的相关信息。

  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5、新备案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仅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报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由批准文号转为备案管理的品种,调剂使用的审批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6、医疗机构应当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发现备案品种出现不良反应立即按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自收到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云价收费函﹝2018﹞17号)。

  收费标准:

不需收费。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网络提交:

略#/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进入"办事服务"〉"部门办事"〉"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办理事项。

  窗口提交:

实施机关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材料办理。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行政审批处。

  

(2)提交时间

  网络提交:

时间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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