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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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进一步满足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根据国家法律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专业组织的有关成员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按照联保小组缴存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成员发放的、专业组织监督使用的、联保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遵循“多户联保、单户定额、总额控制、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农村专业组织及其联保成员的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行业协会等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专业组织。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属于农信社服务辖区内;

(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农村行业协会是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成员提供服务的行业组织。

第七条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地区,有关优质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组建以联保保证金为纽带的联保小组的,比照本办法办理联保贷款。

农信社要合理引导和鼓励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

农信社不得向行业协会发放贷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应当符合省联社其他有关信贷管理规定。

第八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的联保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属于农村专业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合法;

(二)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

(三)属于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取得贷款卡并年审合格,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属于自然人的,必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足够的还款能力;

(四)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单位成员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然人成员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解散

第九条联保小组的设立。

联保小组按照“组织牵头、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协议”五个基本程序设立。

(一)组织牵头。

一般应由农村专业组织牵头,组织其成员中有借款需求的成员组成联保小组。

(二)自愿组合。

农村专业组织的成员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专业组织或服务辖区的农信社牵线搭桥的方式,自愿达成设立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小组的意向。

联保小组成员中有自然人的,其成员不得少于5个;没有自然人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个。

(三)递交申请。

加入联保小组意愿的成员自愿组合后,向农信社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属于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供符合省联社规定的,如主体资格证明类文件、行政许可类文件、授权类文件、有关财务报表和农信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2.属于自然人的,提供联保成员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主要财产和负债清单以及农信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农村专业组织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有关资料。

(四)资格审查。

农信社对递交的设立农村专业成员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五)签订联保合同。

农村专业组织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订联保合同。

在联保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农村专业组织联保小组成员的职责和义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推荐联保小组组长;联保小组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订之日起设立。

联保协议有效期确定为1至3年。

第十条农村专业组织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联保小组成员在达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也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吸收新的成员。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农村专业组织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所有贷款本息后,有关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和农信社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2.农村专业组织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未全部清偿农信社贷款本息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农信社审查同意后,对已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履行了连带保证责任的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

3.对违反联保协议或联保合同的成员,应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农村专业组织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农信社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二)农村专业组织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

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成员,经农村专业组织及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农信社审查同意后,可以补充到联保小组,并补签联保协议,成为联保小组新的成员。

(三)农村专业组织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农信社重新签订联保合同。

(四)同一农村专业组织成员只能参加其专业组织内的联保小组,不得再参加其他联保小组。

第十一条农村专业组织联保小组的解散。

联保小组成员全部还清农信社贷款本息,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同意,报农信社备案后可以自愿解散。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强制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成员个数;

(二)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联保小组自愿解散或强制解散的,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四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一)种植业;

(二)养殖业;

(三)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四)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

(五)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用途。

以上贷款用途应当为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三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小组的授信总额按照联保保证金1至5倍的放大系数确定,经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最高放大系数可以扩大到5至10倍;联保成员的授信额度分别按照各自缴纳的联保保证金,依据对联保小组的同等放大倍数确定其授信额度。

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联保小组的授信总额。

联保小组成员申请贷款时,在其授信额度范围内确定具体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根据资金项目周转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执行,按季或按月结算贷款利息。

第五章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的操作程序按照成立小组、确定授信额度、签订授信协议、贷款申请、贷款审查、签订贷款合同、缴存联保基金、发放贷款、贷后管理、本息收回的程序操作。

第十七条成立联保小组。

成立联保小组和签订联保合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确定授信额度。

(一)农信社审议。

农信社贷款审批小组根据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小组的申请、资金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联保小组集体意见和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据审议规则对联保小组授信总额和各联保成员的具体授信额度进行审议。

(二)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联保小组和联保成员是否符合条件,提交的手续是否齐全、合规等情况进行审查,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县级联社贷款审查中心审查。

审查中心对授信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审查,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对审查同意的授信提交贷审会审批。

(四)县级联社贷审会审批。

县级联社贷审会对审查中心递交的联保贷款授信资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同意授信,并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授信额度。

对联保小组的授信总额应当执行权限管理的规定,超过县级联社审批权限的授信应当上报上级联社(办事处)批准。

第十九条签订授信协议。

农信社依据授信批复与联保小组签订授信协议,授信协议应当明确在落实联保保证金的前提下,确定联保小组的授信总额和联保成员各自的授信额度,联保成员可以在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

第二十条贷款申请。

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联保小组成员可以在对其核定的单户贷款授信额度内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查。

农信社受理农村专业联保成员贷款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贷款用途是否合规,是否具有第一款来源,贷款金额是否在授信额度控制范围内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审查通过后,全体联保成员应当与农信社当场亲自签订联保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缴存联保基金。

联保小组各成员按照授信协议的约定和授信批复规定,分别将联保保证金全部缴存至农信社指定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四条发放贷款。

会计出口监控人员应认真对借款的联保成员与其身份证、档案照片、预留印鉴进行核对,确保借款手续由借款人本人办理,并按规定办理贷款出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贷后管理。

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的贷后管理主体是农信社,农村专业组织及其他联保成员要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农信社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农信社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已借款的联保成员和未借款的其他成员依照《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第二十六条贷款本息收回。

农村专业组织联保贷款的贷款本息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联保成员在未偿还贷款时,农信社应立即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并要求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确保借款成员的第一还款来源。

农信社应当注重审查借款人员的第一还款来源,不得由于联保及保证金担保而忽视或放松对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严防以联保的形式发放化整为零贷款。

农信社要严格审查联保小组的成立和各成员缴存保证金的真实性,防止借款人将贷款资金挪用给其他联保成员。

第二十九条规范保证金的管理。

联保保证金实行专项储存、封闭管理,在所有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一律不得支取或转账。

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在其他所有联保成员贷款未还清前不得要求退还保证金或要求将保证金扣收用于还贷。

农信社出具给联保成员的进账单等收取保证金的书面凭证中必须记载资金用途为联保保证金,严禁记载其他用途,保证金必须要存入专用账户;联保保证金以存单形式开具的,农信社必须要占管存单,不得将存单交联保小组成员持有。

第三十条加强对联保成员的监测管理。

农信社应当将所有联保成员(含未借款的成员)视同借款人进行管理,持续监测其生产经营和信用等级变化情况,联保成员中出现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不利情形时,农信社应当要求追加保证金或缩小放大倍数。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操作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专业组织成员发放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的;

(二)违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真实意愿联保的;

(三)对联保小组审查不严而发放不符合联保条件贷款的;

(四)对联保保证金不按本办法规定操作的;

(五)采取先发放贷款,后签订联保合同的形式逆程序操作的;

(六)超过授信限额发放贷款的;

(七)以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的形式变相发放化整为零贷款的;

(八)不执行联保贷款合同,导致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贷款形成风险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市州联社(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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