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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集团公司《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规范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

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本办法不适用于灭火用气瓶、医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矿区服务事业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安全环保处负责贯彻落实气瓶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标准;组织气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协调气瓶安全隐患治理;组织协调气瓶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取证。

第五条质量管理与节能处负责气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气瓶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气瓶供应商市场准入,气瓶使用单位负责气瓶采购.

第七条基建工程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气瓶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在用气瓶的现场安全监督,参与气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技术检测中心负责在资质许可和委托范围内开展气瓶检验、气瓶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条气瓶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章气瓶的采购、充装、验收、检验

第十一条因生产所需自行购置的气瓶外(如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其它气瓶(如氧气、乙炔、氮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等)不宜自行购置,已投入使用的,应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使用具有制造许可资质单位生产的气瓶,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报废、有安全缺陷的气瓶.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与气瓶充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资质,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气瓶运输、检验等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进行气瓶(如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充装活动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分别取得气瓶充装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五条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第十六条对气瓶的验收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

气瓶颜色应满足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警示标签应满足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

2.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

3.气瓶的附件(防震圈、防护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

4.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5.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气瓶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自有气瓶进行定期检验,交由气瓶充装单位托管的气瓶由充装单位负责定期检验。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每两年检验一次。

2。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空气、氧气、氮气、氢气、乙炔等),每三年检验一次。

3。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氩、氖、氦等),每五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执行。

5。

空气呼吸器缠绕气瓶,按GB24161《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执行。

第十八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不合格或存在严重缺陷的报废气瓶应交由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改装或挪作它用。

第四章气瓶的运输、搬运

第二十条运输气瓶的要求:

1。

气瓶运输单位应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2。

装运气瓶的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3。

气瓶必须佩戴好气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气瓶帽要拧紧,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

4.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剁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5。

运输气瓶的车辆停靠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运输气瓶的车辆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区附近停靠。

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不应长途运输乙炔、液化石油气气瓶。

6。

运输可燃或有毒气体气瓶的车辆应备有灭火器材(乙炔气瓶不得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或防毒防具.

7.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适当覆盖,避免曝晒。

8。

所装介质接触能燃烧、爆炸、产生毒气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品、腐蚀性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9。

车辆上除司机、押运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司乘人员严禁吸烟或携带火种。

第二十一条搬运气瓶的要求:

1。

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尽量保持瓶体直立,注意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2.近距离(5m内)移动高度超过1。

5m的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

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气瓶,特种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3.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逐个卸车。

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4.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

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当用起重机吊装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五章气瓶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气瓶使用单位应指定气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接收气瓶时以及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挂贴相应的标签.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它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

第二十三条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连接气瓶后,还应检查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动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

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检测和气体检测等。

第二十五条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

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

第二十六条气瓶一般应立放使用,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液化气瓶严禁卧放。

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

第二十七条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

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第二十八条在作业场所使用气瓶时,禁止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可靠接地。

在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应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

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第二十九条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使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第三十条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它工具,以防损坏阀件。

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

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第三十一条应缓慢地开启或关闭瓶阀,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

打开气瓶阀门时,人站的位置应避开气瓶出气口。

第三十二条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

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瓶阀。

第三十三条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或回火防止器。

使用减压器时必须带有加紧装置与瓶阀结合。

正常使用时,乙炔气瓶的放气压降不得超过0。

1MPa/h,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气瓶汇流供气.

第三十四条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释放减压器压力,并佩戴好瓶帽。

第三十五条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第三十六条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

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

5~1。

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三十七条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器等。

第三十八条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

严禁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严禁将气瓶用做支架等其它用途。

第三十九条气瓶使用完毕,要妥善保管。

空瓶上应标有“空瓶”标签;已用部分气体的气瓶,应标有“使用中"标签;未使用的满瓶气瓶,应标有“满瓶"标签.

第四十条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泄漏,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防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气瓶。

第六章气瓶的存储

第四十一条盛装可燃、爆炸性气体的气瓶宜存储在室外通风、干燥、带遮阳、雨篷的场所。

存储在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气瓶存储室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与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

第四十二条气瓶的存储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m以上(空气呼吸器气瓶除外),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第四十三条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库房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

第四十四条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

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

氧气或其它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与燃料气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

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它杂物。

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毒性气体气瓶或瓶内介质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适当的灭火器材。

第四十五条对于装有易燃气体的气瓶,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产生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六条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储存量超过5瓶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

存储量超过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第四十七条乙炔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

支架或扎牢应采用阻燃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第四十八条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

第四十九条盛装不宜长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气体的气瓶,如氯乙烯、氯化氢、甲醚等气瓶,均应注明存放期限。

第五十条气瓶在室内存储期间,特别是在夏季,应定期测试存储场所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

存储场所最高允许温度应根据盛装气体性质而确定,储存场所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第五十一条存储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气瓶的室内储存场所,必须监测储存点空气中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浓度。

如果浓度超标,应强制换气或通风,并查明危险气体浓度超标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二条如果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保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如果瓶阀失控或漏气点不在瓶阀上,应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应定期对存储场所的用电设备、通风设备、气瓶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和防毒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还应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第五十五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按《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执行.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各级安全管理监督部门举报相关不安全行为和气瓶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气瓶事故调查与处理按公司有关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集团、油田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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