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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认真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1、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3、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有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4、经感官监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

5、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6、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

7、进口食品是否有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8、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

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四、认真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入库,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商场(超市、商店)郑重承诺:

不销售以下食品:

1、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者所生产、加工的食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4、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5、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7、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8、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9、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10、超过保质期限的;

11、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有关部门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2、含有违禁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4、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协议准入制度

一、为了严把上市食品质量准入关,切实保障入市食品质量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销售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上市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三、食品供应商必须取得国家认定的合法资质证照。

四、依照《合同法》规定,依法与食品供应商鉴订《食品准入协议》,明确协议准入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供应时间、地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五、食品供应商所提供的肉类、豆制品、蔬菜等生鲜食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定,引起信誉高、质量硬、品牌响的供应商,提升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度,从源头把好食品质量关。

六、食品供应商必须对所供应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出现质量问题,将依照《食品准入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供应商提供无公害果蔬、绿色果蔬、有机果蔬,必须出具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免捡证书,方可入场销售。

八、供应商提供无公害果蔬基地的产品,必须出具产地认证证书及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方可入场销售。

九、供应商提供其他果蔬产品,需取得国家质捡机构出具得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入场销售。

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得果蔬,拒绝入场销售。

十一、对违反《食品准入协议》质量条款,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依照《合同法》及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取消其入场销售资格

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一、市场开办者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以及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城、超市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二、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监督机制,确保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营业执照、许可证齐全、合法、有效。

杜绝无证无照经营。

四、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监督制度,查验供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抽查抽检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严防销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销售。

五、市场开办者要督促、引导、协助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准入协议,以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销售。

六、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侵权先行赔付制度,对食品经营者因食品质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负责退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七、市场开办者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设立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系点,确定专人,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保证食品外观清洁,设立有即将到期食品提示牌和专柜、销毁假冒伪劣食品登记本,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

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

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禁止触摸标志”,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

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应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三、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

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

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

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四、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

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三、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的,本单位应停止销售: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不合格的食品。

四、本单位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追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五、本单位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条款及对不合格食品的追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六、本单位经常性检查经营的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对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

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

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

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

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

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

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辖区食安办、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

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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