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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案例分析翻译

 

 

新闻法案例分翻译

法律

I宣称在泄露秘密方面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款

121.申请人认为,在《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款下,关于泄露秘密和对待相关文章的出版

的规定是矛盾的,第10条款内容如下:

“1.每个人都有表达自由的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持有某观点的自由,不受政府和国境的限制接受传递信息的自由。

2.这些自由的使用,也是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在法律规定和民主社会的需要下,它可能受到礼节,身份等情况的管制……这些情况包括保护他者的名誉权,防止泄露和接受私密信息……”

A.受理诉讼

122.法庭认为目前的抱怨,处于公约第35款第3条的意义下并非有所不妥,在其他任何方面都不是难以承认的,它必须被宣告是容许的。

B.在优点上申请人的观察

123.申请人注意到,坎贝尔对于她不能够抱怨关于她吸毒和戒毒治疗的出版这一决定,已经表示接受,毕竟,她之前已经向公众领域宣称她没有吸毒。

每个本国法官都认为正是由于公众的兴趣爱好,导致了这些事实的出版。

124.本地法庭上的核心问题是附加信息中的三项是否是合法的,这些附加材料包括坎贝尔参加NA大会,关于NA大会的信息以及她在NA大会外的两张照片,上议院对这些信息做了驳斥。

125.申请人寄希望于尼克尔斯公爵和霍夫曼公爵做出不一样的判定。

126.主要的争论点是,上议院的绝大多数未能符合编辑所说的,“为了确保一个故事的可能性,在出版时需要一定的细节信息”;尤其是在坎贝尔先前错误的否认自己吸毒和接受戒毒治疗的情况下。

正如政府所说的,上议院的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差别并非仅仅是细微的观点上的,而是对这一冲突情形的辩解之下的基本争论。

127.假如对坎贝尔吸毒和接受治疗一事实的出版没有反对意见的话,那么对她接受治疗的细节的出版也应该没有异议,毕竟,通过出席NA回忆进行治疗是一种广为流传的治疗方法,被广泛使用,也颇受好评。

那么一旦出版她吸毒和接受治疗这一事实被允许的话,这些治疗细节和照片也就变得平淡无奇了。

为了确保这些事实的可信性,报刊有权出版其中的各个细节。

但如果接受报刊这一权利的话,这些细节便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坎贝尔隐私的侵犯,同样的,这些照片是就合理的公众兴趣,用来阐明文章的内容的。

在任何事件中,在已经包含在文章中的合法信息之外,都不能再包含私人信息了。

此外,考虑到坎贝尔小姐是一位公众人物,关于所呈现出的这个故事的细节,她不能总是在一些小的判定细节上的坚持。

128.最终,我们并没有看到由于对坎贝尔接受治疗的细节的出版,引起了坎贝尔个人分外的悲痛,霍夫曼公爵指出,关于她接受治疗事件出版的影响并不适合于国内的辩护。

129.由法庭来决定当地法庭是否犯了原则性错误,申请人来决定本地法庭是否犯了描述性错误。

申请人并不认为一个公众人物,将她私人生活方向置于公共领域,便被剥夺了第8款的保护,至少在该事件上出版自由的权利要比个人的隐私权分量更重。

C.政府的观察报告

131.只有在法庭认为关于个人私密信息的出版错误时,关于泄露隐私的声明才会成功。

何为错误的出版?

凡是包含在《公约》第8款和第10款当中的。

事实上,在维持公众对私密信息的兴趣和公众在出版上的兴趣之中,法庭应该做出衡量。

这一使用的来龙去脉在《公约》的第8款和第10款都有说明。

133.当地评价论证了在这一事件下第8款和第10款的平衡是正确的,在怎样平衡第8款和第10款权力上,上议院依靠了一个正确的公约原则。

在上议院的多数和少数之中没有原则性的不同。

多数派认为,就所给的相关理由来看,坎贝尔接受治疗的细节内容是处于公正出版之外的。

政府强调,在坎贝尔是一个毒瘾患者并接受治疗与对她接受治疗的细节进行公开出版,二者之间,有质的区别。

非药物治疗和公约的第8款的核心接近:

治疗正在进行,但这些细节的公开出版影响了她继续接受治疗的意愿和能力,而且这些附加细节的公开出版并没有任何的公共兴趣。

此外,对于那些照片,上议院多数派的决定也是相同的,就那些照片,他们认为,关于坎贝尔接受治疗的细节信息是私密的,而且它的公开出版不能引起公众兴趣。

134.因此,自从鉴别了正确的原则,同时为申请给出了相关的充足的理由,上议院的总结又出现了失误。

申请人简单地请求法庭忽视这一小幅升值。

135.至于申请人所说的没有足够地尊重新闻从业者的权利,上议院多数派清楚地认识到需要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量的赔偿。

D.法庭判定

136.法庭必须确定上议院多数派针对申请人泄露隐私的发现是否构成对表达自由权利的干涉。

任何干涉一旦没有能符合第10款第2段的标准,都违反了公约。

在那方面,法庭一定要确定这一干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追击列表上的一条乃至多条合法目标,为了实现目标,证明是“在民主社会必须的”。

1.干涉是否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目标?

137.法庭认为,并且不被政府所怀疑,针对申请人的泄露秘密信息的决定相当于对表达自由权利的干涉。

138.此外,申请人没有对法定的干涉提出质疑。

这一法定干涉是源于针对泄露秘密的公共法,它的目的——保护他人的权利——是合法的。

法庭承认干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的目的是保护他人的权利,坎贝尔的权利是享有对她私人生活的尊重。

2.干涉是否是“在民主社会所需要的”?

139.和这一问题相关的基本原则在判例法中已经很好地制定了,大法庭对此也做了下列的总结概括:

“45.表达自由是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依据,是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基本情况。

受第10款第2段的限制,申请人不仅仅是为了信息和观点有利的接收,也有震惊。

第10款第4条,这种自由,需严格分析,需要受管制,有说服力的制定起来了。

“必然的”一词,在第10章第2条中的意义,意味着“迫切的社会需要”的存在,缔约国有一定的空间去评估这一需要是否存在,但他必须由欧洲严密监控,包括法律和决定,即时这些法律和决定是独立法庭所给予的,法庭有权就这一“限制”和受第10款保护的表达自由是否矛盾做出最终判决。

法庭的任务,在练习它的管理的司法权,并非是替代国法当局,而是在第10款下,对他们送去的决定的复审。

140.大量附加事实和在本案中法庭的监管角色有特殊联系。

141.首先,在一个由法律所统治的州,尊重需在报刊中扮演优秀的角色,有时,客观的,均衡的报道方式也许会有很大的改变——不是为了这个法庭,也不是为了国家的法庭,而是为了这些报刊,去替代自己的观点。

编辑的判断力并非是不受限制的,为了其他事物所产生了束缚,报刊不能逾越。

“对他人名誉的保护”,包括善意行为的需要,事实的基础的真实性,提供“可靠精确”的事实要与新闻伦理相一致和谐。

依靠着这,报刊就公众的兴趣传播思想和观点,不仅仅是报刊有传播以上信息和观点的义务,公众也有权接受他们。

如果不是这样,报刊就没有能力去扮演好至关重要的“公众看门狗”的角色。

142.此外,第10款保护的表达言论自由的权利和第8款中的尊重私人生活,法庭一定要在针对公众兴趣出版的照片和保护私人生活中做出平衡。

个人兴趣的平衡,并非是易事。

143.最终,法庭认为,照片和文章的出版发行,基本目的是为了满足特殊的受众群对公众人物隐私生活细节的好奇心。

此外,表达自由也延伸到了公开出版发行照片的领域,这是一个在个人权利和名誉保护上及其重要的领域。

小报上出现的照片总是在一中频繁骚扰的气候下被接受。

这种气候引起相关人员强烈的私人生活被介入乃至于迫害的感觉。

145.法庭陈述了本地判决,在某些细节上,尤其是上议院的多数派,为申请人所驳斥。

它观察到,上议院的多数派《公约》的核心原则和与此相关的判例法。

而且,他们在某些细节上强调了在民主社会中,报刊的特殊角色,特别是,按公共兴趣出版发行的重要性。

此外,和申请人的意见相反,多数派中的每一位都特别强调,关于他们接受的报道技巧,关于在保证可信性下使用的出版材料需要符合条件,同样地,记者有责任,在新闻伦理的基础上,保证提供“可靠且准确”的信息的前提下,有良好的行动。

最后,多数派解释了关于个人接受戒毒治疗的信息的私人性,以及由于该信息的泄露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

146.法庭进一步观察到,上议院的所有成员,无论是多数派还是少数派,对于这些相关原则是达成一致的。

霍普勋爵注意到这一案例并没有引发新的原则议题,但却出现了关于“事实和等级”的问题。

霍夫曼勋爵强调,上议院的所有成员对可使用原则都是无异议的,但在一些小细节上有分歧。

147.的确,在发表文章的主要方面的这些原则问题上,所有的三种情况是达成共识的,他们认为坎贝尔是一个国际知名的模特。

她之前向公众否定了她的吸毒。

她吸毒和接受戒毒治疗的主要事实是符合公众兴趣,可以公开出版的,在出席本地法庭之前,坎贝尔接受了这些,在坎贝尔已经公布于众的私人信息和未公示的附加信息之间,毫无疑问是有质的区别。

法庭认为,所有审核了这一案件的三个本地法庭反射出了三个相同的区别。

148.因此,本国法庭的判决不同点是,在第10款的原则下,报刊出版发行的这些附加材料(坎贝尔参加的NA,接受NA治疗的细节,偷拍她参加NA大会的照片)是否是公正的。

149.高等法庭用超过五天的时间来审理这些议题,在一份细节翔实的判决书中,认为附加材料的出版是不正当的。

诉讼法庭经过2天的听证会和另一份详细的判决书,允许申请人的诉求,去证明附加材料的出版是正当的。

经过超过2天的听证会,每个成员都给了详细的判决书,上议院以3:

2的比例,认为编辑的陈述是不正当的。

150.和背景相对立,法庭需要足够的理由去替代上议院做出的最终决定。

151.的确,法庭考虑使上议院多数派的决定更具说服力的理由。

多数派强调,特别是涉及到坎贝尔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的那些私密的附加信息,总结到这些附加信息的公开出版,对出坎贝尔在英国继续在英国接受NA的治疗造成了伤害,对她的康复造成了伤害和困扰。

在她接受毒瘾治疗的地点外面。

用长镜头偷拍的那些照片,就坎贝尔的立场看,这对一个有着正常感觉的人来说是一种伤害,还故意用标题使坎贝尔正从NA大会回来这一事实变得更清晰。

由此,将这些照片与文章中的私密信息联系起来,而且这些照片也使坎贝尔接受NA大会治疗的地点很容易被识别。

另一方面,并不需要这些附加材料的出版来增强故事的可信度,申请人自己也承认,即时没有这些附加材料激起公众的强烈需要,在坎贝尔吸毒和接受戒毒治疗的信息出版之后,受众的兴趣已经很满足了。

152.申请人仍然坚持认为,坎贝尔小姐由于这些附加信息的出版而受到显著的困扰是不可能的。

然而,上议院的多数派恰好就什么应该出版进行了考虑。

不管附加材料的出版是否侵害了坎贝尔继续接受NA治疗,上议院的多数派认为它对坎贝尔小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153.最后,申请人指出,诉讼法庭认为,照片本身,不能作为坎贝尔小姐抱怨的依据。

尼克尔斯勋爵阐明,申请人抱怨,照片中所包含的信息是私密的,而且,上议院的多数派发现,照片上附加的标题,使坎贝尔小姐接受NA大会治疗的地点变得越发清晰,这些照片和私密的附加信息是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政府也表达说,上议院就图片的决定认为,关于坎贝尔小姐接受治疗的细节的附加材料是私密的,并且不能引起公众的兴趣。

154.上议院的少数派认为,附加的材料平淡无奇且不合逻辑,附加的关于坎贝尔接受NA治疗的信息也是不值得注意的,而且这些照片本身只传递很少的信息,且并非有损人格。

所以附加材料的出版是在新闻工作者的界限以内。

申请人希望法庭倾向少数派的意见。

155.关于编辑出版附加的界限上,多数派有着相关的足量理由,法庭找不出任何可以替代上议院最终决定的理由,或者像申请人希望看到的,法庭更倾向于少数派的意见。

156.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认为,上议院的决定,申请人在泄露秘密方面并没有违反公约的第10条。

II.关于所谓违反公约第10条的胜诉酬金

A.原告的可采性

158.政府依赖的事实是,申请人在向上议院提起第一次诉讼的时候,并没有去挑战基本花费的水平,而且,最后安排解决坎贝尔的费用。

在这个方面,唯一能引起政府不采信的是明显的不正当的理由。

159.法庭认为,目前原告自公约的第35款第3条的规定之下,并非是无正当理由的,在其他方面也并非是不可采用的,必须声明其可采性。

B.申请人的观察

160.申请人在第一审法庭,上诉法庭,上议院之前没有提出质疑,它没有质疑那些安排有条件的费用是用于当下的事件还是公共事件中。

161.申请人的核心原告考虑到包括安排有条件费用在内的胜诉酬金的可恢复程度,尤其是,它认为全部的费用过多,因为它包括向上议院诉讼的费用,这些费用相当于目前状况下,诉讼的基本费用总和。

162.坎贝尔小姐的律师需要支付的胜诉酬金费用是由于他们干扰了申请人的表达自由,由于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也就没有再做纠缠。

163.首先,费用过多,相当于是对媒体组织不成比例的、惩罚性的奖励。

多重的基准费用过多,和其他同等的公民犯罪事件相比,诽谤和侵犯隐私事件的基准费用显著提高,此外,胜诉酬金是这些基准费用的两倍。

在目前的案件中,提高95%到100%这可以接受的,在安排有条件的费用中,100%的胜诉酬金也是合理的,而且,95%第二酬金是用于对上议院的第二次诉讼,已于第一胜诉酬金挑战。

另外,包括胜诉酬金在内容在内的所用费用,由于和坎贝尔的恢复创伤并非联系,因此也是过高的,有此时候是难以置信的,因为即使是富裕的原告也会小的伤害去付哪些钱。

164.第二,诽谤的伤害和肉体上的伤害之间,在《TolstoyMiloslaoskyV.theUK》中,没有原则性的不同。

即使是本地法庭,对基准费用的需要,而且胜诉酬金的比例也是合理的,在对罚款的基本控制的基本控制方面也是有缺陷的。

165.第三,极大地负担对作为媒介组织的申请人来说,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安排有条件的费用的资金冲击不可避免禁止媒介。

申请人依赖的,是大量的知名报刊和媒体组织的陈述。

166.第四,胜诉酬金没有实现将钱给予穷人的目标,但却给了原告获取公正的途径,因为没有债务问题,也没有对进程的控制,律师们用在一个案件中获得胜诉酬金去帮助其他案件中的贫穷原告。

在媒介组织的印象中,某些律师引导弱势一方收取预付费用,强势一方收取安排有条件费用。

另外,媒体很少在公共案件中获胜,对律师来说,胜诉酬金是一份意外的利润,没有办法保证贫穷当事人受益。

167.第五,上议院未能成功确定胜诉酬金对贫穷的人来说,也是必需的。

168.第六,出版案件同其他的民间诉讼有着显著的区别,至于为什么出版案件和其他案件,比如说交通案件相比,CFA/胜诉酬金系统会有如此大的影响,申请人已经反复重申了原因,霍夫曼公爵也做了概述。

C政府的观察

169.政府注意到,对于高等法庭和上诉法庭提出的费用,以及上议院的基准费用,申请人并没有提出质疑,而且,它没有就当地法庭对安排有条件费用的使用提出反对,在一个不成功的辩护下,本地法庭阻止了对总费用的降低申请人的案件核心已经变成了对此的诉讼。

170.政府认为法庭检验那些潜在的立法规定。

171.关于这些合法规定是否构成对申请人表达自由的侵害,政府指出,相关的规定,是允许安排有条件费用中包含胜诉酬金的,关于费用的多少(受法定最大量的100%),在任何事件中,即使真正地侵犯了表达自由,这也是最低的规定。

172.这一侵犯是法律所规定的,政府通过一系列法律进行阐明,申请人对此没有怀疑。

173.政府重申,允许安排有条件的费用的结束,是为了提供资金的公众途径,尤其是,安排有条件的费用,为广大人群提供大量的资金选择权。

这是通过资金的在平衡实现的。

它是为了平衡所有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也是为了那些期望提供给广大各种服务的律师的利益。

174.胜诉酬金提高了有条件费用的效率,是以个整体计划。

他可以确保将合法服务提供给最广大的人群,而不是仅仅那些强势人群。

胜诉酬金反映出了那些代表工作的风险。

单个案件中的过度花费是根据整体目标不断调整的。

此外,胜诉酬金的水平应该是够高,以便提供服务。

也需要有一定的限制。

此外,胜诉酬金也需要从不成功的活动中回收,离开了这种可能性,有条件费用对原告就没有作用。

除非案件的潜在价值足以覆盖胜诉酬金和其他的费用。

175.提高公正的途径,由公约的第6款所包证的,是一个合法的目标。

176.政府仍然在一些细节上提出争议,可补偿的胜诉酬金和表达自由的权利不成比例。

177.第一层保护是设备的最大值提升至100%。

179.第二层保护是包含在安排有条件费用中的基准费用和胜诉酬金的是由法庭所控制,而且标准和原则之间已经最合理,最合适了。

而且,基准费用需要合理且合适,并且CPR的第44条规则的限制。

法庭也需要去考虑是否真正需要胜诉酬金如果需要的话,提升的比例是否合理,11.8段也包含了各种因素的详尽名单。

180.至于申请人提到的“公共事件”从系统中被排除,也没有理由说明包括在公共案件中,就会有合法利用价值,和报纸相对的事件关系到重要且敏感的权利事件,而且合法援助在诽谤案件中也无法得到。

181.申请人认为,像坎贝尔这样的人物不可利用已被上议院否决的安排有条件费用,它并不表示她的律师是否做好有条件费用的工作。

当追求显著的社会政治目的,一个州应当去综合整体申请的规定,这样整体计划的公正性就不会被一个例子所破坏。

至于有条件费用系统的权利是否应该被检验,政府依赖于第二次诉讼中霍夫曼公爵的判定,对于什么可以调控CFA/胜诉酬金计划的利用,还没有客观条件,指望私人部门去控制资金条件是不现实的。

182.政府注意到,考虑到明确规定的改革并不意味和第10款相对立。

183.这些本地规定对申请人来说并非是侵犯。

申请人在本地法庭和法庭面前所做的唯一诉讼是胜诉酬金被视为上议院的共同诉讼。

而且,法庭也没有决定这些胜诉酬金的水平是否合理,是否合适。

D第三方意见和政府的回应

184.联合意见是由……(人名,从略)共同提出。

185.他们认为这一案件提高了案件的重要性。

186.至于这些高额的费用,他们依靠着“法规(从略)”,作为中心的一部分。

此外,调查预计,即使在没有有条件费用的案件里,英国的花费也比爱尔兰的要高4倍多。

爱尔兰,反过来,差不多比意大利的贵10倍多。

假如去除英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计算出其他地区司法权平均值,那么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花费是平均值的140倍。

187.虽然,有条件费用在公共利益诉讼上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制造这些系统就是为了不违反第10条权利。

有条件费用的可获得性使得无政府组织和小型出版设出版关于公众兴趣的事件难度更大。

188.无政府组织调查和揭露了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包括很多干涉者,传统的媒体去揭示不受欢迎的真相。

非政府组织对于诽谤行为特别易受伤害。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允许组织在司法权下被控告。

189.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有条件费用计划,引起了过多的花费,有负面的影响。

190.作为回应,政府主张这些花费并不直接指向可回收的胜诉酬金。

至于增长的花费的负面影响,在诽谤行动中,防卫的可获得性有所回答。

191.至于比较调查,政府认为,了解的信息还不足够去确保的比较,比如说,在表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本地法未能均衡地控制费用的合理性,在任何事件中,申请人的诉讼未能考虑到诽谤诉讼中,基准费用的平均水平。

E法庭的评定

1.是否构成侵犯

192.申请人诉讼,如上文157段所所提到的,考虑到本地法律之下,费用的影响,包括胜诉酬金几乎是上议院基准费用的两倍。

法庭认为,她并没有引起政府的激烈争论,作为一个在揭露秘密的案件中并不成功的辩护方,付这些胜诉酬金是有必要的,对于公约第10款所规定的申请人的表达自由构成了侵犯。

193.事实上,政府强调,潜在的合法体制是“自由的”,它允许有条件费用可决定而非需要它,它并不能改变申请人需要向法庭支付费用,包括付给原告的胜诉酬金。

2.侵犯是否是“法律规定的”

194.和有条件费用有关的规定,胜诉酬金百分比的提高和不成功的辩护费用的可回收性。

政党并没有争论,在公约第10款的意义下,侵犯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

3.侵犯是否具有一个“正当的目标”

195.有条件费用的基本目标,不成功的辩护方的胜诉酬金的可回收性,比个人案件要更广泛,在前面的173-175段已经进行了描述。

设计的系统是用来提供大量的资金选择权,允许广大人民拥有真正的途径去获得有效的合法服务,也可以使法庭有多种形式的独立诉讼。

196.法庭重申,对法庭有效途径的权利是公约第六款中固有的权利,他并不需要在所有事件中的独立诉讼,他可能是其强迫提供,比如说,律师的帮助对法庭的有效途径,依靠特殊的事实和环境,包括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资助的重要性,步骤和相关法律的复杂性,以及申请人代表自己的能力。

197.法庭接受了安排有条件费用,并带有可回收的胜诉酬金,去实现广大人民接受合法服务的途径的正当目标。

4.侵犯“在民主社会是否需要”?

198.法庭将要检验,可回收的胜诉酬金与不成功的辩护之间的对立,对实现目标是否是“民主社会所需要的”。

尤其是,他一定要考虑到不成功辩护的均衡,不仅仅为原告支付合理的费用,而且为通往公正的道路上提供了支持,通过这次费用的两倍。

申请人对于必需向原告支付费用没有问题。

199.一方面,表达自由是受第10款所保护的,另一方面,个人接近法庭的权利是公约的第6款所决定的。

如上面第142段所提到的。

200.此外,法庭随后将这一可利用的空间描述成“特殊的砝码”。

然而,如果这种权衡方法造成了私人极大的负担,那么必需的平衡将不会被发现。

否则,法庭将不会把任何公众兴趣和特殊个人影响之间的平衡视为不成比例了。

只是会在特殊的情况下这样。

201.然而,当本地当局进行权衡时,法庭建立了最为严格的审查与监视,而且,不仅仅考虑到,在许多特殊的案件中,对于损失费用是否对媒体报刊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比如说,在诽谤案件中,难以预计的大量损失费是否有这种影响。

202.法庭在开始就注意到,政府的基本定位是,任何在有条件费用/可回收的胜诉酬金体制下的私人案件的不平衡性,当在追求社会和经济政治的目的时,适应规定被证明是正当的。

他们参考了霍夫曼公爵针对申请人的争论所做的类似的回应,坎贝尔的富有使她并不需要安排有条件费用/可回收的胜诉酬金使她得以接近法庭,霍夫曼公爵认为这些计划是合理的立法权政策,政府可以去遵守,法庭也必须接受。

203.然而,目前的案件有一个特质,整体计划和他的目标是由公正部门进行咨询和讨论的,虽然目前案件的第二次诉讼,上议院做出判定之后,诉讼的过程会发生泄露。

法庭在以上的一些细节上推出了公共咨询,也有一些关键要素。

204.2006年3月,(人名,从略)认为,法庭应该从事于诽谤和隐私诉讼过程中不成比例的花费问题。

没有采取立法权的行动,筹划胜诉酬金的提议随后包括媒体组织和原告代表。

205.公正部门于2009年2月出版了一份更深的咨询文件,他注意到,在出版诉讼中,高水平的法律消费,造成了在法庭和国会中,批判和辩论的限制,过高的花费也许会造成辩护方做出不值得称赞的声明,反过来,也影响了报告的危险性,有的也争论说它也危害了表达的自由,它在寻找更好的控制费用的方法,然而,这种诉讼考虑到,附加的信息和对ATE保险的控制,在回顾了所有花费的比例后对禁令进行了修改。

206.杰克逊复审,公正部门所委任并于2010年1月出版,是对民间诉讼费用的复查,它突出了民间诉讼中,可回收胜诉酬金的四项内在缺点。

207.可回收胜诉酬金体制的第一个缺点是社会制度的缺乏,以及使允许进入CFA的原告具有资格的重要条件。

他突出了强调由此产生的异常现象。

208.第二个缺点是,杰克逊认为从原告本人的立场看,并没有招致合法付费的动机,只是在案件的结尾对这些花费进行估价。

这种观点是第三方关于媒介组织的意见,结果造成了费用的上升,并引起了法官的重视。

209.第三个缺点是可回收胜诉酬金系统的“勒索影响”或负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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