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时代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税收口径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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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时代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税收口径问题研究

“营改增”时代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税收口径问题研究

 

作为营业税缴纳主体,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有着特殊的盈利模式,往往很难简单的根据“买入、卖出”价差来计算营业税的应纳税额。

如果不考虑整个业务的经营模式,而以仅收付实现为标准,规定其中的某些业务交税、某些不交税,或者不同业务在不同时间点交税,那么将导致银行外汇业务整体的实际税负远超过营业税税率要求,与营业税税制的本意背道而驰。

“营改增”时代,是否能够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出反映银行外汇业务收入经济实质的纳税口径,对于新增值税体制是否合理科学,是否能够实现税制改革的目标,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对银行外汇买卖业务模式、盈利模式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如何更加合理的确定外汇业务税收口径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税收口径

作为落实“十二五规划”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拉开了税制改革的序幕。

这项改革措施,应该说在提高税收制度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不过“方案”是一份原则导向性的文件,在税率、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等税制安排方面,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对于金融行业而言,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可概括为:

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6%的税率进行计缴,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而具体操作层面,如何计算应缴税金,目前还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既定的计税方法和税率的情况下,纳税口径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反映企业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是整个税收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的前提。

目前营业税税制体系下,尚未对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纳税口径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太明确和争议之处。

与普通企业外汇业务不同,银行在外汇业务经营方面有着自身的特点与模式。

如果不考虑整个业务的经营模式,而简单的规定某类业务交税、某类业务不交税,或者不同业务在不同时间点交税,那么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整体的实际税负远远超过营业税税率要求,从而与营业税税制的本意背道而驰。

“营改增”时代,是否能够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出反映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收入经济实质的纳税口径,对于新增值税体制是否合理科学,是否能够实现税制改革的目标,有着重要影响。

一、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模式及相关损益分析

在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即期外汇买卖,也包括远期外汇买卖,还包括外汇掉期。

除了为自身经营所需外币营运资金而开展的交易外,在上述业务中,银行一般都扮演着做市商,或中间商的角色。

即一端与普通银行客户开展即期、远期外汇买卖以及外汇掉期等交易,另一端针对因开展这些交易而持有的外汇敞口,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反向平盘交易,对冲外汇风险敞口,银行从中赚取价差收入,不承担汇率波动导致的损益。

(一)即期交易模式

一般而言,银行会在外汇市场叙做即期外汇买卖对冲与客户的即期外汇交易。

假设客户按照1:

6.5的汇率向银行购汇100美元(交易A)。

银行美元头寸会“短”100美元,因此按照1:

6.3的汇率在市场上买入100美元。

这样,银行无外汇头寸敞口,同时即期获取20元人民币的价差收益。

 

 

 

图1:

即期交易对即期交易的平盘

(注:

交易A表示银行与客户的交易,交易C表示银行的平盘交易)

(二)远期交易模式

对于与客户叙做的远期外汇交易,从交易人员外汇敞口管理角度看,可能有以下三种敞口对冲方式:

1.叙做反向的远期交易来对冲敞口,这是最为直接的平盘方式;2.由于受到外汇监管政策,或市场活跃程度的影响,往往可能难以在市场上找到合适的远期交易对手,因此通常会将一笔远期交易形成的外汇敞口分拆成一笔即期交易加上一笔掉期交易,分别叙做一笔反向的即期交易和掉期交易对冲外汇敞口;3.一些情况下,可能只叙做一笔反向的即期交易,用即期外汇敞口与远期外汇敞口对冲,这样也不存在汇率风险敞口,在远期交易未到期前,即期汇率波动损益与远期交易估值损益可以相互抵销;

假设客户与银行约定,未来1年后向银行买入120美元(交易B),银行在未来1年时美元头寸会“短”120美元。

平盘方式一:

以反向远期交易平盘。

如下图所示:

 

图2:

远期交易对远期交易的平盘

(注:

交易B表示银行与客户的交易,交易D表示银行的平盘交易)

此方式下,银行不持有外汇敞口,交易B与交易D到期前的估值损益与到期后的已实现损益可以相互抵销,银行不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平盘方式二:

以即期与掉期组合交易进行平盘

对于交易B,银行交易员在交易系统中看到的需要平盘的交易是一笔即期和一笔掉期(即组合交易Ⅱ),银行在即期买入120美元,同时再叙做一笔即期买入120美元,1年后卖出120美元的掉期交易。

这样,即期端银行外汇敞口为零,远期端外汇敞口也为零,银行不存在外汇敞口。

从损益角度看,即期交易与掉期的近端交易损益对冲,远期交易与掉期的远端交易对冲,不考虑时间价值等衍生工具估值因素的影响,银行从中取得价差收益,不承担汇率波动损益。

具体交易安排如下图所示:

 

 

 

图3:

即期+掉期对远期交易的平盘

(注:

交易B表示银行与客户的交易,交易Ⅱ是将交易B拆出的组合交易,交易E、F分别表示银行的平盘交易)

上图可见,对于1年期的客户远期购汇交易B,银行通过叙做即期交易E和掉期交易F,实现了风险敞口的对冲。

从损益上看,即期交易E与掉期交易F的近端会产生已实现损益,具有相互抵销作用;远期交易B与掉期交易F的远端会产生估值损益,相互之间具有抵销作用。

平盘方式三:

仅以即期交易平盘

 

图4:

即期交易对远期交易的平盘

(注:

交易B表示银行与客户的交易,交易G表示银行的平盘交易)

这种平盘方式下,从外币敞口角度看,银行也无敞口。

从损益角度看,银行即期交易持有外币而承担的后续汇率波动损益,与远期交易估值损益将相互抵销,除交易价差外,银行不承担汇率波动风险,对净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不过从损益实现的期间看,即期持有的外币汇率波动损益属于已实现损益,远期估值损益属于未实现损益。

(三)外汇掉期交易模式

对于掉期交易,由于在按照即期外汇汇率叙做即期外汇买卖的同时,已经约定了远期交易,从交易敞口角度看,不存在外汇风险敞口,因此银行可能叙做外汇掉期交易对冲与客户的外汇掉期交易,也可能不再叙做对冲交易。

假设客户与银行叙做一笔近端买入远端卖出的掉期交易,近端按照1:

6.5从银行买入100美元,同时约定三个月后按照1:

6.3向银行卖出100美元的交易。

从银行角度看,银行在近端会“短”100美元,但三个月后会“多”100美元,近端的“短”敞口与三个月远端的“多”敞口自然对冲,银行不存在外汇敞口,因此对于掉期交易,银行可能会叙做反向交易进行对冲,也可能不叙做反向交易。

从损益角度看,如果银行对这笔交易同交易对手叙做近端买入远端卖出的反向平盘交易,即期买入100美元,对冲掉近端“短”的100美元,远期卖出100美元,对冲掉远端“多”的100美元,近端损益与远端损益将各自实现对冲,银行从中取得价差收益;如果银行不叙做反向交易,近端的“短”美元敞口每日会按照当天汇率进行重估,产生已实现的重估损益;远端未交割交易每日估值后产生未实现的估值损益。

从数值关系上看,近端估值损益与远端估值损益存在着对冲关系。

不考虑时间价值等衍生工具估值因素的影响,近端损益与远端损益相互抵销,银行开办该业务收益为近端与远端的汇差。

 

(四)实际综合管理模式

上述是从银行外汇业务操作基本原理角度进行的简化说明,而实际中,对于交易员而言,远期交易实际上相当于即期交易加掉期交易的组合,掉期交易也可当做即期交易与远期交易的组合。

因此,在业务模式上,是将这三类业务合并在一起进行敞口平盘与管理的,即所有为对冲与客户即期外汇买卖的交易以及为对冲远期交易而叙做的即期交易合并在一起,掉期交易汇总在一起,根据总敞口情况进行平盘交易,每类业务在损益上有着相互抵补的作用。

在对是否存在敞口进行判断时,如果持有一笔远期交易,同时即期端反向持有货币,会被认为没有敞口。

同样,如果持有一笔掉期交易,也会被认为没有敞口。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是按照这种口径对商业银行的外汇敞口进行认定的。

不过从上述不同业务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损益抵销方面,即期交易敞口的汇率波动损益可能存在与掉期交易的近端敞口相互抵销,或与远期交易估值损益相互抵销的情况;远期交易的估值损益与掉期交易远端敞口估值相互抵销的情况。

这种抵销,对于银行净利润不会产生影响,但从已实现与未实现角度看,损益上会存在错配,即已实现端可能是较大金额的一项收益,未实现端则会是交易金额的一项亏损。

二、营业税缴纳口径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营业税或增值税,都是流转税的一种,以商品流转额,如销售收入,或非商品流转额,如各种劳务收入或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作为纳税基础。

从税收基本原理看,征收对象应是能够取得确定收入的事项。

对于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产生损失的交易或事项,则不太符合流转税征缴的基理。

具体到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由于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的损益相互间存在跨期间的抵销关系,即不同交易间损益抵销或已实现和未实现间的损益相互抵销。

单独看一类交易,可能会取得收益,也可能会取得损失。

因此从流转税税收基理推断,比较合理的纳税口径应是按照三类交易收益的合并额进行缴纳。

我国目前生效的营业税法制体系中,对外汇业务的纳税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项:

一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分析上述规定,实际上存在以下两点不太明确之处:

一是“外汇”业务涵盖的围,是仅包括即期交易,还是即、远、掉均包括;二是应纳税损益的围,即是只包括已实现的损益,还是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所有的损益。

不过虽然在上述正式公开的税收政策中存在不太明确之处,但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时一般会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征缴口径:

1.外汇掉期暂不征收营业税;

2.远期外汇买卖,以交易实际交割、外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外币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买卖远期外币产生的估值损益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这两项规定,该银行的外汇掉期交易的损益以及远期交易的估值损益不在营业税征收围。

我们理解,税务机关之所以采用上述操作性原则,一方面是为了与我国目前按照收付实现制确定税收缴纳口径的整体原则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不扩大营业税缴纳口径的意图,应当说是为了公平合理的促进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

但是通过对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执行这两条意见,将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税收缴纳时,实际的税基具有波动性,可能当期是收益,下期是亏损,与按照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基本税理相悖,也会与税务机关的本意向背离。

如果外汇掉期损益不纳入营业税缴纳围,当银行按照图3的模式,用即期+掉期交易对远期交易平盘时,在远期与掉期交易的存续期,银行需对即期交易E的汇率波动损益缴纳营业税,对其起着损益抵销作用的掉期交易F的近端被排除在外,银行缴纳流转税时将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如果远期交易估值损益不纳入营业税缴纳围,当银行按照图4的模式,用即期交易对远期交易平盘时,在远期交易存续期,银行需对即期交易G的汇率波动损益缴纳营业税,对其起着损益抵销作用的远期交易B的估值被排除在外。

这样,如果银行远期交易规模大,且币种汇率波动大时,虽然从业务经营角度,银行已完全对冲了外汇风险,但在营业税缴纳时,却完全承担了汇率波动的风险,或者可能出现当期应纳税额一项巨大的收益,后下一期却是一项巨大的亏损,虽然年度可以按照收益和损失的合计数进行纳税或税收返还,但跨年度时,下一年的亏损不能够抵扣上一年度的收益。

这样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实际的营业税税负可能将远远超过现有5%的税率。

三、外汇业务税收口径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正处于“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时期,为确保改革目标的真正实现,提高税法制度的公平性、科学性,有效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我们建议,在推出商业银行增值税实施细则时,能够合理考虑业务模式,有针对性的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

具体到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税收口径,我们有如下建议:

(一)最优方案

将商业银行具有代客背景的外汇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相关损益合并纳入税收缴纳口径,既包括已实现损益,也包括未实现估值损益。

这种口径最能够反映银行外汇交易业务经济实质,也与流转税的税理最为相符。

无论商业银行采用上述图2、图3或图4的哪种平盘方式,都能够保证税收缴纳口径下的收益与业务实际取得的收益相一致,能够很好的避免缴纳口径下经营收益的波动性,真正按照税率来承担税负,提高税收制度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不过由于将掉期交易的远端估值以及远期交易的估值损益也纳入了缴纳口径,对现有税法原则有着较大突破。

当然,上述所说的缴纳口径仅指具有代客背景的即、远、掉业务。

银行为自身业务需要的营运资金而叙做的相关交易,不在讨论的围。

(二)次优方案

将外汇即期交易和掉期交易的近端已实现损益纳入税收缴纳口径,掉期的远端以及远期交易的未实现损益排除在外。

这一方案未突破现有税收法制的“收付实现制”原则,也能够解决图3平盘模式下的问题,反映即期交易E和掉期交易F的近端之间损益的相互抵销关系,一定程度上减少纳税口径的不合理波动。

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如果银行存在图4平盘模式,本应相互抵销的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在纳税时无法抵销,应纳税额仍会因汇率波动而出现波动。

2.对远期交易进行平盘的掉期交易在期限上可能存在错配的情况,从而导致掉期交易的估值损益与远期交易估值损益未在同一时期转变成已实现损益。

本文在上述举例中,列举的都是简化和理想的情况。

实际中,银行与客户会叙做一些超远期交易,如2年、3年等。

市场上的外汇掉期通常都不会有这么长的时间,因此银行只能通过不断叙做短期的掉期交易来平超远期交易的敞口,这样每一笔期限较短的掉期交易到期,产生已实现损益时,对应的远期交易仍是未实现损益,仍然会出现纳税时已实现损益与未实现损益无法完全抵销的情况。

因此本方案是在不突破税法整体大原则下的次优方案。

该方案下,商业银行需要对交易进行相应控制,如尽量采用“即期+掉期”交易来对冲远期交易敞口,避免仅使用即期交易进行对冲等,从而尽量减少因汇率波动导致的不利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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