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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汽车保险与理赔

毕业综合训练

课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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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学号

指导老师

 

毕业综合训练任务书

系专业年级

班级姓名起止日期

题目浅谈汽车保险与理赔

1.毕业综合训练任务及要求

(1)掌握汽车保险的含义及重要性

(2)掌握汽车保险业的业务范围(3)分析汽车保险业的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2.毕业综合训练的原始资料及依据

随着我国汽车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汽车保险在我国也迅速发展起来,作为汽车保险市场上的裁判,汽车保险业为汽车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汽车保险业也面临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课题对我国汽车保险业的现状及面临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3.主要参考资料、文献

[1]高飞、李政浅.《谈汽车保险与理赔》[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年2月第3期.

[2]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

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3]祁翠琴.《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4]范小青.《汽车营销实务》[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5]梁军、焦新龙.《汽车保险与理赔》[M].2版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

[6]张勇、李红松.《汽车保险与理赔》[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

[7]张铛锋.《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7.

[8]李景芝.《汽车保险理赔》[M].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指导教师评语

 

建议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最终评定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系主任签字

年月日

摘要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关键词】汽车:

保险;理赔;

 

引言

近年来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汽车消费的增长必将带动汽车保险业迅速发展,特别是按照入世协议,我国将逐步开放保险市场,中国汽车保险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成为我国汽车保险业不容忽视的问题。

面对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风险事件,保险是人们应对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即人们可以通过进行风险转嫁并取得相应的保障。

汽车保险是近代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

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

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

在车险经营的许多环节中,车险理赔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重点问题。

因为理赔时保险服务的重要环节,它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保险公司的经营质量。

现在很多公司为了区的业务规模,不断降低费率,利用应收等一系列的非法手段去争取市场。

面对这些不良的现象,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都非常重视并大力投入,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汽车保险与理赔服务的质量已经成为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汽车保险历史和我国汽车保险发展情况

(一)汽车保险的起源

国外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

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

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制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的关注。

1896年11月,由英国的苏格兰雇主保险公司发行的一份保险情报单中,刊载了为庆祝“1896年公路机动车辆法令”的顺利通过,而于11月14日举办伦敦至布赖顿的大规模汽车赛的消息。

在这份保险情报中,还刊登了“汽车保险费年率”。

最早开发汽车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

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

(二)汽车保险在国外的发展

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

1903年,英国创立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汽车保险公司。

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也建立了自己的“汽车联盟保险公司”。

到1913年,汽车保险已扩大到了20多个国家,汽车保险费率和承保办法也基本实现了标准化。

1927年是汽车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表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转变。

此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到世界各地。

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汽车保险的普及和发展。

车损险、盗窃险、货运险等业务也随之发展起来。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机动车辆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

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汽车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

(三)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

1.萌芽时期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

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

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2.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

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

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3.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

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

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到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

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汽车保险

(一)汽车保险的定义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是以保障经济安定为目的的补偿机制,以经济损失为前提。

经济损失时符合客观事实的,而不是人们准管臆断的。

在现在社会中,经济损失即发生货币收支不平衡,一般是由人身或财产方面发生种种危害而使经济上收入减少,支出增多,破坏收支平衡的局面,而其责任和后果完全由经济单位或个人承担,使经济稳定。

此时保险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对约定事故的损失给予补偿或给付以维持经济单位或个人的货币收支平衡。

它本质上是一种损失补偿机制。

其作用市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

(二)汽车保险的分类

车险种类按性质可以分为强制保险与商业险。

车险种类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

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

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国家规定强制购买的保险,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挂牌,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商业险是非强制购买的保险,车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购买。

1.车辆损失险

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的损失。

这是车辆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

保与不保这个险种,需权衡一下它的影响。

若不保,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用得全部由自己承担。

2.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撞车或撞人是开车时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

因为交强险(2008版)在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上赔偿较低,在购买了交强险仍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3.全车盗抢险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以保单约定为准)的80%的赔偿。

若被保险人缺少车钥匙,则只能得到75%的赔偿。

4.车上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5.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毁,保险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6.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

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7.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风挡玻璃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8.车辆停驶损失险

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而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以下赔偿: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且车辆停驶损失险最大的特点是费率很高,达10%。

9.自燃损失险

对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给车辆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0.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未投保本险种,新增加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1.不计免赔特约险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保险。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办了本保险后,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方面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这是97年才有的一个非常好的险种。

它的价值体现在:

不保这个险种,保险公司在赔偿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损失时是要区分责任的:

若您负全部责任,赔偿80%;负主要责任赔85%;负同等责任赔90%;负次要责任赔95%。

事故损失的另外20%、15%、10%、5%需要自己掏腰包。

三、汽车理赔

(一)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

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与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

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赌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

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

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

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牛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的有关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

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

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与理赔的依据。

(二)理赔的流程

1.报案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保险单证号码、保险标的,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保险标的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公司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案。

在保险公司抵达出险现场之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并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整理。

对于火灾或机动车辆出险,被保险人在出险现场应服从消防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的现场指挥。

2.查勘、立案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3.定损、核价

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查勘定损队伍,配备了自己齐全的查勘车辆和相应的设备如相机等,还有很多公司都委托公估公司查勘定损工作,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客户服务定损理赔中心,随时定损核价,方便了很多的客户。

随时接受自身客户服务中心的调度和现场查勘定损如果查勘定损的某个环节或服务辐射不到的某个领域,保险公司一般交给当地的分支公司、公估公司、物价部门、修理厂、调查公司等外部机构去完成。

同时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完整保险车辆零配件报价系统。

保险公司的系统市场价等个公司都有分类,还有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价格等。

同时针对车险赔付项目所占比重高,对车险赔付率和经营利润大,同时又是最容易产生暴利的零配件赔款,各家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并组织专门的从事过汽车零配件报价的人员去收集信息,参与报价和核价工作。

4.核赔、结案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

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四、汽车理赔工作

(一)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

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

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

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

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

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3.标的流动性大。

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

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

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

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

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

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二)汽车理赔工作的原则

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

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

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

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

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

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

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

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五、车辆保险理赔五大误区

(一)先修理后报销

有些车主,在车辆出险后并不是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其实这说明他们并不了解理赔的一般程序。

其实,出险后应首先拨打110报案,并拿到交警开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便日后可提供警方的有关事故记录。

在交警处理完事故后,车主应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派人查勘、定损,然后才是对车辆进行修理,最后提交单证、赔付。

如果车主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先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有可能由车主自己承担。

所以先定损后修车,是对被保险人自身利益的保护。

(二)事故责任大包大揽

有的车主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赔付,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不重要。

在进行认定时,有的车主“不怕”承担责任,这是很危险的。

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是交警开出的责任认定书。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

在责任认定中,车主一定要明确责任,不是自己的责任一定不要承担,切记不要对责任“大包大揽”,避免留下后患。

(三)出事当然要全赔

消费者往往喜欢进入一个误区,认为我买了保险,出了事故就得全赔。

其实根据保险条例,并非所有的事故都能得到全额赔偿。

据了解,通常投保人在买保险时,往往只投有风险和强制购买的保险,一旦出现全责理赔,保险都要扣除20%的不计免赔率,即只赔80%,其余归投保人承担。

投保人要想得到全额赔偿,前提条件是只有购买“不计免赔附加险”。

实际上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也不是一定就可以获得全额理赔。

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赔率,这些免赔率是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的。

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理赔证件不全等等,保险公司会加扣免赔率。

对于找不到第三者的事故,保险公司通常认为难以客观判定当事车主的实际事故责任,其理赔标准无法将车主事故责任作为理赔参考依据,所以保险公司设定了特殊的加扣免赔率。

(四)定损、修理、理赔不分家

几乎所有车主都认为,和4S店联合定损就是实际的维修费,也是保险理赔的金额。

实际上定损是保险公司的程序,之所以和修配厂联合定损,是因为保险公司不是全能的,它要听取4S店的意见。

4S店不能左右定损额度,保险公司会综合各方情况后,给出合理的定损额度,定损一旦完成,理赔额度也基本确定了。

至于如何修理已与保险公司无关,由车主和修配厂来决定,实际修车费用视车主要求可能高于或低于定损额度,甚至修车地点也可能不是协助定损的厂家。

(五)委托修理厂理赔

很多车主为了避免麻烦,发生事故后不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就将理赔全权委托给较为熟悉的修理厂。

这样做虽然挺简单,但也存在不小的风险。

一些规模小、资质差的修理厂往往利用客户的信任,用便宜的零部件为客户修理,以高价的零部件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修理厂就可以获取不同零部件之间的差价。

这样做如果被保险公司查实,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的记录。

就算没有被保险公司发现,在续保时车主也会由于事故记录增多,而得不到费率上的优惠。

六、结论

本文通过介绍汽车保险与理赔方式的知识,进一步了解了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基本概念和理赔的操作流程。

明白了汽车保险与理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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