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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一、农村金融发展情况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金融问题,2004年以来每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农村金融改革做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也围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进行了多方面的实践探索,不断强化农村金融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

2010年末,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11.77万亿元,其中农村贷款余额9.8万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83.3%,农村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

(一)农村金融机构呈多元化发展趋势

近年来,中央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体系。

1.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无论是涉农贷款规模还是机构数量都是最大的。

目前农信社主要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等四种组织形式。

2010年末,全国共有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社1976家,农村合作银行216家,农村商业银行84家;全国贷款余额5.9万亿元,涉农贷款余额和农户贷款余额分别为3.9万亿元、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33%、77%。

2.中国农业银行。

属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2008年开始实施股份制改革,2010年在上海和香港上市。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股份制改革方案,面向“三农”是股份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为此,从2008年起,农业银行开展了“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加强“三农”产品和服务创新。

截至2010年末,农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为1.47万亿元,较2008年末增长近66%;农户小额贷款余额989亿元,惠及580多万农户。

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属于小微型金融机构。

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空白问题,2006年银监会启动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试点,在农村批准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三种类型的新型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小型银行。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公司。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由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自发设立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只对本社社员开展存贷款业务。

截至2011年末,全国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86家,其中村镇银行726家,贷款公司1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50家。

已开业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316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435.5亿元,小企业贷款余额631.5亿元。

4.农业发展银行。

属于政策性银行,1994年成立后,主要从事粮棉油收购贷款。

2004年以后,逐渐被批准开办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县域城镇建设贷款、新农村建设贷款等业务。

2010年末,贷款余额达1.7万亿元,其中粮棉油收购贷款余额9787亿元,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余额3075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余额1666亿元。

5.邮政储蓄银行。

过去属于邮政系统,只办理储蓄、汇兑业务,不办理贷款。

2007年经银监会正式批准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6年开始办理存单小额质押贷款,截至2010年末,累计发放小额质押贷款559亿元。

2007年以后开办“好借好还”小额贷款业务,截至2010年末,累计发放小额贷款1885亿元。

(二)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

近年来,中央不断深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各地也根据“三农”金融需求,积极探索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1.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

农村金融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

我国农户经营规模更小,农村金融的弱质性更加明显,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难度更大。

为了探索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2008年中央选择部分城市开展了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0年此项试点推向全国。

这项创新工作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村微型金融。

通过零售、批发等多种方式着力扩大农村小额贷款投放,开发多样化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产品。

二是有效满足发展现代农业和扩大农村消费的资金需求。

拓宽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融资渠道,做好农村商品配送体系建设、农村社会化服务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配套金融服务工作。

三是加强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

主要是围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统筹城乡发展、农业商品基地建设等重点领域发放中长期贷款。

四是扩大抵押担保范围。

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制度,创新信用模式,不断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

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涉农担保资金或成立涉农担保公司。

五是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合作。

把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

拓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的范围和品种。

六是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创新。

开展农户贷款流程再造,促进农户贷款业务流程标准化、规范化。

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在农村迅速普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龙头企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品种的规模不断扩大,银行卡、电话转账、支票、汇票的使用量持续上升,“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组织+农户”等新型信贷模式得到推广。

可以说,这项工作使农村贷款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金融对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撑作用不断强化。

今后我们还会继续加强这项工作,建立起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长效机制。

2.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农村金融基础设施薄弱,是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业务的另一个困难。

为此,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扩大了征信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

同时,为配合并推动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在农村地区持续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截至2010年末,全国大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建立了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共为1.34亿个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评定了8300多万个信用农户,7400多万个农户获得了信贷支持。

二是完善农村支付体系。

通过设计灵活多样的接入方式,方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接入大额、小额支付系统,使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汇划渠道更加畅通。

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有2.9万家农村信用社网点、1238家农村合作银行网点、1164家农村商业银行网点、261家村镇银行网点接入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有效地畅通了农村地区异地汇划渠道。

(三)农村金融扶持政策逐步强化

为了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来弥补金融支农的机会成本,目前效果正在逐渐显现。

1.财政政策。

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缓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初期财务压力,中央财政自2008年起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二是鼓励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政策措施。

2009年起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中央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是扶贫贷款贴息政策,1998年起安排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截至2009年底,中央财政共拨付贴息资金81.5亿元,累计带动发放了超过2000亿元的扶贫贷款。

四是财政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放宽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允许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2.税收政策。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是对特殊涉农业务的税收优惠。

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的比例计入收入。

对保险公司经营种植业保险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农村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40%可作为展业成本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

3.货币信贷政策。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实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执行比大型商业银行低6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其中,涉农贷款比例较高、资产规模较小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大型商业银行低7个百分点。

二是放宽利率浮动范围,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可以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三是发放支农再贷款,向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截至2010年末,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余额为723亿元。

4.监管政策。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减免中小金融机构监管费,明确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暂免收取银行业监管费。

农村商业银行的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50%执行。

二是建立农村市场准入绿色通道。

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

(四)目前农村金融发展仍然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不断推进,但与强劲的农村信贷需求相比,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相比,农村金融供给从总体上看还是不足的。

基层干部、农民和小企业反映,目前贷款手续还比较复杂,抵押条件高,申请大额贷款困难。

尤其是粮食大县,往往是工业小县、财政穷县,金融资源出于逐利天性从这些地方向外流出,加剧了经济的失血现象。

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原因:

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还满足不了需求。

目前农村的金融机构网点还比较少。

作为支农服务主力军的农信社,吸收存款能力有限,制约了贷款的增长。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增加金融供给、促进市场竞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试点数量还比较少,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政策还不明确。

相对于不断增加的农村金融需求,农村金融供给还不充足、组织体系还不完善,农村还没有形成金融机构有效竞争格局。

2.农村抵押担保机制缺失。

这是制约农民获得信贷支持和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的瓶颈。

一是存在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比如《物权法》、《担保法》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能用于抵押。

二是农村的抵押品变现难。

农村还没有建立物权定价和流转机制,金融机构普遍不愿接受农业生产设备、农产品等资产作为抵质押物。

三是涉农担保组织还比较少。

目前一些地方由政府出资成立了涉农担保公司,为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效果很好,但这类组织数量还比较少、资金规模有限,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3.农村资金外流严重。

近年来,中央再三明确要求,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更是要求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从我们在基层调研的情况看,这一要求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

二、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农业保险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农业风险、开展灾害补偿、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

但农业是效益低、高风险的弱势产业,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涉足。

发展农业保险,必须依靠国家政策扶持。

近几年,中央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快速发展

十六大以来,中央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给予高度重视。

2004年以来共有8个中央1号文件对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做出了具体部署。

2007年,中央决定在吉林等六省(区)开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此后不断扩大保费补贴品种和范围,推动了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快速发展。

据保监会统计,2011年全国种植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19.12亿亩,同比增长64.7%;畜牧业保险共承保牲畜8209.15万头(只),同比增长48.45%;参保农户16860.03万户次,同比增长20.18%。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74.03亿元,同比增长28.1%;支付赔款88.76亿元,受益农户2142.58万户次。

我国农业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保费补贴品种。

目前,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包括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青稞、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藏系羊、牦牛、天然橡胶、森林等,共15个品种。

此外,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方,还扩大保费补贴范围,由地方财政对特色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如浙江省对鸡、鸭、鹅、大棚蔬菜、西瓜、柑桔、林木、淡水养殖的保险都给予保费补贴。

2.保费补贴区域。

2007年初,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区域仅限于吉林、内蒙、湖南、新疆、四川、江苏六个省。

2008年种植业保险补贴区域扩大到13个粮食主产省、新疆、福建、浙江、海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总局;养殖业保险补贴区域扩大到中部10省、西部12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

2010年又将云南、山西、宁夏、西藏等7省(区)纳入种植业保险补贴范围。

2012年,保费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

3.保费补贴比例。

对于种植业保险,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保费,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省份补贴保费的40%,对东部沿海省份补贴保费的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北方公司补贴65%。

对于养殖业保险,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保费,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对能繁母猪保费补贴50%,对奶牛补贴30%;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直属垦区的补贴比例较高,中央财政为能繁母猪补贴80%,为奶牛补贴60%。

2010年新增的牦牛和藏系羊保险,中央补贴比例为40%,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

对于森林保险,地方财政需对商品林至少补贴25%的保费,对公益林至少补贴40%的保费,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对商品林补贴30%的保费,对公益林补贴50%的保费。

对于橡胶保险,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保费,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的保费。

4.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

种植业保险按“低保障、广覆盖”原则来确定保障水平,以帮助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各地的保险金额和费率各有差异。

如吉林玉米每亩保额200元,费率为10%;大豆每亩保额167元,费率为8%。

内蒙古则为玉米每亩保额230元,费率为10%;大豆每亩保额170元,费率为8%。

养殖业保险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保险金额,并以此为基础,参照多年发生的平均损失率测算保险费率。

目前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和费率全国统一,为每头1000元,费率为6%,保费60元。

奶牛、育肥猪、牦牛、藏系羊的保险金额和费率,各地有所不同。

(二)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但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1.保险覆盖面仍需扩大。

主要体现在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偏少。

目前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品种只限于大宗农产品,没有包括一些区域性重要农产品,如陕西的苹果、江西的柑橘、湖北的水产等。

而这些区域性重要农产品是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当地农民的农业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

由于中央财政不提供保险补贴,地方对于发展这些品种的农业保险缺乏积极性。

2.风险保障水平比较低。

按照规定,保险金额应当能够覆盖直接物化成本,但实际上各地确定的保险金额大多只是部分成本。

据财政部统计,全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与直接物化成本之间的平均差距约为35%。

不少省份水稻的物化成本为每亩五六百元,但保险金额只有二三百元。

这种保障水平既不足以帮助农民恢复再生产,更难以保障农民收入。

3.补贴分担机制不合理。

目前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品种都要求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

对于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大县、养殖大县来说,由于参保农产品多,财政资金配套压力很大。

而这些地区往往财政实力有限,补贴资金难以及时到位,导致一些地方政府限制农业保险的承保规模和发展速度,还有一些地方因为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保险公司采取推迟承保时间、按照实际到账的保费占应收保费的比例制作保单等方式应对,使农户享受到的风险保障水平有所降低。

4.风险分散机制缺失。

农业风险发生面积大、发生频率高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近几年随着气象灾害日益频繁,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的影响不断加深,迫切需要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在区域和年际间分散风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经营,不成体系,难以遵循大数法则在全国范围分散风险,而购买商业性再保险又面临成本太高难以承受的问题。

5.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现行的《保险法》没有对农业保险作出专门规定,不适用于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的经营和监管也不能以现有的《保险法》作为依据,因而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缺少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与众多农户之间是民事商业关系,一旦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出现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的受理、审判等都缺乏法律依据。

特别是由于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在推进农业保险时存在顾虑,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也影响工作开展,难以建立起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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