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841681 上传时间:2022-12-1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docx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docx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

***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

来源:

  时间:

10.02.1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2004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四、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

   

(一)港口岸线使用

   1、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申请使用岸线项目的功能、性质、用途、建设规模等符合《江门市港口总体规划》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岸线审批,申请材料必须包括: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位置、范围、用途、建设规模、使用岸线总长和水陆域面积等;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和使用岸线地形(水上水下)测图(1:

2000);

   (4)发改、海事、航道、水利、规划与国土等部门意见。

   2、审批权限

   

(1)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沿海泊位和千吨级及以上内河泊位的深水港口岸线,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3)其余非深水岸线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二)项目立项

   港口码头使用岸线获得批复后,由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法人到发改部门办理有关项目立项手续,并核准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的招标方式。

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所需资料如下: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2、项目申报请示文件;

   3、项目申请报告(工可报告),需原件;

   4、下级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查意见,需原件;

   5、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国土证;

   6、交通部门的岸线审批意见及项目审查意见;

   7、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8、资金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市级发改部门审批需一式两份、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审批需一式三份。

   (三)初步设计

   1、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经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各地级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2、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属交通运输部审批的项目提交3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2份。

    3、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审批部门视工程复杂情况直接批复或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和施工图修改完善后的情况进行批复。

   (四)施工图设计

   1、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1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2、施工图设计由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委托不低于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的另一设计单位或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批部门视工程复杂情况直接批复或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和施工图修改完善后的情况进行批复。

   (五)招投标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开展招投标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招投标事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开展。

   (六)开工备案

   1、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征地手续、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5)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1)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2)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3)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4)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七)交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交竣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办理。

   1、交工验收

   

(1)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2、港口试运行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

   

(1)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1交工验收合格;

   1.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1.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1.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1.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1.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1.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2)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2.1竣工报告3份及电子版1份。

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附件);

   2.2试运行报告;

   2.3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2.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附件);

   2.5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2.6能力核算报告;

   2.7有关批准文件。

   (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竣工验收部门原则由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担任。

   (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5)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