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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辞职工资的结算规定

,,,xx离职对于大多数人都不陌生,离职的工资结算大家有必要了解下。

今天我就给大家带来有关辞职工资的结算规定解析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离职工资结算方式《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劳动者因违法或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但要注意的是:

1劳动者必须具有主观过错;2赔偿只算直接损失,不算间接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必要时可参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须注意:

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

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离职工资的相关知识上月的工资应该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发放,离职本月的结算工资规定应该在3天内发放,不过有的公司和员工协商出一定的发放时间也是有的,特别是业务部门,业务结算没出来是不能结算离职工资。

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要求公司发放你的工资,还可附加让公司发放拖欠工资补偿。

员工辞职的形式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因此,我们建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被用人单位给予解雇处分的,用人单位应首先知会工会,工会同意解雇处分的,由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公告》,在单位范围内有效公告。

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通知》,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该通知直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在这里,应特别注意的上述案例所提及的员工未经任何离职申请不告而别的情形,类似的还有严重违纪违规应予解雇处分之员工不告而别的、或员工未依照规定时间提出离职申请自行不告而别的,这些员工不告而别时间达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视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人事部门知会工会,经工会同意后,发布《员工奖惩公告》,自《员工奖惩公告》生效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

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交接手续:

离职申请经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后,离职员工应填写《离职交接清单》,按交接清单的内容办妥交接手续,交由人事部门核定后出具《离职证明书》。

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管理资料、业务资料及其单据等书面及电子文档等、原领的工卡、工衣、原领的工具、物料、文具、员工手册等,都属于应交接内容,由员工移交公司指定的接替员工或有关部门签收。

如发现物品有所损毁或遗失的,应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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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注意的是:

1劳动者必须具有主观过错;2赔偿只算直接损失,不算间接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必要时可参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须注意:

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

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离职工资的相关知识上月的工资应该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发放,离职本月的结算工资规定应该在3天内发放,不过有的公司和员工协商出一定的发放时间也是有的,特别是业务部门,业务结算没出来是不能结算离职工资。

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要求公司发放你的工资,还可附加让公司发放拖欠工资补偿。

员工辞职的形式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因此,我们建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被用人单位给予解雇处分的,用人单位应首先知会工会,工会同意解雇处分的,由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公告》,在单位范围内有效公告。

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通知》,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该通知直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在这里,应特别注意的上述案例所提及的员工未经任何离职申请不告而别的情形,类似的还有严重违纪违规应予解雇处分之员工不告而别的、或员工未依照规定时间提出离职申请自行不告而别的,这些员工不告而别时间达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视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人事部门知会工会,经工会同意后,发布《员工奖惩公告》,自《员工奖惩公告》生效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

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交接手续:

离职申请经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后,离职员工应填写《离职交接清单》,按交接清单的内容办妥交接手续,交由人事部门核定后出具《离职证明书》。

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管理资料、业务资料及其单据等书面及电子文档等、原领的工卡、工衣、原领的工具、物料、文具、员工手册等,都属于应交接内容,由员工移交公司指定的接替员工或有关部门签收。

如发现物品有所损毁或遗失的,应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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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注意的是:

1劳动者必须具有主观过错;2赔偿只算直接损失,不算间接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必要时可参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须注意:

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

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离职工资的相关知识上月的工资应该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发放,离职本月的结算工资规定应该在3天内发放,不过有的公司和员工协商出一定的发放时间也是有的,特别是业务部门,业务结算没出来是不能结算离职工资。

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要求公司发放你的工资,还可附加让公司发放拖欠工资补偿。

员工辞职的形式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因此,我们建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被用人单位给予解雇处分的,用人单位应首先知会工会,工会同意解雇处分的,由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公告》,在单位范围内有效公告。

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通知》,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该通知直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在这里,应特别注意的上述案例所提及的员工未经任何离职申请不告而别的情形,类似的还有严重违纪违规应予解雇处分之员工不告而别的、或员工未依照规定时间提出离职申请自行不告而别的,这些员工不告而别时间达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视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人事部门知会工会,经工会同意后,发布《员工奖惩公告》,自《员工奖惩公告》生效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

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交接手续:

离职申请经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后,离职员工应填写《离职交接清单》,按交接清单的内容办妥交接手续,交由人事部门核定后出具《离职证明书》。

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管理资料、业务资料及其单据等书面及电子文档等、原领的工卡、工衣、原领的工具、物料、文具、员工手册等,都属于应交接内容,由员工移交公司指定的接替员工或有关部门签收。

如发现物品有所损毁或遗失的,应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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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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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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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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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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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的形式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因此,我们建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被用人单位给予解雇处分的,用人单位应首先知会工会,工会同意解雇处分的,由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公告》,在单位范围内有效公告。

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通知》,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该通知直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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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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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交接手续:

离职申请经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后,离职员工应填写《离职交接清单》,按交接清单的内容办妥交接手续,交由人事部门核定后出具《离职证明书》。

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管理资料、业务资料及其单据等书面及电子文档等、原领的工卡、工衣、原领的工具、物料、文具、员工手册等,都属于应交接内容,由员工移交公司指定的接替员工或有关部门签收。

如发现物品有所损毁或遗失的,应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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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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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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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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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的形式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因此,我们建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被用人单位给予解雇处分的,用人单位应首先知会工会,工会同意解雇处分的,由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公告》,在单位范围内有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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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

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交接手续:

离职申请经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后,离职员工应填写《离职交接清单》,按交接清单的内容办妥交接手续,交由人事部门核定后出具《离职证明书》。

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管理资料、业务资料及其单据等书面及电子文档等、原领的工卡、工衣、原领的工具、物料、文具、员工手册等,都属于应交接内容,由员工移交公司指定的接替员工或有关部门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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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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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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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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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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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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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离职工资的相关知识上月的工资应该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发放,离职本月的结算工资规定应该在3天内发放,不过有的公司和员工协商出一定的发放时间也是有的,特别是业务部门,业务结算没出来是不能结算离职工资。

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要求公司发放你的工资,还可附加让公司发放拖欠工资补偿。

员工辞职的形式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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