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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docx

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

Thesafetyrequirementsofstoragetankfarmfordangerouschemicals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Ⅱ

前言

本标准4.1.4、4.3.2、4.3.8、4.5.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北京市化工商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化工商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北京市化工商业协会、北京市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宋怀忠、赵明、刘志刚

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的一般要求,以及易燃液体、液化气体、腐蚀性液体储罐区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守则

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5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49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AQ3018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

AQ30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DB11/Z384(所有部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13.1 危险化学品dangerouschemicals

《危险化学品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13.2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dangerouschemicaltank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储存危险化学品储罐组成的相对独立区域。

3.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majorhazardinstallationsfordangerouschemical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见附录A和附录B。

14 一般要求

4.1选址与布置

4.1.1城市核心区域不应设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核心区域包括四环路以内地区。

4.1.2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布置在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布置在本单位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4易燃液体储罐区,液化气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生活、办公区分开布置。

4.2消防

4.2.1石油化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60中4.1.9、6.2.8、6.3.3、6.4.1的规定,石油库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74中4.0.7、4.0.8、5.0.3、6.0.4、6.0.5的规定,其他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中4.2、4.3、4.4的规定。

4.2.2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成品油储罐区的防火间距按照4.2.1条的规定减少50%。

4.2.3石油化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灭火装备的设置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石油库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灭火装备的设置应符合GB50074的规定,其他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灭火装备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4.2.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设置事故状态下的收集、储存泄漏出来的危险化学品和事故废水的设施,收集、储存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事故罐、防火堤内或围堰内区域等,事故应急池、防火堤内或围堰内区域应做防渗处理。

4.2.5高度超过15m或单罐容积>2000m3的易燃液体储罐、液化气体储罐、强酸和强碱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定期试验其有效性并作记录,记录保存至少2年;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16中8.1、8.2的规定。

4.2.6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四周道路边应设置防爆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并应在控制室设置火灾声光报警装置。

4.2.7属于易燃易爆且储存量大于附录A和附录B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临界量50%的储罐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应符合GB50116中11.4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信号传输至本单位消防控制室。

4.2.8易燃气体储罐区、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区、易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中6.0.7的规定。

4.3生产安全

4.3.1金属储罐内壁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相应防腐措施。

4.3.2危险化学品储罐进出口管道靠罐壁的第一道阀门应设置自动或手动紧急切断阀或阀门组,并保证正常有效。

4.3.3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设置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压力储罐和安全阀等应定期检验。

4.3.4危险化学品固定顶储罐应设通气管或呼吸阀,宜选用呼吸阀,呼吸阀应配有阻火器及呼吸阀挡板,阻火器及呼吸阀应有防冻措施。

4.3.5危险化学品储罐的巡检作业、检维修作业、吹扫作业、清线作业、清罐作业等应符合AQ3018的规定。

4.3.6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4.3.7易燃、易爆、有毒和产生刺激性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4.3.8存在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项目和检测结果公示栏。

4.4电气安全

4.4.1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设置防雷保护系统,防雷保护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74的规定。

4.4.2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区、泵房、防火堤内区域应采取防静电地面。

4.4.3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化学品装卸系统,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防静电接地装置设计应符合GB12158的规定。

4.4.4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选型要求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4.4.5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他储罐(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5监控与报警

4.5.1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宜进行安全监控,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储罐和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应进行安全监控;安全监控主要参数包括:

罐内介质的液位、温度、压力,流量/流速、罐区内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气象参数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AQ3036的规定,并定期进行检验。

4.5.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符合GB50493的规定。

4.5.3根据危险化学品储罐的实际情况,宜设置由温度、液位、压力等参数控制物料的自动切断、转移、喷淋降温等连锁自动控制装备,并设置就地手动控制装置或手动遥控装置备用。

4.5.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控制室应设置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声光报警装置。

4.5.5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宜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储存量大于附录A和附录B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临界量50%的储罐区应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应与罐区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应符合DB11/Z384的规定。

4.5.6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储罐和储存量大于附录A和附录B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临界量50%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GB50348中3.4.2的规定。

4.5.7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压力上限报警、高低位液位报警、温度报警、气体浓度报警、入侵报警、视频监控报警等信号宜选用数字信号、触点信号、毫安信号或毫伏信号,传输至本单位的控制室,安全监控信号应满足异地调用需要。

4.5.8安全监控信号应能自动巡查并记录;视频监控图像应保存30天以上,其它安全监控信号应保存180天以上。

4.6安全管理

4.6.1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收发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

4.6.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4.6.3危险化学品储罐应有醒目并与罐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储罐现场应有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符合GB/T16483和GB15258的规定。

4.6.4针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选用应符合GB/T11651的规定。

4.6.5应制定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急性中毒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AQ/T9002的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不得少于2次。

15 易燃液体储罐

5.1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GB50351的规定。

5.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

5.2.1固定顶危险化学品储罐区,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一个最大罐体的容量。

5.2.2浮顶或内浮顶危险化学品储罐区,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一个最大罐体的容量的一半。

5.2.3当固定顶和浮顶或内浮顶危险化学品储罐同时布置,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应取最大值。

5.3防火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

5.4有毒或有刺激性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设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淋洗器。

16 液化气体储罐

6.1储存介质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或围堤,防火堤或围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储罐区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6.2无毒不燃气体储罐区可不设置围堤。

6.3有毒或有刺激性气体储罐区应配备空气呼吸器。

17 腐蚀性液体储罐

7.1储罐区内的地面应采取防渗漏和防腐蚀措施。

7.2储罐区应设置围堤,围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7.3储罐区应设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淋洗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序号

类别

危险化学品名称和说明

临界量(T)

1

爆炸品

叠氮化钡

0.5

2

叠氮化铅

0.5

3

雷酸汞

0.5

4

三硝基苯甲醚

5

5

三硝基甲苯

5

6

硝化甘油

1

7

硝化纤维素

10

8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5

9

易燃气体

丁二烯

5

10

二甲醚

50

11

甲烷,天然气

50

12

氯乙烯,

50

13

5

14

液化石油气(含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50

15

一甲胺

5

16

乙炔

1

17

乙烯

50

18

毒性气体

10

19

二氟化氧

1

20

二氧化氮

1

21

二氧化硫

20

22

1

23

光气

0.3

24

环氧乙烷

10

25

甲醛(含量>90%)

5

26

磷化氢

1

27

硫化氢

5

28

氯化氢

20

29

毒性气体

5

30

煤气(CO,CO和H2、CH4的混合物等)

20

31

砷化三氢(胂)

1

32

锑化氢

1

33

硒化氢

1

34

溴甲烷

10

35

易燃液体

50

36

苯乙烯

500

37

丙酮

500

38

丙烯腈

50

39

二硫化碳

50

40

环己烷

500

41

环氧丙烷

10

42

甲苯

500

43

甲醇

500

44

汽油

200

45

乙醇

500

46

乙醚

10

47

乙酸乙酯

500

48

正己烷

500

49

易于自燃的物质

黄磷

50

50

烷基铝

1

51

戊硼烷

1

5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电石

100

53

1

54

10

55

氧化性物质

发烟硫酸

100

56

过氧化钾

20

57

氧化性物质

过氧化钠

20

58

氯酸钾

100

59

氯酸钠

100

60

硝酸(发红烟的)

20

61

硝酸(发红烟的除外,含硝酸>70%)

100

62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300

63

硝酸铵基化肥

1000

64

有机过氧化物

过氧乙酸(含量≥60%)

10

65

过氧化甲乙酮(含量≥60%)

10

66

毒性物质

丙酮合氰化氢

20

67

丙烯醛

20

68

氟化氢

1

69

环氧氯丙烷(3-氯-1,2-环氧丙烷)

20

70

环氧溴丙烷(表溴醇)

20

71

甲苯二异氰酸酯

100

72

氯化硫

1

73

氰化氢

1

74

三氧化硫

75

75

烯丙胺

20

76

20

77

乙撑亚胺

20

78

异氰酸甲酯

0.7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未在附录A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

类别

危险性分类及说明

临界量(T)

爆炸品

1.1A项爆炸品

1

除1.1A项外的其他1.1项爆炸品

10

除1.1项外的其他爆炸品

50

气体

易燃气体:

危险性属于2.1项的气体

10

氧化性气体:

危险性属于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且次要危险性为5类的气体

200

剧毒气体:

危险性属于2.3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毒性气体

5

有毒气体:

危险性属于2.3项的其他毒性气体

50

易燃液体

极易燃液体:

沸点≤35℃且闪点<0℃的液体;或保存温度一直在其沸点以上的易燃液体

10

高度易燃液体:

闪点<23℃的液体(不包括极易燃液体);液态退敏爆炸品

1000

易燃液体:

23℃≤闪点<61℃的液体

5000

易燃固体

危险性属于4.1项且包装为I类的物质

200

易于自燃的物质

危险性属于4.2项且包装为I或II类的物质

200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危险性属于4.3项且包装为I或II的物质

200

氧化性物质

危险性属于5.1项且包装为I类的物质

50

危险性属于5.1项且包装为II或III类的物质

200

有机过氧化物

危险性属于5.2项的物质

50

毒性物质

危险性属于6.1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物质

50

危险性属于6.1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2的物质

500

注:

以上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依据GB12268确定,急性毒性类别依据GB20592确定。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a)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和“不应”。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b)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c)本标准所称的“大于”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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