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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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资料汇总之一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质量行为资料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20年月日

 

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二0一二年十一月

说明:

1、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凡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各质量责任主体必须按照要求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资料汇总》(三个分册)内容及时填写、收集汇总和审查,并为真实性负责。

质监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重点监督抽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汇总》(三个分册)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凡未及时收集整理和汇总的,视同为缺项。

2、本册所列资料涉及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过程动态质量行为等质量行为资料,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统一保管,存放在现场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开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质量行为资料审查(初次审查时应核对原件)完毕,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交底时质监人员监督抽查。

3、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应加盖原件保存单位法人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4、对同一条件(进度、施工单位等)多幢施工的标段工程,本册资料可按标段整理、填写、工程名称填写标段所含工程的名称。

对同一条件的多幢(标段)监理工程,监理相关资料可按监理项目部填写,并汇总至各施工标段的质量行为资料中。

5、工程竣工后,本册资料应按规定交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存档,保存期不小于10年。

 

单位

序号

资料名称

证书号

页码范围

1

质量管理人员(单位)变化一览表

2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

3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施工)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批准书

3

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合同)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7

工程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

8

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9

10

1

资质证书

2

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3

4

1

资质证书

2

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以及建筑、结构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3

设计图纸会审、交记录

4

5

单位

序号

资料名称

证书号

页码范围

施工单位

1

资质证书

2

项目经理任命、变更通知及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特殊工种等人员执业资格或上岗证

3

现场质保体系、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4

质量管理制度

5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建筑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企业审批意见和监理审查报审表

6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情况汇总、审查表

7

8

监理单位

1

资质证书

2

监理单位对总监任命、变更通知及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3

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

4

监理人员变更一览表

5

监理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及结构设置一览表

6

监理规划、细则、旁站监理方案审批表

7

平行检验方案审批表

8

检测单位

1

检测合同(建设单位委托)

2

深基坑工程检测工程方案备案表

3

桩基检测合同备案资料

4

资质证书

5

检测人员上岗证

6

注:

1、本表所列资料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集整理,并编码装订成册统一保管,存放现场备查;

2、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原件保存单位法人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质量管理人员(单位)变化一览表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姓号

资格证号

姓名

资格证号

变更时间

姓名

资格证号

变更时间

姓名

资格证号

变更时间

建设

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察

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

单位

项目负责人

建筑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施工

单位

项目经理

质量检查员

监理

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注: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根据各质量责任主体主要质量管理人员的任命,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填写本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对本表内容核实签章后,连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报质监站归档。

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单位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监理(建设)单位检查意见

检查依据

建设单位

1

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条例》第十一条

2

需公开招标,应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

《建筑法》第二十条《条例》第八条

3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条例》第十三条

4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委托了监理单位监理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八条

5

开工前,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七条

6

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条例》第七条

7

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托托项目管理公司)

GB503003.0.1《规定》第五条

8

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监理单位

1

应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条例》第三十四条

2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

审定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等

GB503193.2.2

《规定》第十一条

4

监理规划必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监理细则要详细具体,有旁站监理方案

GB50319

4.1.2.4.2.1

5

见证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

苏建质(98)270

号文件

(2)

6

开工前,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起草会议纪要

GB503195.2.9.5.2.10

7

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结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均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规定》第六条

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监理单位

8

总监理工程师只承担本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雅虎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且总监代表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规定》第七条

9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其人员数量和资格符合要求。

项目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总监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条例》第三十六条

《规定》第八条

GB503193.1.3.3.1.4

10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GB503193.1.4

《规定》第九条

11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规定》第十条

12

项目监理机构现场至少庆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议台帐

13

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

平等检验的内容、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应符合要求

《规定》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

1

应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条例》第十八条

2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3

项目负责人(包括建筑、结构负责人)执业资格符合要求

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审查结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监督抽查意见:

 

质量监督员:

年月日

注:

1、工程开工前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本表对工程质量行为进行审查,并明确审查意见:

“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写明存在问题);

2、本表中的《规定》是指《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规定》;

3、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包括:

限期整改、暂停施工、上报处理等。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施工)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施工单位

承包单位

承包内容

□总包□专业承包

检查内容及要求

监理论单位

检查意见

检查依据

1

应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条例》第二十五条

2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

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施工管理负责人

《条例》第十六条

4

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特殊工程等人员执业资格或上岗证应符合要求。

并应是本单位职工,项目经理应经法人任命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第六条

5

项目经理同一时间只承担本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规定》第七条

6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还应配备设备安装质检员)

7

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规定》第九长

8

项目部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规定》第十条

9

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

10

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审查结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监督抽查意见:

 

质量监督员:

年月日

注:

1、本表填写要求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

2、当建筑结构工程新增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时也对照本表进行检查并记录

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一、建设单位质量行为资料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

我单位(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的

工程。

□1、特任命(姓名)自年月日(工程进度为)担任(岗位)资格证号。

□2、原(岗位)(姓名)资格证号

,自年月日(工程进度为)

变更为(姓名)资格证号。

双方已进行了交接。

特此通知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相关单位意见:

质监站签收: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人员任命、变更的,分别在相应序号前的□中打“”

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说明:

1、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

察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建筑、结构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

等均应事先(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质监站。

2、依据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4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即相关单位)同意。

3、根据《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建筑结构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建设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及机构设置一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一、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岗位及

职务

备注

1

2

3

4

5

6

7

8

二、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项目负责人

土建

安装

材料

技术负责人

见证员

 

(现场无监理时)

`

 

建设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说明:

依据《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二、勘察单位质量行为资料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

我单位(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的

工程。

□1、特任命(姓名)自年月日(工程进度为)担任(岗位)资格证号。

□2、原(岗位)(姓名)资格证号

,自年月日(工程进度为)

变更为(姓名)资格证号。

双方已进行了交接。

特此通知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相关单位意见:

质监站签收: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人员任命、变更的,分别在相应序号前的□中打“”

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说明:

1、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

察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建筑、结构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

等均应事先(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质监站。

2、依据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4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即相关单位)同意。

3、根据《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建筑结构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三、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资料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

我单位(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的

工程。

□1、特任命(姓名)自年月日(工程进度为)担任(岗位)资格证号。

□2、原(岗位)(姓名)资格证号

,自年月日(工程进度为)

变更为(姓名)资格证号。

双方已进行了交接。

特此通知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相关单位意见:

质监站签收: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人员任命、变更的,分别在相应序号前的□中打“”

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说明:

1、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

察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建筑、结构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

等均应事先(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质监站。

2、依据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4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即相关单位)同意。

3、根据《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建筑结构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四、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资料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

我单位(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的

工程。

□1、特任命(姓名)自年月日(工程进度为)担任(岗位)资格证号。

□2、原(岗位)(姓名)资格证号

,自年月日(工程进度为)

变更为(姓名)资格证号。

双方已进行了交接。

特此通知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相关单位意见:

质监站签收: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人员任命、变更的,分别在相应序号前的□中打“”

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说明:

1、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

察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建筑、结构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

等均应事先(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质监站。

2、依据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4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即相关单位)同意。

3、根据《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建筑结构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建设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及机构设置一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一、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岗位及

职务

上岗

证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说明:

1、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

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应经

法人任命。

质检员应有上岗证,施工员、资料员均应有培训证书。

2、一个项目经与在同一时间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

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

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相关质量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如:

公司质量技术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施工班组长),专职质量检查员、操作工岗位职责等;质量管理制度如:

项目总承包负责制度(分包管理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材料进场制度、工程三检制度、施工挂牌制度、质量否决制度、质量文件记录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培训上岗制度等)。

二、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企业质量负责人

项目经理

企业技术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安装)

技术员

放工员

质检员

资料员

材料员

安装技术员

安装质检员

安装资料员

瓦工工长

木工工长

钢筋工工长

架子工工长

油漆工工长

 

施工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注: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应按本表设置,内容不全或局部不一致的可补充或适当调整。

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情况汇总、审查表

工程名称:

总包单位:

序号

1

2

3

4

分包单位名称

专业资质等级

生产许可证号

分包专业、工程范围

工程量(万元)

分包项目负责人

(建

设)

建设单位是否肢解、指定分包

分包单位资质(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

分包是否在总承包合同有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是否与总签订分包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是否符合要求并组织管理施工

是否存在其它违法是否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审查人

审查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注:

1、凡施工分包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均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质保体系等按本表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包括“符合要求”、“建设单位肢解、指定分包”、“违法分包”、“转包”等。

2、施工分包要求详见背面说明,共中钢结构、幕墙、门窗工程分包单位除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外,还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安庆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号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又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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