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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集镇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集镇人居环境,规范集镇公共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镇管理范围(以下简称为集镇辖区):

北起镇中、南至X接界;东起X新街环城路、西至X堤。

第三条集镇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及暂住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设立集镇综合办公室负责集镇规划建设、建筑质量安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在集镇辖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集镇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镇人民政府集镇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集镇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七条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镇人民政府集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镇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集镇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村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集镇、村庄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集镇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一条集镇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镇人民政府可以申请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建设的一律按照集镇总体规划统一建筑风格,除柳州新街为欧式风格外,其他中心区均为明清风格:

青灰瓦、马头墙、坡屋顶、封火墙,外观墙体采用白灰或白色涂料粉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经集镇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每方米交50元的规划、质量、安全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违反规定,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十四条集镇规划预留区严禁批准个人建房

(一)沿河大道预留地块;

(二)X(X公路外)沿线预留地块;

(三)X砖场周围预留地块;

(四)X路卫生院以北预留地块;

(五)X砖场周围(工业园)预留地块;

第十五条收费标准

(一)集镇中心区范围:

1、新建三层以下(含三层)每平方米收304.5元;

2、原基改建三层以下(含三层),每平方米47.5元;

3、原基扩建三层以下(含三层),每平方米164.5元;

4、加盖楼层四层以上(含四层),每层每平方米20元;

5、占用车行道堆放建筑物料每平方米每日收取2元占道费,占用人行道堆放建筑物料每平方米每日收1.5元占道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从建房制约金中扣除,城建工作人员做好占道检查登记。

(二)X规划区范围(X路沿线—老新农村)

1、新建三层以下(含三层)每平方米264.5元;

2、原基改建三层以下(含三层),每平方米34.5元;

3、原基扩建三层以下(含三层),每平方米124.5元;

4、加盖楼层四层以上(含四层),每层每平方米15元;

5、占用车行道堆放建筑物料每平方米每日收取1元占道费,占用人行道堆放建筑物料每平方米每日收0.6元占道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从建房制约金中扣除,城建工作人员做好占道检查登记。

第十六条在本镇有居住房屋或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的再申请建房的,视为开发性质,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按集镇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申请到村庄规划区内的一律将原宅基地交给集体。

第三章建筑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镇人民政府集镇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告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集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第三十九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集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四十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四十一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服从集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并按照工程规模以平方米为计征点,收取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湖北省物价局和财政厅通知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装修人未申请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镇人民政府集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装修人违反本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镇人民政府集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集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作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负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集镇镇容与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集镇街道内的居住单位、住户、经商户以及摆摊设点的经营户,必须负责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或者委托集镇管理综合办公室管理。

委托集镇管理办公室管理应交纳卫生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 集镇辖区内的单位、集镇居民以及个体工商户须执行“门前四包,门内达标”制度,即:

包卫生整洁、包秩序良好、包绿化管护、包门前公共设施和单位院内环境清洁,绿化长势良好,有固定的垃圾池(箱),门店内整洁、美观、无尘。

第四十七条 集镇辖区内的单位、集镇居民以及个体工商户负责提供各自房屋门前行道树养护所需用水;禁止将各种生活用水及生活垃圾倒置行道树窝内;关注行道树的管护情况,如发现行道树发生病虫害和人为破坏等现象要及时报告集镇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林业站技术员负责指导行道树的种植工作,科学养护,精心管理,严格把好绿化工程建设关和管理关,定期指导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确保树木种植成活率。

第四十九条集镇管理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行道树、路灯及垃圾桶等公共设施的巡逻管理,协调解决在管护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纠纷问题。

第五十条集镇街道两旁经营店铺名称必须文明健康,书写规范,牌匾装饰美观大方。

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标准由集镇综合管理办公室指定建设、安装。

第五十一条 一切单位、集镇居民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必须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严禁在集镇主要街道建筑物上擅自搭建雨棚、货棚,不得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集镇街道人行道和公共场地随意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镇容的设施。

第五十三条在集镇街道设置广告、标语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集镇居民以及个体工商户等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集镇街道内的工程施工材料、机械应当堆放整齐,渣石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五十六条 严禁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第五十七条集镇管理综合办公室组织协调对集镇街道区域的生活垃圾进行当日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十八条集镇辖区内的单位、集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等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迁移集镇公共设施,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第五十九条 各餐饮点、食品加工店铺、个体经营户必须自觉接受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饮食业各种卫生设施需配套齐全,坚持餐具、茶具、用具消毒制度。

不得出售霉变或过期食品。

第六十条严禁向街道排放污水、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等,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倒至垃圾箱。

禁止在河道内采取炸鱼、电鱼、毒鱼等方式破坏河道生态环境。

第六十一条 集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中须交纳,11月30日前向集镇管理综合办公室一次性交清卫生服务费,逾期不交者将按交费总额收取每天2%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卫生服务费的收支由集镇管理综合办公室统一调度,设置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挪用、拉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集镇公共设施的养护与修缮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十三条集镇管理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损坏集镇行道树、路灯、垃圾箱的,除照价赔偿外,并处100元以上罚款;在行道树窝内乱倒生活污水或生活垃圾的,处50元以上的罚款,并责令及时清理干净;无故破坏公共设施者,责令其恢复原貌,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绿化、亮化、净化管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检举揭发破坏林木、路灯、垃圾箱等公共设施行为的,从赔偿和罚款总额中的50%给予奖励。

第六十五条 生活垃圾严禁乱堆乱倒、乱扔,必须用袋装后按规定的时间(早上8点以前,下午6点以后)倒放入垃圾箱内,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准将垃圾堆放在门前或街道,一经发现责令清扫,并视情节轻重处50元—2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集镇街道人行道和公共场地打场晒物、随意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镇容的设施,违者由集镇综合管理办公室责令清除,不在限期内清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实物。

第六十七条在集镇建筑、公共设施或行道树木上乱画、乱贴、乱订、乱挂者,责令改正处10—5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严禁在人行道进行施工,因工程损坏人行道要及时恢复。

因人为原因无法恢复由集镇办收取成本费统一恢复。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集镇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X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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