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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环节增值税的筹划思路

出口环节增值税的筹划思路

   通过对有关文件的学习,可以给我们一个启示:

将货物销往国外,从税收的角度讲,可以得到优惠和照顾,我们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组织企业,选择经营相关的产品,从而使企业得到税收上的好处。

这是从政策层面上的初步印象。

    但是在实际操作环节,究竟应如何把握并且同时作出有利的选择呢?

这就需要我们对有关政策作深层次的分析。

由于政策上的差异,同样也提供了税收策划的余地:

    其一,增值税的征和退,其税率不一样,通过经营方式的改变,就会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出现差异。

    其二,优惠方法的不同,即“不征不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给企业资金的时间价值带来差异。

    循着这个思路,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尝试:

    一、一般出口企业经营方式的税收策划

    在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政策条件下,如何开展税收策划,才能够使企业的税收负担降到最低水平呢?

显然,通过经营方式的改变,就可以收到这个效果。

这里以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情况为重点,概述出口退税环节的税收策划问题。

    以某一出口型机电产品企业为例:

该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某公司加工精密仪表类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500万元:

加工完成后返销给该公司售价为27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所耗用的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动力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该批仪表产品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15%,现计算如下:

    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2700-1500〕×〔17%-15%〕=2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30-24=6〔万元〕

    也就是说,该出口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自营出口〕的形式从事这笔仪表加工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6万元。

    但是,如果该出口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就可以少缴增值税6万元。

    然而,当销售价格比较低,亦即经营利润比较少的情况又是如何呢?

仍以上例而言,销售价格降为1950万元,其它条件不变,按进料加工方式:

    则: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5%〕

                =30-〔1950-1500〕×2%

                =30-9=21〔万元〕

    这就是说,在利润水平较低阶情况下,采用进料加工比来料加工在税收上更优惠,这是为什么呢?

    这里有两个前提,一是国家的税收政策前提,即增值税的征税的税率高〔17%〕,而退税的税率低〔15%〕;二是企业的利润水平及耗用国产料件的多少。

    出口企业发生了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业务,一般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三种贸易方式:

    一是来料加工方式。

在这种贸易方式下,免征加工费的增值税,对其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也不办理出口退税;

    二是进料加工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可以申请办理加工及生产环节已经缴纳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三是正常经销方式,亦即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加工复出口以后再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

    在这三种贸易方式中,对第三种企业无论从手续的方便程度,还是从税收成本的角度去分析,都是划不来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采用,而对前面两种方式,具体的应采用哪一种,就要从前面提到的两个前提上去考虑。

    在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少且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收率阶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而进料加工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增值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料加工方式业务成本较大;反之,当料件加工使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因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可办理出口退税,虽然仍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增加了出口货物成本,但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相比,当耗用的国产料件数额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前者业务成本会等于甚至小于后者的业务成本。

因为,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国产料件越多,因其不能办理退税,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

    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如遇到能力相对不足,而需要外协的情况下〔就如外贸出口企业经营业务一样〕,应该怎样组织货源呢?

    对退税率小于征收率的货物,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又因料件进口后是委托加工还是作价加工两种方式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一般地,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选择委托加工比作价加工好。

    例如:

某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有一笔进料加工业务想通过外协企业帮助完成,免税进口料件已经海关和税务机关监管,如果海关核定的进口料件免税组成计税价格为200万元,外贸企业以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费为100万元货物出口后可办理出口退税则为15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15%〕;如果该企业将免税进口的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加工企业加工,然后再购回成品出口,假设该外贸企业以200万元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以300万元〔货物的增值额仍为100万元〕购回出口,则可以办理退税11万元,比采用委托加工方式下少退税4万元,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是退税率低于征税率。

    另外,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无论货物的退税率是否小于征税率,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方法比实行“先征后退”管理方法,其加工业务成本都要低得多。

    因为,按公式计算,在两种管理方法下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负是相同的,但是,因“先征后退”的程序是先对出口货物征税,然后再退税,这无疑会占用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增加资金成本;而“免、抵、退”税收管理方法下,不仅不存在这个问题,而且因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抵减了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额而减少了企业增值税金的占用,进而大大降低了资金成本。

    采用“免、抵、退”方式使资金的时间价值得到充分表达,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一些特定企业,却存在税负升高的问题。

    例如:

某企业出口一批产品,离岸价1亿元,生产产品时耗用原材料20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耗用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动力等进项税额20万元,该产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采用“免、抵、退”方式计算: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

    =340十20-10000×〔17%-13%〕

    =360-400=-40〔万元〕

    根据计算,该笔业务企业不仅没有退税,还要缴纳增值税40万元。

    如果该企业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方法,企业就可以少缴这40万元税款。

    但是,如果上例企业出口的这批产品的离岸价不是1亿元,而是5000万元,情况将如何?

    我们仍以“免、抵、退”方法来计算: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

    =360-5000×〔17%-13%〕

    =360-200=160〔万元〕

    在这样的情况下,该笔业务可以获得出口退税160万元。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

当企业的业务耗用国内材料较多,进项税额所占比重较大,或者业务利润不大的情况下,也就是说,通过经营业务发生的增值不多的情况下,利用“免、抵、退”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的优惠。

    上面分析不同贸易方式或不同计退税方法对企业成本的影响。

从统筹兼顾原则考虑,出口企业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还是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还有一个货物所有权和货物定价权问题。

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的所有权和成品的所有权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用,即通常所称的“工缴费”,出口企业也没有成品的定价权利。

但在进料加工条件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属于承接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因此,也可通过提高货物售价来增大出口盈利,这也是企业贸易策划的一个方面。

因此,在对出口货物进行税收策划时,不能不考虑这个问题。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对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方式均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要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而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计入成本。

    此外,货物的出口方式也影响到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化,因为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政策规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只能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并未规定实行何种退税管理方法;但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管理方法。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方法;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既可自营出口货物也可委托出口货物,而且在这两种方式下部可办理也都由自己办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不能退税的货物除外〕;同时,出口企业也可采取货物卖断方式或将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方式出口货物,货物出口后不影响出口退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出口自己生产的货物或采购的货物,抑或是将货物销售给他人出口,需要视具体的情况作具体分析。

    当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限制时,外贸企业可将收购的货物委托他人出口或者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出口,前者仍由自己办理退税,后者由接受调拨货物的外贸企业办理退税;而且在这两种方式下,双方都可自己结汇且谁办理结汇都不影响退税。

当外贸出口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或某些人为原因影响正常的出口退税业务时,外贸出口企业可将收购的货物以调拨的方式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由另一外贸企业出口和办理出口退税。

    以上分析,并未考虑成本、费用等问题,因此在税收策划时,要统筹兼顾,根据具体情况并经仔细计算后方可作出选择。

    二、优惠方式选择的策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假设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俗称老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享受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样老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在“免税”、“先征后返”以及“免、抵、退”等三种优惠政策之中作出选择,从而为该类企业进行税收策划提供了余地。

    老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选择优惠政策?

正如前文在一般企业讨论出口问题时提到的,也需要把企业适用的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在本企业能够实现的增值税金额以及出口货物生产过程中购入国产原材料所能取得的进项税金的数量等因素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一〕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相等时

    在“免税”方法下,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进入成本,由企业自行负担;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方法下,其进项税额则由国家退还给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要综合考虑一下本企业环节所实现的税金以及办税成本的大小,在三种优惠政策之中作出选择。

一般情况下,前者的进项税额全部进入成本不符合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应优先考虑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优惠方法。

    “先征后退”和“免、抵、退”是“退税”政策的两种具体表达,从宏观效果来看,无论企业采取哪一种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并无明显差异,如果要在两者间进行再选择,就需从短期效益着手进行分析。

    1.假设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比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方法。

    原因是“先征后退”是按月办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税款,但同时可通过退税及时得以补偿〔一般退税额均大于纳税额〕。

    采用此种方法是以不增加出口企业的财务费用为界限,即退税所得的利息收入足以弥补缴纳税款占用资金的利息。

    2.假设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例较大时选择“免、抵、退”方法比较有利。

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方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顶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占用。

    〔二〕当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时,需要考虑三种情况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等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三种方法都对其利润没有影响。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即[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大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应选择“免税”方法。

    例如:

某1991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99年一季度出口乙产品销售收入为40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出口企业没有内销行为。

乙产品的退税税率为5%,征税税率为13%〔本例中出口销售收入指出口离岸价格,下同〕。

    采用“免税”方法,企业的进项税额20万元全部转入成本,冲减利润,但企业没有承担具体的应纳税款。

    采用“先征后退”方法,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2万元〔400万元×13%-20万元〕;

    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额为20万元〔400万元×5%〕;那么该企业实际需承担的增值税额为12万元〔32万元-20万元〕。

    假设企业选择“免、抵、退”方法时: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32万元[400万元×〔13%-5%〕];当期应纳税额为12万元〔32万元-20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为正数,所以企业不予退税。

由此可见,企业采用“退税”方法,会造成在最后环节缴纳税款,从而导致利润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采取“免税”

    方法比较有利。

    〔三〕假设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小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先征后退”和“免、抵、退”方法有利。

    例如:

某199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99年一季度出口丙产品销售收入为400万元,进项税额为44万元,没有内销,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丙产品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5%。

    方案一是选择“免税”方法,出口企业的进项税额44万元全部转入成本,没有纳税。

    方案二是选择“先征后退”的方法时,出口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为24万元〔400万元×17%-44万元〕;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税额为60万元〔400万元×15%〕,那么出口企业实缴纳增值税额为负的36万元〔24万元-60万元〕。

    可见,出口企业不但没有纳税,而且还得到36万元退税,利润增加。

    方案三是选择“免、抵、退”方法时: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8万元[400万元×〔17%一15%〕];

    应纳税额为负的36万元〔8万元-44万元〕;

    出口企业应退税额为60万元〔400万元×15%〕。

    因为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即100%,且应纳税额为负数,其绝对值36万小于应退税额,所以该企业实际退税额为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即36万元,即企业不但没有纳税支出还实际得到36万元,增加了利润。

    三、出口经营组织方式的税收策划

    由于国家对货物出口环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复杂,政策弹性也比较大,因此,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考虑,都会有不同的收益。

前面我们从经营方式、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等方面作了尝试性策划,同样,在经营组织方式上也是有策划余地的。

这里以金松服装实业公司为例作一个说明。

    金松服装实业公司是1995年5月成立的,拥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600万美元,主要生产成套西装,兼营其它服装。

最近该公司又接到一批内衣〔裤权〕业务,要求每月供货500万件。

由于该服装工艺简单,产品质量要求不是很高,再加上公司的生产能力已经满负荷,所以金松公司未自行生产,另外考虑到行管及外协人手不足,无法派专人去办理烦琐的出口手续,公司就决定从晨光服装厂购进货物后,通过金沙外贸公司出口至日本的有关客户。

    该公司当月有关业务问题的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情况:

    制造成本45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400万元都已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晨光服装厂以5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金松公司,该厂生产内衣时产生的增值税情况是:

    进项税额为68万元〔400万元×17%〕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7万元〔500万元×17%-68万元〕

    该厂当月实现利润50万元。

    2.金松公司的核算情况:

    公司购进内衣的价格为500万元〔不含税〕,其进项税额为85万元〔500万元×17%〕

    公司将内衣销售给金沙外贸公司的价格为550万元〔不含税〕,其销项税额为93.5万元〔550万元×17%〕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8.5万元。

    公司当月经营内衣实现利润50万元。

    3.金沙外贸公司的核算情况:

    公司购进内衣的价格为643.5万元〔不含税价为550万元〕,销售价格为650万元。

    由于金松公司销售给金沙外贸公司的内衣为非自产品,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故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这样外贸公司不缴税,也不退税。

外贸公司经营该笔内衣业务,获得6.5万元的利润。

    下面对金松服装实业公司经营的内衣业务进行一下税收策划,看看情况将如何?

金盛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针对该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三个方案:

    其一:

将经销改为代购代销。

    具体的策划思路是:

改变金松公司的经销商地位,成为代购关系。

即将金松公司变成为金沙外贸公司向晨光服装厂代购内衣,这样,就可以按照标准的代购代销手续的要求签订供货合同,由晨光服装厂直接向金沙外贸公司供货,提供销货发票和纳税凭证:

而金松公司则可以为金沙外贸公司代购货物收取手续费的名义取得好处,金沙外贸公司再以生产型企业晨光服装厂销售自产货物而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

    具体的操作方法为:

    1.晨光服装厂直接向金沙外贸公司供货

    服装厂购入材料4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为63万元,生产后以50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销售给金沙外贸公司,同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缴款书;销项税额为85万元,应纳税额为17万元。

    2.金松公司向金沙外贸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

    金松公司收取的代购货物手续费143.5万元,应纳营业税7.175万元〔143.5万元×5%〕。

金松公司当月经营该笔内衣实现利润136.325万元。

    3.金沙外贸公司抵税

    公司以5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内衣,同时支付金松公司143.5万元的手续费,支付购货款时应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货物以650万元的售价出口日本客商,出口手续办妥以后立即办理85万元的出口货物退税,该公司实际并未负担增值税。

该公司经营内衣出口业务获得6.5万元的利润。

    结论,在此方案下,晨光服装厂和金沙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收负担都没有发生变化,但金松公司的利润增加到136.325万元,同时少缴纳增值税8.5万元。

    金松公司通过策划得益87.65万元。

    其二,将销产品改为销材料。

    将金松公司从晨光服装厂购进内衣销往外贸公司的思路反过来用,即将金松公司从购货商的地位改为销货商的地位,由金松公司购入生产内衣所用的布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销售给晨光服装厂,再由晨光服装厂生产成衣后销售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凭晨光服装厂提供的税收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具体的操作方法为:

    1.金松公司以4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布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以5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晨光服装厂。

金松公司这笔业务当月进项税金额为68万元,销项税金额为92.395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4.395万元。

公司该业务获得利润143.5万元。

    2.晨光服装厂以5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布料,并组织生产成内衣,然后以6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金沙外贸公司。

晨光服装厂这笔业务当月取得进项税额为92.395万元。

销项税额为109.395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7万元。

并获得50万元的利润。

    3.金沙外贸公司以6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含税价为752.895万元〕购进,然后以650万元的价格出口给日本的客户,出口手续办妥后,立即可以办理109.395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金退税手续,金沙外贸公司实际并未承担税收负担,同时所获得的6.5万元利润不变。

    结论:

在该策划方案下,晨光服装厂和金沙外贸公司的税收负担及利润水平并没有发生变化,而金松公司的利润增加到143.5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也上升15.895万元,通过策划金松公司实际获益77.605万元。

    其三:

将经销改为自产自销

    金松公司现有设备已经满负荷运转,在此条件下能不能扩大生产能力?

答复是肯定的,扩大生产能力的方法也有很多,但是投入少,速度快的方法是租赁。

金松公司可以整体租赁,以每月50万元的租赁费租赁晨光服装厂来为金松公司生产这笔内衣业务,这样,金松公司就可以自购布料,自己生产成品以后直接出口,从而享受出口企业“免、抵、退”优惠政策。

    具体的业务处理过程是:

金松公司购进400万元的布料,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为6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成品后直接以650万元的价格报关出口,随之办理增值税的退税手续,月底结账时,支付给晨光服装厂租赁费50万元,企业实际得到利润1-50万元,在该方案下,企业通过策划得到收益91.5万元。

    纵观以上三个方案的策划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特点,即原来由一个企业单独进行的业务,改为综合兼顾,整体运作,从而使税收负担明显的降低。

在三个方案中,第一方案策划收益为87.65万元;第二个策划收益为77.605万元;第三个策划收益为91.5万元,成果是明显的。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税收策划需要其它多方面因素的配合,如组织协调工作等,此外还有税收管理上的要求等。

因此,我们在从事具体的税收策划活动时,要注意统筹兼顾,其中尤其是要研究当地税务管理上的政策要求及变化情况,以便灵活运用,否则误人歧途则得不偿失。

    四、间接出口业务的税金确定

    间接出口业务一般在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发生。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两种贸易方式:

一是直接出口贸易方式〔即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经企业生产加工或委托加工成货物后复出口〕;二是间接出口贸易方式,即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

    根据国家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在进料加工直接贸易方式下,新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如符合一定条件后允许虚拟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应纳税额或退税额,这是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一项政策。

但在间接出口贸易方式下,由于国家没有明文规定能否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各地对此掌握不一,使企业税负相差较大。

        金松公司税收策划对照表               (单位:

万元)

    方            销售   成   进项    销项    应纳   退税   利   应纳   策划

    案  单位名称  收入   本   税额    税额   增值税   额    润  营业税  收益

原方案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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