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山西省科技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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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山西省科技厅

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团队的人才集聚效应和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建设充满活力、富有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实现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省科技厅决定实施“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创新人才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围绕共同的科研目标和方向,由团队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组成,在长期持续合作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群体。

第三条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计划重点支持以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为依托,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在重点学科领域、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发展领域和方向,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创新群体。

第四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的宗旨是:

引深产学研用合作、集聚科技创新要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科技创新机制。

第五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的原则是:

目标导向、统筹规划、动态管理、协同推进。

按团队水平和建设层次,创新团队分为“山西省科技创新领军团队”(以下简称领军团队)、“山西省科技创新重点团队”(以下简称重点团队)、“山西省科技创新培育团队”(以下简称培育团队)和“山西省科技创新区域团队”(以下简称区域团队)四种类型。

第六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的目标是:

培育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结构合理、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持续创新能力强、团队带动效应突出、在省内外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创新团队,凝聚带动一批覆盖全省重点血块科领域、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打造形成一批产学研用相互协同、技术与人才等创新要素合理流动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研发取得一批对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和综改试验区建设具有显著支撑引领作用的标志性自主创新成果。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创新团队主体依托单位应在我省地域范围内,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

鼓励并优先支持以企业为主导,跨单位联合、产学研协同、多学科融合所形成的创新团队。

第八条创新团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研发方向和明确的研发目标。

团队应有稳定且特色鲜明的、符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需求的研发领域与方向。

优先支持围绕高端装备、现代煤化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及对未来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兴领域,开展基础前沿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新产品开发及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团队应有较长时间的持续合作基础,或以重大科技研发项目为支撑,有良好的协作运行机制和相对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凝聚力强,学术氛围浓厚,团队效应明显,合作取得过代表性科技成果。

(三)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

团队在所从事的技术领域与研发方向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发展潜力,代表性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效果好,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具备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四)具有合理的团队结构。

团队应在专业、能力、经验、年龄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成员人数一般应在10-15人,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其中核心成员应有3-5名且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团队科技研发活动。

(五)具有创新能力较强的团队带头人。

团队带头人应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长期在科研一线工作,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宽广的科技视野、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

团队应有良好的科研平台和环境条件,具备从事科技研发所必备的实验条件和装备基础;团队依托单位应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产学研合作和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方面具有较好基础,能提供创新团队建设和发展所需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九条领军团队在满足创新团队条件的基础上,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具有国际一流或国内顶尖科研水平。

团队带头人入选国家级高端人才或优秀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或为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首席专家或主持人,作为主持人获得过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标志性科技成果。

属海内外引进人才的,在依托单位每年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签约年限3年以上。

(二)团队研发方向处于国际前沿。

研发领域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我省重点发展领域,研发方向符合全球产业和科技发展趋势,且处于领域前沿。

(三)团队合作取得过标志性科技成果。

团队合作从事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重大科研项目,取得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

第一十条重点团队在满足创新团队条件的基础上,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领军能力和创新能力突出。

团队带头人主持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作为核心成员获得过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学术造诣高,创新能力、领军素质及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领域、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团队科技成果及转化实施效果突出。

团队从事的研发方向处于领域前沿,发展潜力大,代表性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本领域、本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成果转化应用效果突出,对推动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十一条培育团队旨在扶持形成时间虽短、但有重大科技项目或合作平台作支撑的创新团队,以加快推进学科交叉、产学研合作及团队融合。

培育团队总体上应基本满足创新团队规定的条件,且研发方向符合全省重点发展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在产学研结合、学科交叉融合及持续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第一十二条区域团队旨在引导和支持市级创新团队建设,促进形成省市联动、协同推进的创新团队建设局面。

区域团队由市科技管理部门从其立项支持的创新团队中进行推荐,纳入省创新团队择优给予扶持。

区域团队总体上应基本满足省创新团队规定的条件,且研发方向符合本地重点发展领域、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在产学研合作、科技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第三章推荐与遴选

第一十三条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牵头申报和依托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

团队带头人应根据推荐通知,认真如实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推荐书》,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和配套经费等承诺意见后报送归口管理部门。

第一十四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推荐条件,对本地、本部门的推荐团队进行初选,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一十五条省科技厅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推荐团队的学科专业领域和研发方向,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学科专业组评审。

第一十六条学科专业组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现场答辩的方式,定性定量评价相结合,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一十七条学科专业组评审推荐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与管理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第一十八条综合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结合实地考察意见,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根据推荐票数规定比例,提出创新团队建议名单。

第一十九条创新团队建议名单按省科技计划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后,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立项通知。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创新团队建设以3年为一周期,省科技厅根据创新团队的建设层次和研发活动特点,给予相应的建设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资助经费额度,给予不低于1:

1的配套经费支持,并在省科技厅资助经费下达后当年予以落实,未按期落实配套经费的单位将不再受理其创新团队推荐。

第二十二条创新团队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梯队建设与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与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

其中省科技厅资助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省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依托单位根据立项通知,与省科技厅签署《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科技厅,作为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依托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创新团队的建设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协助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为创新团队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创新团队应努力加强团队自身建设和梯队人才培养,积极拓展合作领域、引深合作层次、创新合作机制、强化协同创新,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对入选的创新团队实施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并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后续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创新团队按年度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年度进展报告》,经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根据年度进展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创新团队进行年度考核,并结合实地检查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并排名。

连续两年排名后10%的团队,将取消创新团队资格。

第二十九条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核心成员发生工作调动等变化,依托单位应在与创新团队主要成员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科技厅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和继续予以资助。

第三十条创新团队建设期满3个月内,团队带头人应负责组织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验收报告》,经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依据计划任务书对创新团队的建设成效和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十一条验收评价结果是创新团队升级、降级和取消资格的依据。

验收合格的领军和重点团队,保留资格并予以新一轮支持,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符合领军团队条件的重点团队,经重新推荐评审可纳入领军团队予以支持;培育团队在培育建设期结束后,符合重点团队条件的,经重新推荐评审可纳入重点团队予以支持,仍不符合重点团队条件的,撤销创新团队资格。

第五章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加强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与其他科技计划的结合。

同等条件下,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对创新团队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三条加强创新团队与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的结合。

积极协助创新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大力支持创新团队整合相关科技资源,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

第三十四条优先支持和推荐创新团队及其带头人申报国家有关高层次人才计划和团队建设计划,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为创新团队建设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创新团队建设作为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政策、资金、项目、条件等方面对创新团队给予大力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创新团队建设计划,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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