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赏石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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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赏石协会章程
枝江市赏石协会章程
一、性质与宗旨
(一)本协会的名称为“枝江市赏石协会”,简称“枝江石协”。
(二)本协会是枝江市内采集、收藏、经营以三峡地区奇石为主的奇石爱好者志愿联合组成的非赢利性的,经市文联批准的社会团体。
(三)本协会的宗旨是:
在市委、市府的领导下,在市文联的直接领导下,团结枝江市内一切爱好奇石采集、收藏、经营的机关、单位及个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
收集奇石资源信息,探求奇石藏源地,鼓励、组织奇石爱好者不断发现奇石源地、新石种并组织前往采集,组织奇石信息交流、石种开发、学术研讨、行业培训、奇石文化赏习、展示及奇石市场开发。
(四)本协会接受市文联的管理,办公地点在市卫生局。
二、业务范围
(五)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团结全市一切奇石采集、收藏和经营的爱好者,充分发挥每个爱好者爱石、赏石的特长和优势,联合开展活动,提高我市奇石集、藏、展、经营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其奇石文化的综合品位。
2、搜集、整理、研究国内外奇石集、藏、经营行业的信息,及时反映和交流我市奇石行业的信息与经验。
3、开展奇石鉴赏知识的宣传及普及工作,充分利用有关媒体,面对广大中小学生、城乡市民,配合精神文明建设,大兴奇石文化与民族继承文化的宣传普及工作。
4、在协会内部提倡会员学习“美学知识”、“文学知识”,从欣赏文学作品、绘画、书法、音乐、摄影等作品入手,提高会员自身美学基础知识。
聘请本地奇石鉴赏家及外地奇石鉴赏家来枝江讲学,不断提高全体会员、奇石鉴赏爱好者的奇石文化行业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枝江市内奇石爱好者的综合素质,提高枝江市民的奇石文化的基本素质,以促进奇石文化事业在枝江的不断发展。
5、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大三峡旅游文化的需要,团结一切爱护、支持枝江奇石文化事业的有识之士,充分利用市委、市府对枝江奇石文化的支持,不断组建、完善、规范枝江的奇石文化市场体系,大力支持奇石守法集藏、生产加工,正确引导经营、消费,保护奇石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在市府支持下,在全市奇石文化爱好者的共识下,本协会积极配合三峡旅游文化建设的需要,配合枝江对外开放的需要,在交通方便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创办枝江奇石文化经济实体,并举办枝江奇石文化洽谈、研讨、赏习会和奇石展销会,努力为枝江的三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三、会员
(六)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七)入会条件:
1、团体会员:
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奇石采集、加工、收藏、经营和信息服务的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2、个人会员:
凡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奇石采集、加工、收藏和奇石文化信息服务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八)入会程序:
1、有一名理事以上的老会员推荐,递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枝江市赏石协会会员登记表》。
2、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市文联批准。
3、由市文联颁发《枝江市文化艺术界会员证书》。
(九)会员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年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2、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及资料服务。
3、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对外宣传、奇石公开展示等服务。
4、对协会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
(十)会员义务:
1、遵纪守法,维护奇石文化行业的职业道德。
2、在任何场所都要维护本协会的名誉及合法权益。
3、自觉执行本协会的一切决议。
4、完成本协会在各项活动中所安排的一切“义工”事项。
5、按规定交纳每年团体会费:
300元,个人会费:
50元。
6、及时向协会提供个人所掌握的外地奇石文化活动的最新动态及社会对本协会的信息反馈。
(十一)本协会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者,
4、处理协会其它日常工作。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十九)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政府资助。
3、社会各界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二十)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在协会经济活动中,按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十一)由政府投资的赏石文化经济实体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六、章程修改程序
(二十二)本协会章程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在15日内报市文联核准后生效。
附则:
(二十三)本章程经2006年4月2日第二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二十四)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上海市观赏石协会章程(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观赏石协会是上海观赏石收藏爱好者自愿组织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团体。
第二条:
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登记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上海市文广影视局审查同意,由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弘扬悠久的中华赏石文化,不断开发观赏石资源,引导和推动观赏石的收藏、鉴赏、展示、研究等活动,丰富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协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集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
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石文化的展览、交流活动。
第六条:
协会坚持普及与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赏石文化学术研究活动。
第七条:
协会鼓励、指导和协助会员个人或单位创办观赏石藏馆的建设。
第八条:
协会积极探索为各种观赏石的采集、加工、经营和开发提供有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第九条:
协会热情接待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的来访和参观活动,积极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的观赏石欣赏、交流活动。
第十条:
协会主办会刊及电子网页。
并为出版有关画册、论著创造必要性的条件。
协会业务范围:
以天然观赏石为主的石文化交流、赏石艺术研究、赏石产业开发。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
协会以石会友,爱石一家。
凡是本市观赏石收藏爱好者或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非本市的观赏石收藏爱好者,如要求加入协会,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可成为通讯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协会工作建议和批评权,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利,并享受协会相应的荣誉待遇,并可要求协会保护其正当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和决议,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按时缴纳会费。
并搞好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维护协会的利益和声誉。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凡是一年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经书面通知,第二年又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会员损坏协会名誉及违法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除名。
会员失去会籍,须缴回会员证,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失去。
第十五条:
会员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以协会的名义处理各种问题。
第十六条:
协会对在民间爱石、藏石、赏石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可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奖励或授予荣誉会员等称号。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七条:
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由会员大会采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理事人选组成理事会,主持协会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
会员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职责是制定或修改《章程》,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选举新的理事会。
会员大会以超过当年有效注册的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为法定人数。
每三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召开,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其职责是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召集协会的有关重大活动,审批和发展新会员,并根据开展活动之需要设立相应办事机构,制订实施细则。
理事设常务理事和理事。
常务理事主持协会日常事务,负责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其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分会会长和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推选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主持协会工作,并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协助指导工作。
理事会根据情况需要可增补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单位)人选。
惟数量不得超过原有名额。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实行会长负责制。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完成各项任务。
视情况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秘书长等职。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实际情况按区域设立分会,按专类或专业设立专业委员会,条块结合。
分会设正、副分会长各一名;专业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名,由会长聘任,分工负责。
任期一年。
可以连任。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收入:
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助;咨询及有偿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凡70周岁以上的会员可以免缴会费。
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也可免缴会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
办刊、办展、办讲座、开会、办公用费等业务活动的正常开支。
协会经费收入和支出每年须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因故终止活动,必须经理事会提出,经出席会员大会过半数会员通过,并按《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原则向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注销。
理事会应确立人选,组成善后工作组负责对协会财产等工作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