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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隐患排查.docx

非煤矿山隐患排查

省非煤矿山(地下-生产)隐患排查检查表

矿山名称:

地区:

地址:

企业联系人:

矿种/设计年生产能力/实际年生产能力:

矿山总人数/每班最多下井人数:

检查机构:

检查人员:

时间: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容

检查结果及存在隐患

备注

1

矿山合法性

1.1

证照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

是否具有证照且在有效期

1.2

爆破许可证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是否具有证照且在有效期

1.3

人员资格

具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任职书/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特种作业

是否具有且在有效期

1.4

安全评价

安全专篇

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专篇及技术变更文件

是否具有批复或备案文件

2

开拓和回采系统

2.1

开拓方式

开拓围是否在批准的区域

开拓方式、开拓工程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各种保安矿柱留设是否符合规和设计要求

2.2

安全出口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2.3

主要井巷工程

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要求井巷工程的几何尺寸、支护形式满足初步设计要求,严禁木支护

2.4

采矿方法

采用的采矿方法应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开采顺序、结构参数、回采工艺、回采设备设施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矿山进行工艺参数优化的应有设计单位认可或评审

采用机械出矿

2.5

采矿设备

采矿设备的型号、数量及防护设施应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2.6

井下爆破

爆破应有专门设计,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

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等待时间超过15min,检查检测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2.7

顶板及空区管理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设合适的矿柱。

进行日常空区安全监测,制定了采空区治理方案,完成了相关治理验收。

3

提升运输

3.1

竖井提升

主要提升装置安全保护齐全、可靠,应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设备应加设定车装置;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运行;

竖井井筒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钢丝绳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检查结果应记录存档;

提升井架(塔)应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顶部需设封头挡梁。

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两套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台。

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制动。

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动机自动断电

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装卸矿设施、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

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要求:

竖井提升系统的安全装置、设施配置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进行专业检测和日常巡检,建立了相应的检查档案)

3.2

斜井提升

斜井提升时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有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报的信号装置;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硐室布置人行道一侧

倾角大于10渡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的道渣厚度不小于50mm

专用人车有顶棚,并装有可靠断绳保护器

缠绕式提升设备应加设定车装置

钢丝绳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检查结果应记录存档;

(要求:

斜井提升系统的安全装置、设施配置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进行专业检测和日常巡检,建立了相应的检查档案)

3.3

带式运输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带、跑偏等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清扫以及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上行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3.4

无轨及地表运输

水平运输时,运输设备型号、线路参数、信号设施及调度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无轨运输设备的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地表公路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有警示标志,运输道路等级、道路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J22的规定

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的调车宽度应符合要求。

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

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地表铁路运输,运输线路的技术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4

通风系统

4.1.

主通风设施

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机械通风系统,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

有主要矿用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应有直通矿调度室的。

矿井进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配置符合要求的阻燃风筒;

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4.2

多级机站

多级机站通风系统及风机型号、数量及地面控制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的要求

4.3

反风和监测

矿井应有反风设施,主要通风机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反向的措施。

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应提交年度矿井反风试验报告

4.4

防尘

应定期检测作业面粉尘浓度,入井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0.5mg/m3,

防尘设施完好、防尘防护措施有效,防尘达到标准要求

作业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不超过GBZ2的相关规定

(要求工作面或作业岗位职业职业卫生检测符合规规定)

5

排水系统

5.1

排水设施

建立地面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

矿井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井下排水系统和设施;

主要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要求。

地表防洪设施如导流堤、排洪沟(渠)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矿山应调查核实矿区老井、空区、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绘制矿区水文图

5.2

防水设施

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布置防水门

对积水的不安全地带或区域,留设防水保安矿柱,相邻的采区或巷道有涌水危险时应设计留设保安矿柱

(要求防水安全设施满足安全专篇规定和专项设计要求)

5.3

探放水

矿山企业应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应考虑矿床疏干问题,直接揭露含水体的放水疏干工程,施工前应建好水仓,水泵房等排水设施。

地下水位降到安全水位之前,不应开始采矿

是否建立了探放水体系,并且探放水设备是否配置齐全

6

供配电系统

6.1

供电电源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应由双电源供电

井下电气设备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存在易燃易爆物的矿井,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

6.2

井下用电电压要求

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

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

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6.3

供配电设备检测

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供配电设备的检测检验。

并且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6.4

防雷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护。

(要求定期进行了专业检测,具有检测报告)

6.5

井下电缆

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

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竖井段不允许有接头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线路,应使用铠装控制电缆。

所有电缆均应为阻燃电缆

6.6

接地保护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外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接地保护,接地电阻符合规要求

井下各开采水平的主接地装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装置,应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构成一个开采水平的井下总接地网

(要求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6.7

电气保护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罩,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配电IT系统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配电IT系统均应装设绝缘监视装置,当绝缘下降至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视器发出可听和(或)可见信号。

(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切断故障

6.8

井下照明及电气信号

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或室装设防爆灯。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种类和用途。

6.9

通信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爆破器材库、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井下线路严禁利用作为回路。

(要求矿山机配置符合安全专篇规定)

6.10

用电管理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并且应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

(要求用电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检查记录完整)

7

辅助生产系统

压气站、空压机型号及数量、压气管路等压风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有压风管线图,相关设备、装置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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