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税法规定对比表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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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税法规定对比表精

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税法规定对比表

财务规定《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税法规定《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个人所得税处理分析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

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疗养费用

税法未明确规定

虽然税法未明确规定,但国税函[2009]3号采取的是正列举法,职工疗养费用不应计入福利费,而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

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直接发放现金补贴的应计入个人工资总额,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

供暖费补贴

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符合青岛市规定的供暖费补贴标准的,不计入个人工资,超过部分,应计入个人工资,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正市—1130元/人.年

副市、正局—900元/人.年

副局—790元/人.年

处级—680元/人.年

科级—570元/人.年

科员及以下—490元/人.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00元/人.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80元/人.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70元/人.年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90元/人.年

工人—490元/人.年

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防暑降温费

职工防暑降温费

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雇员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也不需要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职工交通补贴

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包括为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青地税发[2009]26号个人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税字[1997]144号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税法未明确规定

2008年1月1日以前:

四、企业依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以后:

国税函[2009]3号未明确规定通讯待遇是否属于福利费范围,即可以并入工资总额,准予税前扣除。

1、鲁地税函[2005]33号有关通讯补贴标准青岛市不执行。

企便函[2009]33号所规定的通讯补贴征收方法仅适用于总局确定的部分定点联系企业

2、《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6]140号)规定: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属于征税范围,但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不能全员人均发放。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

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属于补偿给死者家属用于丧葬的费用,不属于个人所得。

抚恤费

抚恤费

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异地安家费

安家费

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职工安家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费

税法未明确规定

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

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探亲假路费

探亲假路费

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外籍个人:

国税函[2001]336号: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中国人:

符合相关规定的探亲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

税法和财务都不作为福利费

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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