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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第一节合同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建立、健全合同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参与工程建设者的合同意识,保证依法订立的合同全面履行,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建设市场正常有序地运行。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二、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作用

1.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

2.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一切活动的准则。

3.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解决纠纷的依据。

4.合同是协调并统一各参加建设者行动的重要手段。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第二节法律的概念、形式和效力

一、我国法律规范的形式

以其效力的高低,依次为: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第三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确定合同的一般原则,规定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违约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五、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第四节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并履行合同、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受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2.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民事权利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两类:

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3.其他组织

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承担的合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工程项目、服务、成果等。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是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一般包括行为和事件。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三、代理关系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第五节合同的公证和鉴证

一、合同的公证

合同的公证,是指国家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的公证机关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公证处。

合同公证一般实行自愿原则。

第一章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二、合同的鉴证

合同的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我国的合同鉴证实行自愿的原则。

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

公证,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境内和境外都有法律效力。

鉴证,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国境内。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合同确认书。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

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2)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经做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或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法律特征,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放弃撤销权,此时撤销权消灭。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三、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得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抗辩权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作用是使对方的权利受到阻碍或者消灭。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2.后履行债务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在履行之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未来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合同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暂时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和确切证据。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二)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四、当事人分立、合并后的合同履行

合同的当事人发生分立的,分立后的当事人之间对原合同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合同的债权、承担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未变更。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三)债务相互抵消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节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但由于合同变更导致对方的经济损失应由(A)。

A.有过错的一方承担B.对方当事人承担

C.双方平均分担D.提出变更方承担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B)的协议。

A.各自经济责任关系B.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C.相互经济利益关系D.各自经济义务关系

练习题

3.依法成立的合同,对(A)具有法律约束力。

A.当事人B.第三人C.公证人D.要约人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B)。

A.民事权利能力B.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C.民事行为能力D.民事责任能力

练习题

5.(A)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A.要约B.要约邀请

C.承诺D.要约引诱

6.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B)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C.要约到达要约人之时D.承诺通知到达之前

练习题

7.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B)。

A.要约B.新要约C.承诺D.要约邀请

8.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B)。

A.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B.承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C.要约邀请内容的实质性变更D.契约内容的变更

练习题

9.当事人采用(A)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A.合同书形式B.鉴证形式

C.批准书形式D.公证形式

10.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D)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A.附解除条件B.附转让条件

C.附变更条件D.附生效条件

练习题

1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B)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A.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B.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C.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双方

D.不利于双方当事人

练习题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A)。

A.对方不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B.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C.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不成立

D.对方拒绝的,该合同成立

练习题

1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A)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A.法定B.当事人委托

C.相对人委托D.相对

14.(B)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A.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C.法人或者自然人D.法人或者担保人

练习题

15.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B)。

A.变更或者解除B.变更或者撤销

C.变更或者终止D.解除或者中止

16.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A)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A.自始B.自发现时

C.自法院确认无效时D.自仲裁机构确认无效时

练习题

17.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B)承担违约责任。

A.债权人B.债务人C.第三人D.保证人

18.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B)。

A.留置B.提存C.质押D.抵押

练习题

19.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B)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A.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

B.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C.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第三人

D.第三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练习题

20.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B)的行为。

A.债权人B.债务人

C.第三人D.担保人

练习题

2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B)。

A.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B.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C.对让与人不发生效力D.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2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A)。

A.债权人同意B.债务人同意

C.第三人同意D.保证人同意

练习题

23.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B)。

A.享有连带债务,承担连带债权

B.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C.享有附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D.享有主债权,承担从债务

练习题

2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B)的效力。

A.结算和清理条款B.变更和解除条款

C.权利和义务条款D.转让和分包的条款

26.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C)。

A.要约B.承诺

C.要约邀请D.要约通知

练习题

27.甲、乙、丙三方在场,甲向乙提出要约,乙未答复,丙提出完全同意,则丙的行为是(A)。

A.承诺B.新要约

C.要约邀请D.新承诺

28.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指(B)享有的权利。

A.后履行义务方B.先履行义务方

C.合同当事人双方均D.合同违约方

练习题

29.合同中属于主合同的是(A)。

A.施工承包合同B.分包合同

C.保险合同D.担保合同

30.合同的转让属于(D)。

A.合同标底变更B.合同价款或报酬的支付对象变更

C.合同当事人变更D.合同的权利、义务变更

练习题

31.在下列合同中,(C)合同是可变更的合同。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B.以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的

C.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练习题

二、多项选择题

1.(ACE)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A.没有代理权B.法定代理人

C.超越代理权D.法定代表人

E.代理权终止后

练习题

2.没有(ACE)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

A.委托B.善意C.法定

D.行为E.指定

第三章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数量的划分与分标

发包人可以将整个工程项目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也可以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但不能规避招标。

发包人发包时,应综合考虑自己的管理能力、工程特点、工程承包市场情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合同的数量,并合理地划分标段。

第三章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二、选择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可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和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三章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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