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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契约型基金要点三篇doc

私募契约型基金要点三篇

第1条

  私募基金合同的起草要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的受托人资格作出了规定。

同时,明确了基金份额所代表的信托受益权,进一步增强了信托型契约型基金的破产隔离效应。

  《基金法》第105号的基本内容的体现明确指出,“募集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3、94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起草文件时,要牢牢把握《基金法》对私募股权基金合同基本内容的规定,并纳入这些内容。

  具体而言,前述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b.基金的运作模式;c.基金的出资方式、金额和认购期限;d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e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实施方法;f.基金承担的相关费用;g基金信息内容、模式;h.认购基金份额、赎回或转让的程序和方式;j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原因、程序;k.基金财产的清算方法;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尚未发布私募股权基金或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格式标准。

但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中国证监会此前已针对证券公司的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布了相应的格式标准。

  我们认为,从上述合同格式标准来看,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文本应具备的核心内容及其对核心机制的定位和措辞的倾向性也是有限的,包括融资、参与退出、风险披露、信息披露、财产分配和清算等。

  因此,在起草合同资金文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更加准确的把握上述格式标准,这将对文件的起草和相应的法律风险的降低有很大的帮助。

  资金筹集和财产保管我们认为,合同资金的筹集可以参照适用于其他类型资产管理业务的通常的筹资机制,即设立一个筹资期限和最低筹资金额,完成最低筹资金额的筹集作为设立此类基金的先决条件,以及设立最低投资金额作为资金筹集的投资者门槛。

  此外,就财产信托而言,基金托管人将能够通过信托法律关系实现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隔离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文件105中,基金托管人不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必要条件。

第105号文件还指出了不受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必要条件,即”确保私募股权基金财产安全的体制措施和争议解决机制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界定”。

  就合同资金投资而言,资产方投资可分为单项目合同资金和多项目合同资金。

  对于单个项目的契约型基金,可以参照其他类型资产管理业务或信托业务的常规操作,明确其投资的项目,并充分披露该类项目的相应信息和风险。

  对于多项目合同资金,应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和投资目标,严格在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投资管理,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应的投资状况。

  资本端分配契约资金的资本端分配可以按照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分配机制进行,即通过设定会计期间来定义当期的可分配利润,设定适用于固定收益基金的计息期,并定义现金流量分配顺序瀑布,资本端分配机制可以与资本端的现金流量转移相结合,从而使资本端分配机制在交易文件中得到清晰的反映、简明、完整。

  105号《信用增级与杠杆操作文件》反映了中国证监会对私募股权基金杠杆操作的开放态度,定期报告和更新管理人披露的“管理下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操作和杠杆操作”信息。

  据此,杠杆操作可以参照资产证券化的通常方式进行,包括优先/二级层级结构,这些机制可以通过商定上述现金流分配顺序而得到巩固。

  此外,还可以在交易文件中参照其他债务或夹层投资和融资交易中使用的常用方法,商定各种信用增级措施,如设立各种准备金账户、引入第三方担保、流动性支持等。

  关于风险披露和信息披露的105号文件规定了相对严格的投资者调查和风险披露要求,即在基金管理人自行出售的前提下,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应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

,投资者应作出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书面承诺”,并由投资者制作并签署“风险揭示书”进行确认。

  因此,应注意将上述问卷和风险披露声明作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投资者进行上述调查并签署相应的必要文件也应是投资者认购基金的先决条件之一。

  在信息披露方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交易文件中纳入“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承诺,并将上述事项明确为信息披露事项。

  此外,基金行业协会指定相应的信息披露规则后,交易文件的信息披露条款可能需要根据上述规则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契约型民间投资基金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办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通过合同方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合同形式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类型的投资基金,并参照本指引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委托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明确规定没有托管,则基金合同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明确规定确保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托管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

  第七条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发行方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本指引未尽事宜达成一致。

  如果本指引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不适用,当事人可以对相应的内容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变更,但在基金合同提交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对投资者进行特别披露,并出具书面说明。

  基金合同第二章正文第一节第八条前称基金合同应明确基金合同的目的、基础和原则。

  第二节解释第九条应当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语进行明确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和承诺第十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声明和承诺,并在合同中以粗体列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其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该管理人在募集资金前的注册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进一步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登记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性的认可、;不能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前相关风险已经暴露;我们已经知道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意识和容忍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尽职调查、诚实信用、审慎和勤勉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不承诺基金活动的盈利能力和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尽职原则、诚信原则、审慎勤勉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自己是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被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承诺,他们向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提供的关于投资目的的基本信息、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和风险容忍度为真、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

  上述信息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投资者知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入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第四节私募基金基本信息第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的名称;

  2.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具体说明封闭式、开放式或其他模式;

  3.拟募集私募基金总额(如有);

  4.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范围;

  5.私募基金的期限;

  6.私募股权基金股份的初始募集面值;

  7.私募股权基金的结构化安排(如有);

  8.私募股权基金的托管(如有);

  9.私募股权基金外包事宜,注明外包机构名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的外包业务注册码(如有);

  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五节私募基金第十二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的配售机构、配售对象、配售方式、配售期限;

  2.私募股权基金认购事项,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最高人数、认购费、认购申请确认、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初始认购基金管理及利息处理方法等。

  3.私募股权基金股份认购金额、支付期限等。

  4.冷静期、回访确认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资金存入私募基金募集与结算专用账户,并指定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监管机构等。

  第六节私募基金的设立和备案第十四条私募基金设立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方式;

  2.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条件;

  3.应对私募融资失败的方法。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应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方可运作。

  第七节私募基金认购、赎回和转让第十六条规定了私募基金投资者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认购和赎回私募基金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

  2.认购和赎回方式、价格、程序、确认和经办机构等。

  3.购买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在私募股权基金开盘日购买私募股权基金股份的,初始购买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但已持有私募股权基金股份的投资者在资产开盘日购买额外的基金股份除外。

  如果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超过100万元,投资者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后所持基金的净资产价值不低于100万元。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基金净资产值低于100万元,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不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管理人应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股份。

  本项目不适用于《私募发行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投资者。

  4.认购和赎回费用;

  5.认购份额计算方法、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6.巨额赎回的确定和处理;

  7.拒绝或暂停认购、赎回和处理方法。

  第十七条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基金份额转让的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

  基金份额的转让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

  转让期间和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十八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所、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可以在基金合同签约页面列出。

  第19条规定私募基金应设定为等额股份。

  除非私募股权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每股拥有相同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按照《私募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财产的独立管理和使用;

  

(2)根据基金合同,按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经理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行使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私募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

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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