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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位区分标准表

體位區分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役齡男子經徴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前項檢查經難以判定體位者(以下稱體位未定),應複檢判定之。

體位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第三條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各體位之標準,應視為該體位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定者,應依次降低體位。

第四條役齡男子體檢或複檢,檢查醫師應確實按本標準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評註病況,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委員會或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會核評等。

第五條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或體位未定者,自體檢、複檢結果確定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

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經再複檢仍為體位未定者,應依第三條規定,依次降低體位。

第六條役齡男子於下列情形之一,拒絕某項檢查或不與醫師合作,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判定體位,未判定體位者,該項推定為正常。

一、體檢、複檢。

二、入營驗退複檢。

三、停役複檢。

四、需住院檢查以確定病症者。

第七條本標準所引用「以上」、「以下」者,均連本數計算。

第八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體位區分標準項次索引

1

身高

50

胸肋骨折

尿

99

男性性腺或性功能不全

148

視力

2

體重

51

肺濃瘍肺囊腫氣胸水胸血胸膿胸乳糜胸

100

副睪丸炎或睪丸炎

149

砂眼

3

法定傳染病

52

慢性支氣管炎或肺氣腫

101

精索靜脈曲張

150

眼球震顫

4

良性腫瘤

53

支氣管擴張

102

陰囊水腫

151

眼瞼下垂

5

惡性腫瘤(癌)

54

支氣管喘息

103

尿道下裂或狹窄

152

翼狀胬肉

6

癩病

55

肺內異物

104

泌尿道結石

153

辨色力異常

7

寄生蟲

56

肺葉切除

105

腎水腫

154

眼球突出

8

外傷或損傷

57

血壓

106

腎摘除或功能障礙

155

倒睫

9

慢性疾病

58

心律不整

107

膀胱炎

156

瞼緣炎

10

接受器官移植

59

心臟病變

108

陰莖截除

157

眼瞼缺損及疤痕

11

非傳染性皮膚病

60

心包膜炎

109

外性徵異常

158

視神經炎

12

顏面色素沉著或血管瘤

61

冠狀動脈病

110

小便失禁

159

瞼內(外)翻

13

疤痕

62

心臟血管手術

111

浮游腎

160

兔眼

14

63

動脈疾病

112

腎囊腫病變

161

角膜疾病

15

濕疹

64

靜脈疾病

113

腎炎

162

葡萄膜層疾病

16

乾癬

65

組織壞疽

114

傳染性性病

163

視網膜疾病

17

皮膚潰瘍

66

腹壁疾病

115

四肢骨折

164

淚囊病

18

圓形禿

67

腹股溝疝

116

蹼指(趾)

165

斜視

19

大疱性表皮鬆懈症

68

臍疝或切口疝

117

手指缺損或肌腱損傷

166

眼肌麻痺

20

黴菌病

69

膽囊或膽管疾病

118

錘樣趾

167

白內障

21

自體免疫結締組織病

70

胰臟炎

119

足趾缺失或關節強直(屈)

168

青光眼

22

天疱瘡或類天疱瘡

71

脾臟摘除

120

多趾症或足趾畸形

169

眼瘤

23

四肢淋巴水腫

72

消化性潰瘍

121

膝關節損傷

170

晶體脫位或摘除

24

白斑症

73

胃十二指腸部分切除

122

下肢長骨變形

171

眼結核或眼梅毒

25

顱骨畸形或缺損

74

腸阻塞

123

上下肢疤痕

172

眼痙攣

26

顏面骨折或骨疣

75

124

骨性(退化)或外傷性關節炎

173

視野缺損

27

頸肌痙攣及斜頸

76

直腸肛門瘻管

125

類風濕關節炎

174

腦部病變

28

頸淋巴腫

77

直腸狹窄或脫垂

126

肩三角肌或臀肌纖維化症

175

周邊神經病變

29

扁桃腺腫

78

結腸疾病

127

畸形足

176

肢體震顫

30

鼻中膈彎曲

79

坐骨直腸窩膿瘍

128

末梢血管栓塞

177

顱腦損傷

31

慢性副鼻竇炎

80

肛門閉鎖症(不通肛)

129

四肢肌肉萎縮

178

肌肉病變

32

聲帶麻痺

81

肝炎或肝硬化

130

重要關節

179

重症肌無力症

33

食道疾病

82

肝膿瘍或肝切除

131

骨或關節結核

180

睡眠疾病

34

鼻炎

83

甲狀腺功能亢進(高能症)

132

四肢截肢

181

中樞神經腫瘤或

血管疾病

35

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

84

甲狀腺機能過低

133

四肢關節脫臼或肩關節不穩定

182

脊髓病變

36

咽喉炎

85

巨大畸形

134

骨髓炎

183

精神官能症

37

軟硬顎裂

86

副甲狀腺病

135

椎體滑脫或脊椎骨畸形側彎

184

精神病

38

唇裂

87

腎上腺功能異常

136

脊椎骨折或脫位

185

嚴重型憂鬱症

39

鼻中膈穿孔

88

痛風

137

脊椎裂

186

器質性腦徵候群

40

氣管造口後遺症

89

營養性疾病

138

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

187

口吃或啞

41

牙床或牙咬合不良

90

腦下垂異常疾病

139

椎間盤突出症

188

性格異常

42

口腔組織

91

染色體異常

140

椎弓解離症

189

性心理異常

43

顳顎關節

92

貧血或骨髓化生不良徵候群

141

骨盆骨折

190

自閉症

44

下顎骨脫臼

93

肥大細胞疾病

142

聽力

191

杜瑞氏症

45

肺結核

94

骨髓增殖性疾病

143

乳突疾病

192

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

46

胸廓畸形

95

凝血功能異常

144

鼓膜穿孔

193

智能偏低

47

肋膜疾病

96

紫斑症

145

末梢性前庭障礙

48

肺炎

97

糖尿病

146

中耳炎

49

鎖骨骨折或缺損

98

尿崩症

147

耳殼缺失

體位區分標準表

部位

一般

項次

1

2

區分

身高

體重

代號

P

P

依照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

依照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

依照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

依照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

依照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

依照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

 

1.身高、體重二項入營前均以役男徵兵檢查時之實際測量為認定標準,除役男於接到徵集令後,得依徵兵規則規定申請複檢外,其餘時間均不受理役男申請複檢。

2.身高、體重二項入營後均以入營體檢之實際測定值為認定標準。

3.經檢查合於原徵集之體位者,不得再辦理複檢。

 

部位

一般

項次

3

4

5

區分

法定傳染病

良性腫瘤

惡性腫瘤(癌)

代號

P

P

P

急(慢)性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後無後遺症,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後,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原位癌(Cainsitu)經切除,無續發症狀者。

急(慢)性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後,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後,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1.曾患急性或慢性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後留有後遺症且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2.診斷確定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

1.多發神經纖維瘤。

2.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後,明顯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者。

1.惡性腫瘤經診斷確定者。

2.原位癌(Cainsitu)經切除,續發症狀者。

急性法定傳染病正治療中者。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不含大腸瘜肉及軟骨瘤)手術正治療中者。

 

1.法定傳染病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法定傳染病。

2.本項體位得參照本「標準表」內相關項次判定。

重要器官係指明顯影響健康或運動功能之器官,包括心、肝、肺、腎臟、胃、大腸、小腸、骨骼及關節(不包括手指及腳趾)。

本項包括固態性(Solidtumor)等各種惡性腫瘤、急慢性白血病、何杰金氏病及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等疾病。

 

一般

6

7

8

9

癩病

寄生蟲

外傷或損傷

慢性疾病

P

P

P

P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後,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後,影響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癩病(痲瘋病)經診斷確定者。

鉤蟲病、血絲蟲病、錐蟲病、血吸蟲病、肺(肝)吸蟲病經治療六月以上仍未痊癒者。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後,嚴重影響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或不堪服役者。

1.終生不治之慢性疾病已成嚴重殘疾不堪服役者。

2.國內罕見疾病致機能障礙符合免役體位或倚賴持續性藥物控制,具完整病史佐證者。

鉤蟲病有顯著貧血者、血絲蟲病、錐蟲病、阿米巴原蟲病、肺(肝)吸蟲病治療未滿六月者。

外傷或損傷正治療中者。

受檢者若有貧血現象,則依相關項次判等。

1.外傷或損傷所需治療時間依相關項次認定。

2.不堪服役係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需他人料理者。

1.國內罕見疾病須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屬之。

2.國內罕見疾病之診斷須由醫學中心層級之醫院診斷並附檢驗報告證明。

3.不堪服役係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需他人料理者。

 

部位

一般

皮膚

項次

10

11

區分

接受器官移植

非傳染性皮膚病

代號

P

P

接受重要器官移植後。

病灶佔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者。

 

重要器官係指明顯影響正常生理及新陳代謝之器官,包括心、肝、肺、腎臟等。

1.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

2.本項疾病包括巨大型先天性黑色素痣、紫質病、急性或慢性苔癬樣糠疹、日光性蕁麻疹、多形性日光疹、毛孔性紅糠疹、無汗性外胚層發育不良、播散性表淺性日光性汗孔角化症、Darier’sdisease、Hailey-Haielydisease、團聚性痤瘡、頭皮切割性蜂窩組織炎、掌蹠角皮症、掌蹠膿疱症、漿細胞增生症、播散性Ofuj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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