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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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南海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调查序号:
申请人姓名:
申请序号:
家庭人口数
受理日期
申请人身份证号
户籍所属镇(街道)
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初始计分
初始计分时间
年月日
南海区建设局印制
2008年10月
第一部分:
申请家庭填写部分
一、家庭成员情况
序号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是否本区城镇户籍
户口在南海区的开始时间(年月)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镇、街道)
上年度收入(元)
在申请之前三年内是否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是否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1
申请人
2
3
4
5
6
7
8
注:
1、“购房优惠政策”是指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2、三年内是否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的“房产”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等。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商品房预售契约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商品房或购、售二手房的,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
3、如家庭成员较多上述表格填不下的,可另纸附后。
二、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及其他证件、证明情况
(一)持《广东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情况
姓名
家庭人口
证号
发证单位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二)持“残疾人证”情况
持证人姓名
证号
有效期限
持证人姓名
证号
有效期限
持证人姓名
证号
有效期限
(三)持有其他证件、证明(需填写人员类别包括:
1、烈士遗属,2、优抚对象,3、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或离职人员,4、转业复员军人,5、孤老,6、劳动模范,7、其他)
姓名
证号
发证机关
人员类别
姓名
证号
发证机关
人员类别
姓名
证号
发证机关
人员类别
备注
三、家庭住房情况
(一)现住房情况
现居住情况
房屋产权性质
使用现住房凭证名称
1.地址:
1.自有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
2.租政府公房()
3.租单位公房()
4.租私房()
5.其他()
1.房地产证()
2.租赁协议()
3.其他()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3.家庭人口:
人
4.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其他住房或房产情况
住房
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产权性质
使用现住房凭证名称
1
2
3
四、家庭收入情况
家庭上年度总收入(元)
家庭总人口数
家庭人均收入
(元/年·人)
五、家庭资产申报情况(按第一部分第一项表内序号填写)单位:
元
家庭成员名称
银行存款
土地、房产估价
汽车估价
投资类资产价值
收藏品估价
其他
1
2
3
4
5
6
7
8
累计
家庭资产合计(万元)
注:
1、“银行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土地、房产”是指住房、商铺、工业物业、停车位或单独可转让土地;“投资类资产”是指企业股份、股票基金、债券等;“收藏品”是指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古币、瓷器、邮票、金玉器等;
2、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和其他物品全部统计在内,若无该类资产,则在相应格内填写“0”。
六、家庭其他情况
1、申请人婚龄:
(1)婚姻时间:
年月至今(或至年月)
(2)婚姻时间:
年月至今(或至年月)
(3)婚姻时间:
年月至今(或至年月)
2、是否有参加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
()是()否;
3、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情况共()人次,其中:
(1)烈士遗属:
()人;
(2)优抚对象:
()人;
(3)孤老:
()人;
(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或离职人员:
()人;
(5)转业复员军人:
()人;
(6)三级以上(即一、二、三级及重度)的残疾人:
()人;
(7)受区政府以上(包括区)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人;
4、申请人夫妇双方父母在本区是否自有房屋产权:
()是()否;
5、三级以下(即四、五级及轻度,不含三级)残疾人:
()人。
七、保障方式
方式
1、租赁补贴
2、租金核减
3、实物配租
选择意向
()
()
()
注:
1.选择租金核减的条件:
已入住公房的家庭。
2.选择在()内打“√”。
第二部分:
社区居(村)委会填写部分
社区居(村)委会初审意见
社
区
居
︵
村
︶
委
会
初
审
意
见
1.该家庭上年度总收入为元,人口为人,家庭年人均年收入为元。
2.该家庭资产净值万元。
3.家庭居住情况
①()该家庭在本社区居(村)委范围内居住。
()该家庭在本社区居(村)委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
()该家庭(租住公房、租住私房、借住住房、其他),住址。
②()该家庭不在本社区居(村)委范围内居住,
。
4.该家庭为第一部分第二项持证家庭,有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残疾人证()人,军烈属证()人,优抚对象()人,孤老()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或离职人员()人,转业复员军人()人,劳动模范证()人,其他证件、证明()人。
5.经审核:
()该家庭经济收入和居住情况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不符合,原因。
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注:
家庭成员收入按以下办法核定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不属前两类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社区居(村)委会受理,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配合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审核确认盖章。
第三部分: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部分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初
审
意
见
1.该家庭上年度总收入为元,家庭年人均收入为元。
2.该家庭资产净值为万元。
3.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人口为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
4.该家庭填报的本申请表第一部分内容情况属实。
5.该家庭为第一部分第二项持证家庭,有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残疾人证()人,军烈属证()人,优抚对象()人,孤老()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或离职人员()人,转业复员军人()人,劳动模范证()人,其他证件、证明()人。
6.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不符合,原因。
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情况
公
示
情
况
1.公示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2.公示结果: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有异议,须核查。
异议情况。
3.核查结果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第四部分:
区建设局、民政局填写部分
一、区建设局复审意见
区
建
设
局
复
审
意
见
1.经房产管理系统调查,该家庭成员自有产权住房处,建筑面积共㎡
2.该家庭人口为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
3.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二、区民政局复审意见
区
民
政
局
复
审
意
见
1.该家庭为第一部分第二项持证家庭,有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残疾人证()人,军烈属证()人,优抚对象()人,孤老()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或离职人员()人,转业复员军人()人,其他证件、证明()人。
2.该家庭上年度总收入为元,人口为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为元。
3.该家庭资产净值万元。
4.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三、区建设局网站公示情况
公
示
情
况
1.公示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2.公示结果: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有异议,须核查。
异议情况。
3.核查结果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四、区建设局批办意见
()已会区民政局,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该家庭具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同意:
以()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方式进入轮候。
()已会区民政局,经公示,异议成立,不具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南海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须知
南海区廉租住房保障采取镇(街道)属地实施的模式,主要方式有发放租赁补贴、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支付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部分或全部租金。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一、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我区城镇家庭户口,并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共同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区人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3)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4)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居(村)委负责受理申请。
在自收到申请资料起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并报镇(街道);
(2)各镇(街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街道)需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交区建设局核定。
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重新核实,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区建设局或区民政局提起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他申请人的审核结果。
(3)区建设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交区民政局审核。
(4)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复核,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反馈区建设局。
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及《佛山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建设局予以登记建档,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建设局、民政局重新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建设局或市民政局提起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他申请人的审核结果。
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在每年4、5月向属地的居(村)委提交以下资料:
(1)南海区廉租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契约;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居住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5)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8)诚信承诺书;
(9)计划生育证明;
(10)其它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租赁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确定。
1.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标准×补贴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为:
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2)家庭人口标准:
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3)补贴标准:
由区建设局会同区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物价局、区总工会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实物配租
1.实物配租方式优先面向经区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其他急需住房保障的家庭。
2.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
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或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四、公房租金核减
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对象,可以直接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
五、退出机制
1.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对象应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在每年3月向申请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其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重新予以认定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年审结果予以公示。
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的,按其他档次保障标准所对应的保障方式调整;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区建设局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随机抽查制度,经抽查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3)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3、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与镇(街道)签订《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协议》,镇(街道)定期报区建设局备案;
(3)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同时将户籍迁出。
4、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应当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具体如下: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住廉租住房的,给予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或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过渡期满,必须退出廉租住房。
退出有困难的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可暂不退出,但必须按市场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六、监督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镇(街道)书面通知其退出房屋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
逾期不退的,所在镇(街道)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要追缴其骗取的补贴、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价: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6、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7、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的。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同时暂停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区建设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家庭月收入、家庭年收入、住房面积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
(人口数)
家庭月收入(元)
家庭年收入(元)
人均住房居住面积(㎡)
申请人家庭资产限额(万元)
1
640
7680
≤15
7
2
1280
15360
≤15
14
3
1920
23040
≤15
21
≥4
2560
30720
≤15
26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
土地、房产
购买或出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汽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备注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3.申请人需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