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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及个人从业体会

主讲人:

史玉生

引言:

我今天介绍的是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为了给大家一个更加完整更加明确的概念,我现在先花一点时间对知识产权做一个简要的介绍,然后再进入案例分析部分。

一、知识产权介绍

(一)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通常可以分成工业产权以及非工业产权的知识产权,工业产权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和专利,商标就是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按照中国的商标法,法定期限是10年,当然商标期满之后可以续展,可以无限期的续展。

专利是专利权人对专利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专利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大家请注意这里边的用词是不一样的。

商标我们叫商标的专用权,而专利是独占的实施权。

按照中国现有的专利法,专利包括三部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从期限上来看,发明授权期限是20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有10年,从授权的过程来看,如果一个人要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不经过专利局的实质审查,也就是说只要你去申请,经过表面审查之后,就可以获得授权,而发明要经过实质审查,要看你这项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这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区别。

刚才我谈到了商标的保护期限是10年,期满之后可以续期,而专利的保护期限是法定的,没有续期,这样的一个情况。

比如说发明20年期满之后,就自动失效了,不可以续期限,这是商标和专利是工业产权的主要部分。

其次还有两项权利,包括商号权,所谓商号权就是民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商号权同样没有期限,可以无限期使用,这也符合客观情况,比如一个老的品牌,一个知名品牌,可能是一个百年老店,经营了多年,那么这个民事主体对这个品牌可以无限期的享有民事权益,这样也可以保障一个品牌能够不断的延续下去,而不会受到时间的中断。

费一定的时间、经济投入以及提供一些技术上的条件,因此同样也会获得相应的权利。

我个人归纳了一下这几种权利的不同特征,比如说商标、商号包括外观设计,它都有一定的标识性,所以我把它归类到标识类的知识产权,为什么有标识性?

因为当你看到一个商标的时候,它所指引的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引导你指向一个特定的主体,商号也是一样,它告诉你你在跟谁打交道,你在买谁的商品,你在使用谁的服务,因此有一定的标识指引。

外观涉及尽管叫专利,但其实它同样也有标识性的特征,因为外观设计所保护的就是一个产品的形状,或者结构,当你看到这个产品、形状、结构的时候,你可能会联想到某个特定的商家。

打一个比方,有一个年轻人特别喜欢的饮料叫脉动,脉动的瓶子就很特别,这个脉动的瓶子,我不知道它是不是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如果申请了,这个瓶子本身既便你没不看到脉动两个字,你也会知道这是那家饮料生产商制造的产品,所以同样具有某种标识性功能,因此我个人把它归纳了一下商标、商号和外观设计,应当都属于标识类的知识产权。

在这三类知识产权当中,各有特征,比如商标在授权的时候,商标局要审查的是,它的显著性,所谓显著性就是要和其他商标能够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在横向的比较当中,能够比较出来这个商标是不同于其他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局进行商标审查以及商标授权的条件。

商号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应当只有一家企业使用同一个商号,在某一个产业上,因此可以说它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说,在你申请一个商号、字号的时候,如果你和另外一个在先存在的商号重复的话,那么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是不应当核准这个商号、字号、企业名称,因此我们讲商号还有唯一性。

我试图归纳一下外观设计有什么样的特征,但是没有找到,顺便说一下外观设计在中国是作为专利来保护的,在其他的一些国家,比如欧盟是不作为专利来保护的,是专门的作为外观设计来保护,并没有把它归类到专利范畴当中。

除了标识类的商标、商号和外观设计以外,那么我们在谈一下发明和实用新型,这两项都是专利,专利局在审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时候,考察的一个标准就是看发明和实用新型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有创造性,所谓创造性就是和过去的技术相比有一定的进步,当然发明的技术要求进步的程度要高一些,而实用新型程度可以相对低一些,不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一定要跟原来的技术相比有一定的提高,有一种创造性。

著作权,一项著作权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要考察的标准是什么?

是它的独创性,所以我们看商标叫显著性,和其他的商标能够区分开,发明和实用新型我们讲创造性,和原来的技术相比有一定的提高,而谈著作权的时候,我们谈的是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就是你自己创造的,比如一首歌曲,是你自己创作的,独创性既和横向比较也和纵向比较,不管从那个角度来比,都应该得出一个结论,这是你自己创造的,尽管你创作的歌曲,可能跟过去的歌曲相比,从艺术的水准方面没有提高,但是没有关系,只要是你独立创作的,那么就符合著作权的条件,就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商业秘密的特征就是秘密性,所谓秘密性就是不为公众所知,处于一种秘密状态,否则就不成为商业秘密,或者一旦泄密就不再成为商业秘密。

这是商业秘密的特征,以上就是简要介绍一下各类知识产权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诉讼简介

(一)知识产权诉讼种类

知识产权诉讼是民事诉讼当中的一种,民事诉讼有许多种不同的诉讼,知识产权是当中的一种,先介绍一下知识产权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和基本类型,我归纳了一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是通常谈的知识产权三大块,商标、专利、著作权所引发的纠纷,其次就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再次要说明一下,目前商业秘密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边所调整的,因此应当把商业秘密归类到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当中,大家可以看到,我除了列举商业秘密纠纷以外,又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同时列举出来,为什么?

因为商业秘密有一定的独立性,尽管它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当中,那么在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类似纠纷的时候,商业秘密也是一个独立案由,而不正当竞争是另外一种独立的案由。

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从案由上来讲,已经可以独立存在,所以我在介绍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同时,又单独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纠纷列举出来。

以上谈的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不正当竞争通常我们把它归类为侵权纠纷,一个民事主体侵犯了另外一个,或者多个民事主体的权益。

除了侵权纠纷以外,知识产权领域还有合同纠纷,比如说一个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发生了争执,因此产生了纠纷,这叫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除了侵权纠纷合同纠纷以外,还有商标专利的授权纠纷,或者叫行政纠纷,比如说你去商标局申请商标,那么商标局驳回你的申请,那么你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最后商评委仍然驳回你的申请,最后你可能会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也就是起诉商评委。

比如说一项专利授权以后,你认为这项专利不应当授权,于是你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专利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作出了宣告无效或不宣告的决定以后,你起诉专利复审委所引发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纠纷也是行政纠纷,或者行政授权纠纷,因此归纳一下知识产权纠纷,有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授权纠纷。

(二)知识产权的诉讼动态

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的一些诉讼动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历史不长,第一部商标法是在1982年颁布,1983年实施,也就是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是不到30年的历史,时候不是很长,在比方国家可能已经有上百年或者更长的历史。

尽管如此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包括知识产权诉讼的发展都非常快,近几年出现了一些令人值得关注的动态,比如说这几年知识产权案件量是大副增长,以下我给大家两组数字:

著作权的案件为什么始终占有最大的数量,是因为著作权所调整的客体,它所涉及的领域跟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

比如说我们使用的电脑要用软件,这就涉及到著作权的保护,比如说我们要从网上下载一首歌曲,同样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因此著作权已经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产生纠纷的频率也就提高了,所带来的纠纷数量也就增加了。

因此从2001年到2009年,我们看到著作权的案件增长很快,而且始终占到最大的数量,特别是近几年互联网的出现,跟互联网保护有关的著作权案件更加大副增长。

近几年另外一个动态发明专利案件比重上升,我们刚才介绍了专利分成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也可以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技术上的含金量要小于发明的含金量。

发明有创造性,它的创造性要大于实用新型,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在专利领域也体现出来,发明专利数量在增加,因此所带来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数量在不断的上升,这也是近几年专利诉讼领域的一个动态。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量增加而且复杂,事实上随着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发展,与互联网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加。

比如说在上海法院,近年来涉及网络传播影视作品的侵权案件约占著作权侵权案件的50%以上。

这类案件侵权类型复杂,主要出现了涉及P2P软件、pplive软件、深度链接、网上定时播放、网上直播、网吧擅自播放等新类型侵权行为。

另外一个动态,知识产权系列关联案件开始出现,什么叫系列关联案件?

就是一个权利人告了很多被告。

比如说在浙江,近2年来,浙江全省法院以北京三面向公司为原告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近200件;以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为原告的商标侵权案件250余件。

可见知识产权的里系列案件开始出现。

最后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增多,还是以浙江为例,目前浙江省法院正在审理或近期已审结的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近30件,如渠涛诉杭州市人民政府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达到3.68亿元;正泰集团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的诉讼请求超过3.3亿。

v过去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它主要的目标是制止侵权,当然与此同时还希望获得一些赔偿,但是这个赔偿的请求额都不是很高,因为法院的保护数额比较低,那么你请求的数额越高,你交给法院的诉讼越高,如果最后得不到保护,这比多交的诉讼费也就白交了。

近几年随着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断完善,保护力度加强,法院判决知识产权原告胜诉的金额也不断增加,因此原告请求的金额也在不断增加,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也不断的增加,至少从案件的请求额来看,这也是一个动向。

补充一个动态,涉外知识产权的案件不断增加,我们通常的诉讼分为国内诉讼和涉外诉讼,所谓涉外案件不断增加就是以外国的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或者以港澳台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的案件不断增加,从数据上来看,2009年我国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1件,比上年增长19.49%;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53件,比上年增长56.89%。

涉外案件的增加也可以反映出来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这个舞台上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同时也看出,涉外知识产权的当事人,维权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强。

(三)知识产权主要领域与纠纷类型

知识产权领域那些领域跟那些纠纷相对应?

再次我做了一个归纳,比如说如果你这个企业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企业,是一个科技创新型的企业,那么你可能会更多的面临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商业秘密的纠纷。

不论是你主张维护你的专利权,还是你被别人告侵权了他人的专利权,总之作为一个以技术为核心的企业,它可能面临的就是专利纠纷和商业秘密纠纷。

如果你是以品牌作为生存要素的企业,比如那些名牌产品,他们可能更多面临的是商标侵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往往是和商标的纠纷相伴而生的,过去商标的纠纷往往是单纯的纯粹商标侵权,后来侵权人也会变得越来越具有技巧性。

比如说它不是用你完整的商标,用了其中的一部分,在这种时候,权利人往往在提出商标侵权诉讼的同时,也会提出反不正当竞争的纠纷诉讼,以确保它诉讼的机会,因为被告的行为,如果不是商标侵权的话,也有可能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这两类纠纷,都可能是以品牌作为核心要素企业的面临的一些纠纷。

第三类企业,比如说像互联网的企业,文化型企业,影视传媒企业,他们可能会更多涉足著作权的纠纷,因为跟互联网、网络传媒等等相关的知识产权,一般都是著作权,以上就是几类不同的企业可能面临的纠纷类型。

(四)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

知识产权纠纷,基本上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按照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一个是行政的方式,比如说你认为有人仿冒了你的商标,或者XX使用了你的软件,你可以向相关的行政部门商标局、版权局,申请对侵权人进行行政查处。

第二种方式也是一种经常采用的方式,就是民事诉讼,就是到法院打官司。

第二种方式,就是提起刑事诉讼,当然前期是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条件,既有一定的情节。

今天我们主要介绍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民事诉讼按照中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我们是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可能会经过两次审判一审和二审,当然按照现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一审、二审之外,我们还有一个再审的制度,那么这个再审的制度,不是一个自动的制度。

比如说我一审不服判决,我如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该是自动受理,会做出二审的判决,但再审就不是,你去申请,符合条件的,可能上级法院、二审法院会启动再审程序,我们也叫审判监督程序,那么多数情况下,根据我们的经验,这个启动程序都不启动,难以达到再审的标准。

这里边专门介绍一下,专利的诉讼案件,一审是从中级法院开始的,而非专利的其他类知识产权案件,是从基层法院开始的。

比如说像海淀区法院、朝阳区法院,就是从基层法院开始的,当然个别地方规定,涉外的案件从中级法院开始。

(五)商标诉讼实务与案例分析

我是知识产权的诉讼律师,其实我的强项是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或者我的强项是介绍知识产权案件,介绍知识产权的理论,包括一些只是其实是有一些枯燥,我自己也有这样的感觉。

案例可能会给大家提供一些鲜活的东西。

也希望通过案例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知识产权的诉讼有更多的了解。

(六)商标纠纷类别

商标我们刚才已经介绍了,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民事、行政的方式,在此我们主要介绍一下民事的方式,因此也主要介绍一下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在商标领域主要是一些侵权纠纷,商标侵权分成若干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侵权人在相同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怎么理解?

打个比方,奔驰是一个汽车的品牌,也是一个商标,如果有另外一家汽车制造企业,将奔驰这个商标在另外一款汽车上使用了奔驰这个标志,就是我们所说的,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相同了商标,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当然这个使用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如果经过允许就是一种许可关系,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情况就是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当然这里边不仅仅限于驰名商标,也限于其他注册商标。

我们同样以奔驰为例,在若干年以前,曾经听说在某地发生了一种侵权,有一个服装加工厂将奔驰作为衬衫的商标来使用,这就是在不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商标,而被使用的商标恰恰又是一个驰名商标,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使用行为同样是一种侵权行为。

当你作为一个消费者,你看到一个奔驰衬衫的时候,很有可能会联想到这个衬衫跟奔驰厂家有关系,或者你会不会想奔驰公司可能扩大多元化经营,除了生产汽车以外,又开始生产服装了,事实上你是在不恰当的利用奔驰这个品牌,来推销你的产品,这种情况下,同样是一种侵权行为。

其他的侵权行为,比如说你销售侵权产品,如果这个衬衫使用了侵权的标识,作为销售商同样是一种侵权行为,比如说你作为运输公司,运输了这个产品,包括提供了仓储的服务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当然前提是你知道这个产品是侵权,如果不知道,则会作为例外处理,不一定都视为侵权情形。

还有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当然在司法实践当中,有的是将域名抢注行为作为商标侵权,还有的是作为不正当竞争案件来处理。

商标侵权案件是一种典型的纠纷类型,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近几年经常发生的,我们叫冲突类型,也就是注册商标和别人的字号发生了冲突,或者把自己的商标注册成别人的字号,或者把别人的字号注册为自己商标,包括外观设计也是。

比如说如果你注册商标是别人在先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的专利,那么你这种行为,你注册的商标就跟在先外观设计发生了冲突,那么就可能会构成侵权的情形,我们把它统一归纳为权利冲突类型。

因此商标领域而言,从民事纠纷的角度来讲,基本上就是侵权纠纷,还有冲突类的纠纷。

刚才我们谈到了商标纠纷除了民事纠纷以外,还有授权纠纷,比如说你认为一个人的申请的商标,不应当授权,或者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如果你的异议没有成立,这个商标被授权了,你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你发现了一个商标已经注册了之后,你还可以向商评委申请撤销这个商标,这都是行政授权的纠纷。

(七)商标注册导致的权利冲突问题

我们刚才谈到了商标导致的权利冲突,主要是商标法第31条所调整的,《商标法》第31条: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就是你申请注册商标,刚才我们谈到,如果是别人已经申请专利的一个外观设计,那么这个申请行为,就可能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这是一种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别人一直在使用一个的商标,而且已经有一定的影响,只是没有注册,那你把这个商标拿过来注册,这种行为同样也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可能会导致你的商标被撤销。

三、案例分析

(一)日本丰田诉浙江吉利、亚辰伟业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这个案件当中,原告是日本的丰田公司,被告是浙江吉利,当时所设计的一款车的商标是,浙江吉利推出的一款叫吉利美日,在那个时候吉利美日也是浙江吉利的一款主打车型,现在吉利所使用的商标就是下面的这个图:

当时日本的丰田公司,他们认为吉利美日商标和丰田公司的标构成了近似商标,大家看到丰田这个标的时候,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牛头,其实不是牛头,他是一个环球,是一个宇宙、地球,其中那个横线是一条纬线,然后两条封闭的椭圆形是经线,它代表的是环球的意思。

而我们看一下当时浙江吉利美日的标,它同样是一个椭圆形的地球,也有一条纬线,只不过它有四条经线,当然它那个经线的上边是不封闭的,有一个开口。

当时丰田公司认为,这两个标如果不能说相同,至少是一种近似,因此提出商标侵权诉讼。

当时法院判决这两个标首先不构成近似,其次按照通常消费者购买汽车的习惯,大家知道,买车会去汽车销售的地方两次、三次,去很多次看,反反复复的挑选,因此会给予很高的密切关注度。

由于这种关注度的高度性,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会有人,仅仅因为两个标相似,就混淆了两种车,本来要买吉利车,结果买成了丰田的车,或者说本来要买丰田的车,结果买成了吉利车,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

当时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有一个代理意见,其中就说买车不向买袜子,买袜子可能是到了商场,交了钱拿了袜子就走了,我不会为了买一双袜子,反反复复去商场看了三四次,没有人会干这种事。

但是买车就不一样了,大家可能会反反复复去看,又与你的注意力很高,所以不会导致混淆,这是法院判决的一个观点。

除了商标侵权这个诉求以外,我们当时还提出了一个不正当竞争之诉,理由是,浙江吉利在宣传它自己车的时候,他说吉利美日搭载的发动机是丰田8A发动机。

丰田8A发动机有可能会给大家产生另外一种认识,这个发动机是来自于日本,是日本原装的发动机,可能会给消费者产生这样的一种概念和认识。

但实际上吉利美日所搭载的发动机是丰田公司在天津设立的合资企业所生产的发动机,尽管是丰田的品牌,确实是有丰田的技术,但是这个发动机的产地是中国天津,而不是日本,因此如果这种宣传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认为这个发动机产自与日本,就会带来一种错误的认识,这种宣传我们认为是一种虚假宣传。

当然我们的这个请求,法院也没有支持,法院说第一,这个发动机的技术确实来源于丰田,因此吉利说丰田8A发动机,这种说法,有它的合理性,而且也符合商业惯例,因此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请求,法院也没有支持。

由于第一被告吉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第二被告也就是汽车销售商,它的销售商同样也不构成侵权。

这个案件里边,当时我们在提出商标侵权诉求的时候,还提出丰田商标是驰名商标,请求对丰田商标的驰名性作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按照司法实践,如果是跨类别保护是的,就是我刚才讲的奔驰的品牌,如果在服装上要保护的话,可能需要先认定它是驰名商标,然后做一个跨类别保护,但是在我们这个案件当中,原告生产的产品,被告生产的产品,或者商标保护的产品,是同一个类别,不需要跨类别,所以没有做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

这个案件最后是以丰田公司败诉而告终,当然我们在日后总结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也说,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丰田公司也达到了它的目的,因为丰田起诉吉利,一是要维权,第二也想向社会传达一种信息和声音,也就是说,吉利的吉利美日商标和丰田是没有关系的,这不是我的一个品牌,那么通过这场诉讼,通过媒体的报道,通过判决书的公开,事实上这个声音已经非常清楚的传递给了社会。

从这一点来讲,它的商业目的,应该说在某种程度上也达到了,这是丰田案件的一个案例。

(二)柯达诉杭州一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是柯达公司,被告是杭州的一家公司,我们知道柯达公司是一家来自于美国的公司,那么这个柯达是一个知名的品牌,主要生产胶卷还有冲印服务。

而被告杭州公司是生产汽车及楼宇玻璃“感应隔热防爆膜”产品上使用了“Kodaroptik”、“kodakoptics”、“柯达光学”及“K”图形标识。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柯达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那么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的损失,这个案件就涉及到一个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问题。

首先原告商标的柯达和被告的商标柯达,首先是商标近似,具备了商标保护的条件,但是这两个商标使用的产品毕竟不同,一个是感光胶卷冲印服务,一个是汽车及楼宇玻璃“感应隔热防爆膜”,如果原告的商标不能够达到驰名的程度,那么尽管这两个商标相近似,恐怕也只能是井水不犯河水。

但是由于原告的商标是一种驰名商标,按照商标法相关的规定,原告的商标可以享受驰名商标跨类别的保护,因为如果原告的商标是驰名的话尽管使用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同样会造成混淆误认。

因此有必要给予保护,因此依据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这样的规定,认定被告杭州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除了实施商标侵权以外,还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所谓的虚假宣传,加上商标侵权。

我们当时在起诉的时候,杭州公司事实上只是成立了二三年,那么它在它的产品宣传册当中介绍说,杭州柯达凭借100多年的经验,明明是二三年的历史,为什么会有100年的经验,这显然是一种虚假宣传,其实它要传递的信息就是,我就是美国的柯达,我已经有100多年了试图误导消费者。

它的第二种宣传行为,就是它说它是国际品牌、品质保障,那么事实上它是成立杭州一家企业,是一个地方品牌,不是国际品牌,这种宣传试图让消费者认为它是美国柯达公司。

同时他们还说他们的技术TechnologyUSA来源与美国技术,这个宣传同样有待证实。

最后他说他们公司的董事长在中国视察,他在宣传册当中确实有一页,有一个人是个外国人在视察工厂,那么首先他们的公司是一家中国的公司,他们的董事长是一个中国人,不是外国人,那么图片上那个外国人来视察工作,不明真相的人会以为这就是美国的柯达公司。

这种宣传显然具有误导性,而且是故意的误导,此外他们还在产品的包装上,可以模仿柯达公司的产品,那么柯达的产品主色调是黄色,它的线条文字是红色的。

而被告的产品宣传册同样主色调是黄色,宣传册当中的一些文字部分也都是用的红色,也就是说,他用了和柯达相同的黄色和红色,那么使用柯达公司相近似的商标,进行一些误导虚假宣传,再加上,使用一些跟柯达产品包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这三种行为结合在一起,它产生的结果就及有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杭州公司就是美国柯达,这种行为除了商标侵权以外,还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最后法院判决杭州公司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成立。

(三)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案例

举个例子,山东烟台有一家企业,是一个制鞋企业叫龙茂公司自1988年成立。

同样烟台有一家公司,盛龙厂于l996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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